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多地繳社保,待遇領取地確定遵循“戶籍地優先、從長、從後計算”原則,但各省對該原則的細化、實施方面存在差異性,比如對於“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不在戶籍地,而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在該地辦理退休手續”這條規定,各地有不同政策解讀,有的地方規定10年年限必須連續年限。但考慮到蘇州社平工資比較高,另外戶籍地3年補繳金額不高、年限不長,爲獲得高點退休金,王某回戶籍地辦理補繳金額清退手續,同時將正常繳費的社保關係,歸集到待遇領取地,累計正常繳費年限18年。

原標題:社保關係轉移有規矩,一定要權衡繳費年限,不然喫虧在眼前

跟網友們分享一個社保乾貨:一位多地繳社保的60週歲的網友王某,首次參保地是戶籍地安徽省某縣城,在當地累計社保年限7年,其中補繳3年;接着換城市工作,在南京繳社保3年;最後在蘇州繳滿11年社保。當年滿60週歲時,在退休地歸集多地社保關係時,累計社保年限僅爲18年而不是21年,什麼情況呢?難道算錯了?沒有那麼簡單。

人人都有夕陽紅,人人都有後顧之憂,我們老百姓交社保,最期待就是老有所養、老有所醫。他們年富力強時,省喫儉用,攢錢都要交社保,一方面爭取不向社會添麻煩;另一方面適當減輕子女贍養負擔。說一千道一萬,老百姓那點錢,賺得不容易啊!攢錢繳社保,到頭來,少算幾年繳費年限,老百姓心裏感慨:“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自己真金白銀繳費,不算年限,比竇娥還冤啊!爲啥?問題根源在於養老保險政策存在區域差異性。

參保地繳費滿10年區域性

多地繳社保,待遇領取地確定遵循“戶籍地優先、從長、從後計算”原則,但各省對該原則的細化、實施方面存在差異性,比如對於“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不在戶籍地,而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在該地辦理退休手續”這條規定,各地有不同政策解讀,有的地方規定10年年限必須連續年限;有的地方規定10年年限爲男50週歲至60週歲繳費期限,女40週歲至50週歲繳費期限;甚至有的地方硬性規定,比如上海繳費滿15年,方可在當地申報退休手續。

近些年,補繳政策被關進制度的“籠子”裏,規範化、流程化把控補繳入口,杜絕了違規補繳現象發生,但對歷史遺留的補繳問題怎麼辦?簡單清退肯定不是上策,只有分類施策。對於多地繳社保的,涉及到養老保險關係歸集,各省政策“一把尺子”,明確歷史遺留補繳年限只在補繳地算年限,但在待遇領取地不歸集轉出地補繳年限。

綜上所述,王某退休時累計繳費年限少算3年,原因在於待遇領取地不算戶籍地補繳年限以及補繳金額。但考慮到蘇州社平工資比較高,另外戶籍地3年補繳金額不高、年限不長,爲獲得高點退休金,王某回戶籍地辦理補繳金額清退手續,同時將正常繳費的社保關係,歸集到待遇領取地,累計正常繳費年限18年。今天分享社保乾貨屬於個案,多地繳社保,歸集社保關係時,我善意提醒一下,各地社保政策存在區域性差異,這裏面有講究,權衡再三,不要盲目轉移社保關係。我們退休人員要從社平工資標準、補繳年限、補繳金額方面,綜合考慮社保關係歸集地。對於政策不理解的,一定先諮詢後轉移,一旦轉移成功,開工沒有回頭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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