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向银行偿还贷款3700余万元,

有了收入却故意转移规避法院执行。

近日,

林某与郑某这对夫妻

被法院一审各判处有期徒刑1年。

林某和郑某夫妇是南安市水头镇海联创业园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某建设公司负责人。2018年2月,泉州中院判决两人应向某银行归还贷款本金3671万余元以及利息等52万余元,判决于2018年4月2日生效,但直到生效期两人均未还款。银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书送达后,这对夫妻却依然视若无睹。

2018年9月,因夫妻俩未按执行通知要求申报财产,法院执法人员前往夫妻俩在水头镇的住处进行查处。郑某得知执法人员到来,无处可逃,选择躲到洗衣机后面,但在执法人员搜查仔细下,郑某终被抓获,并被司法拘留15日。

在拒执期间,夫妻俩将水头的机械公司厂房和宿舍进行出租,收取90万元的租金和水电费。然而这笔钱他们没有拿来还款,先是阻挠承租人将租金交给法院执行,后又要求承租人将29万元租金转入林某父亲的个人账户以规避执行。

最终,这对夫妻俩分别在2019年7月、9月被公安机关抓获。林某和郑某均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刑。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THE END

记者:李贵灵

通讯员:吴序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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