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公安機關及時啓動立案調查程序,於2019年7月31日決定對王某收容教養一年,並送交江蘇省未成年人管教所接受教育矯治。2019年,揚州儀徵市檢察院在辦理一起盜竊案時發現,未滿16歲的男孩王某於2018年7月至2019年3月間,單獨或夥同他人在儀徵市區、儀徵化纖生活區等地,採用撬門入室等手段盜竊路邊店,共計作案40餘起,竊得摩托車、電動車、手機、現金等財物共計價值4萬餘元。

(原標題:未成年男孩盜竊70餘起3次被抓了又放,檢察官如何挽救他?)

現代快報訊6月1日是國際兒童節,揚州市人民檢察院、揚州市江都區人民檢察院聯合舉辦“同舟共濟?檢護明天”檢察開放日暨新聞發佈會活動,邀請省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婦聯、教育局、團市委、關工委等部門負責人零距離感受未成年人檢察工作。在活動中,現代快報記者瞭解到一起檢察機關推動收容教養一名連續犯罪的未成年人,從而對其教育挽救的案件。

新聞發佈會現場 檢察院供圖

2019年,揚州儀徵市檢察院在辦理一起盜竊案時發現,未滿16歲的男孩王某於2018年7月至2019年3月間,單獨或夥同他人在儀徵市區、儀徵化纖生活區等地,採用撬門入室等手段盜竊路邊店,共計作案40餘起,竊得摩托車、電動車、手機、現金等財物共計價值4萬餘元。在3次被公安機關抓獲並裁決治安拘留(不執行)後,王某仍不知悔改,又單獨或夥同他人盜竊30餘起,並在作案中起主要作用。

檢察機關調查發現,王某的父母早年離異,其從小缺乏家庭教養,長期處於無管束狀態,家庭已無實際管教能力;王某法律意識淡薄,未意識到自己行爲的危害性,以年齡爲護身符,將違法犯罪作爲謀生手段,被決定治安拘留後又多次實施盜竊行爲。

“《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儀徵市檢察院第二檢察部副主任楊揚介紹,“雖然這一條款並不常常被用到,但我們考慮王某未滿16週歲,情節嚴重,已達到收容教養的前置條件。如果任由王某行差踏錯,對其自身成長和社會穩定都將產生不利影響。”2019年7月初,儀徵市檢察院制發檢察建議,建議公安機關對其收容教養。公安機關及時啓動立案調查程序,於2019年7月31日決定對王某收容教養一年,並送交江蘇省未成年人管教所接受教育矯治。

“王某被收容教養後,我們持續跟蹤矯治情況,並定期與王某談心談話,引導其養成規則意識、責任意識,學習相關謀生技能。”楊揚告訴現代快報記者,“可喜的是,目前王某已經認識到自己行爲的危害性,表示會積極接受教育,自覺改正錯誤。”

據瞭解,這起案件成功“喚醒”收容教養制度,系全省檢察機關監督公安機關收容教養的首例案件。

揚州市檢察院副檢察長浦志強介紹,全市檢察機關始終將“教育感化挽救”理念貫穿於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辦理全過程,2019年以來,全市共批准逮捕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9人,起訴22人;其中,被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10人,同比上升25%,對未成年被害人開展心理疏導52人、司法救助8人,幫助2名未成年被害人復學就業。2019年以來,揚州全市對罪行較重的未成年人批准逮捕35人,起訴119人,對罪行輕微的未成年人堅持依法從寬處理,不批准逮捕65人,不起訴86人。

李超 本文來源:現代快報 責任編輯:李超_NB12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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