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1)专项债券重大事项公开:专项债券存续期内,对应项目发生可能影响其收益与融资平衡能力、更换项目单位等重大事项的,专项债券资金使用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88号)等有关规定提出具体补救措施,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向省级财政部门报告,并由省级财政部门公告或以适当方式告知专项债券持有人。以上内容来源于《关于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的通知》(财预〔2017〕89号)、《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预〔2018〕209号)、《关于做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财库〔2019〕23号)、《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厅字〔2019〕33号)、《关于启用地方政府新增专项债券项目信息披露模板的通知》(财办库〔2019〕364号)等政策。

一、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信息披露

(1)项目基本信息:项目概况、项目资金来源、项目发行金额、分年度投资计划、债券期限、还本付息计划、潜在风险评估、主管部门责任等项目基本信息。

(2)财务评估报告(重点是项目预期收益和融资平衡情况评估)、法律意见书、信用评级报告等第三方评估信息。

(3)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情况、地区专项债务限额及余额、地区分布、期限结构等财政经济信息。

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存续期间信息披露

(1)专项债券重大事项公开:专项债券存续期内,对应项目发生可能影响其收益与融资平衡能力、更换项目单位等重大事项的,专项债券资金使用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88号)等有关规定提出具体补救措施,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向省级财政部门报告,并由省级财政部门公告或以适当方式告知专项债券持有人。

(2)债券资金调整用途公开:地方政府债券存续期内确需调整债券资金用途的,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后,由省级财政部门予以公告或以适当方式告知债券持有人。

(3)年度信息披露:发行的新增专项债券存续期内,各地应当按照模板格式,每年披露项目实际收益、项目最新预期收益等信息。如新披露的信息与上一次披露的信息差异较大,应当进行必要说明。

以上内容来源于《关于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的通知》(财预〔2017〕89号)、《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预〔2018〕209号)、《关于做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财库〔2019〕23号)、《关于做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及项目配套融资工作的通知》(厅字〔2019〕33号)、《关于启用地方政府新增专项债券项目信息披露模板的通知》(财办库〔2019〕364号)等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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