摘要:多地缴社保,待遇领取地确定遵循“户籍地优先、从长、从后计算”原则,但各省对该原则的细化、实施方面存在差异性,比如对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在该地办理退休手续”这条规定,各地有不同政策解读,有的地方规定10年年限必须连续年限。但考虑到苏州社平工资比较高,另外户籍地3年补缴金额不高、年限不长,为获得高点退休金,王某回户籍地办理补缴金额清退手续,同时将正常缴费的社保关系,归集到待遇领取地,累计正常缴费年限18年。

原标题:社保关系转移有规矩,一定要权衡缴费年限,不然吃亏在眼前

跟网友们分享一个社保干货:一位多地缴社保的60周岁的网友王某,首次参保地是户籍地安徽省某县城,在当地累计社保年限7年,其中补缴3年;接着换城市工作,在南京缴社保3年;最后在苏州缴满11年社保。当年满60周岁时,在退休地归集多地社保关系时,累计社保年限仅为18年而不是21年,什么情况呢?难道算错了?没有那么简单。

人人都有夕阳红,人人都有后顾之忧,我们老百姓交社保,最期待就是老有所养、老有所医。他们年富力强时,省吃俭用,攒钱都要交社保,一方面争取不向社会添麻烦;另一方面适当减轻子女赡养负担。说一千道一万,老百姓那点钱,赚得不容易啊!攒钱缴社保,到头来,少算几年缴费年限,老百姓心里感慨:“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自己真金白银缴费,不算年限,比窦娥还冤啊!为啥?问题根源在于养老保险政策存在区域差异性。

参保地缴费满10年区域性

多地缴社保,待遇领取地确定遵循“户籍地优先、从长、从后计算”原则,但各省对该原则的细化、实施方面存在差异性,比如对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在该地办理退休手续”这条规定,各地有不同政策解读,有的地方规定10年年限必须连续年限;有的地方规定10年年限为男50周岁至60周岁缴费期限,女40周岁至50周岁缴费期限;甚至有的地方硬性规定,比如上海缴费满15年,方可在当地申报退休手续。

近些年,补缴政策被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规范化、流程化把控补缴入口,杜绝了违规补缴现象发生,但对历史遗留的补缴问题怎么办?简单清退肯定不是上策,只有分类施策。对于多地缴社保的,涉及到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各省政策“一把尺子”,明确历史遗留补缴年限只在补缴地算年限,但在待遇领取地不归集转出地补缴年限。

综上所述,王某退休时累计缴费年限少算3年,原因在于待遇领取地不算户籍地补缴年限以及补缴金额。但考虑到苏州社平工资比较高,另外户籍地3年补缴金额不高、年限不长,为获得高点退休金,王某回户籍地办理补缴金额清退手续,同时将正常缴费的社保关系,归集到待遇领取地,累计正常缴费年限18年。今天分享社保干货属于个案,多地缴社保,归集社保关系时,我善意提醒一下,各地社保政策存在区域性差异,这里面有讲究,权衡再三,不要盲目转移社保关系。我们退休人员要从社平工资标准、补缴年限、补缴金额方面,综合考虑社保关系归集地。对于政策不理解的,一定先咨询后转移,一旦转移成功,开工没有回头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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