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宋朝軍功賞格中規定“規得賊情者賜物,如因此敗賊,優與酬賜”,探報若有助於戰況發展,擊敗敵人,則賞賜更厚,“如有探知賊大謀祕計,因此廣致克獲”者還可視爲奇功。元豐年間出臺募兵賞格,按招募兵員人數予以獎勵,規定鄺延路經略司招納丁壯5人可賜絹20匹。

軍功賞賜是中國古代帝王激勵將士奮勇殺敵的主要手段:“自古帝王,以恩威駁將帥,賞罰駁士卒”。軍賞源於先秦,備受兵家推崇,“壹賞則兵無敵”,被視爲激發士氣的關鍵因素。宋朝十分重視軍賞在保家衛國中的作用,軍賞規模和次數超過前朝,賞格的制定、軍功的評議與管理得到進一步地完善和發展。

軍功賞賜的標準

賞賜的重要功能之一是激勵和導向作用,這就要求執政者應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則,制定合理的評定標準,依據標準論功行賞。宋朝前後出臺了一系列軍功賞格,並根據形勢變化有所增減,“真宗垂意邊務,始增著賞格罰條”。宋仁宗慶曆後,因陝西用兵,令近臣修訂賞格,“比舊文益爲詳密”。宋仁宗時期成書的《武經總要》根據兵種不同將軍功分爲5等或4等,詳細規宰了賞賜物品和數額。右廂禁軍立功者,第一等賜輯、錢各10匹貫,第二等賜紹7匹、錢8貫,第三等賜絹、錢各5匹貫,第四等賜絹、錢各3匹貫,第五等賜領1匹、錢3貫。宋朝軍賞的具體標準大致如下。

首級

軍賞的首要標準即“計首論功”。“計首論功”是自古以來就有的評定標準,商執變法前即已推行。宋人以爲“不以得級爲功,則戰士無所激”,仍將首級作爲評定軍功的首要標準。南宋葉適認爲取人首級可“不戰而屈人兵”,主張重獎。彼有無窮之級,我有無窮之賞。以其名王、貴壻下至千戶級來者,差次重賞,級至二十萬,則真胡人部伍離散”。最終可將金人趕出國境。

“計首論功”的賞賜標準依據物品有所不同,“伏見祖宗舊制,軍功賞格以首級爲法。每獲一級,或轉官資,或支銀絹”。《武經總要賞格》中規定:“殺賊,斬一級者”按第四等功,第四等功各賞絹、錢3匹貫。不過在具體推賞時,或賜繩,或賜錢,錢絹並賜的情況較爲少見。以領作爲賞賜品時,一級最高賞金爲數千匹,最低爲5匹。

計首論賞雖可激勵陣前將士奮勇殺敵,但也帶來惡劣的後果和影響。如極易使將士爭搶首級,錯亂行伍,甚至導致戰敗。且戰事緊張之際,兵士多無暇顧及斬首,所獲首級多爲戰後斬獲。“當奔突交戰之際,豈暇獲其首邪?此必戰後翦來,知復是誰?”另外,因招降不如斬獲首級賞賜豐厚,有不少宋軍在敵方已降的情況下仍痛下殺手。

生擒

生擒的賞格標準相當於或略高於斬獲首級。宋太宗雍熙北伐時制定邊民賞格,生擒敵人者每獲1人賞錢5貫,宋真宗鹹平三年(1000年)賞錢10貫。宋哲宗紹聖四年,規定能生擒老少婦女者,每名賜繩10匹。因擔憂將士生擒敵人,妄加屠戮,規定除獲得相應的物質獎勵外還可轉資。

奇功

奇功賞至少在宋仁宗時已設立。熙河幵邊,爲激勵將帥士兵用命,宋廷增加了不少賞格,注重實際作戰情況。熙寧二年(1069年),宋神宗聽從宰相韓琦建議再立奇功賞。臨陣對敵時,先鋒馳入、陷陣突衆爲奇功,可不按常格酬獎,由主將臨時錄奏,破格遷轉。宋高宗紹興三十二年,針對各地軍賞厚薄不均的情況,殿中侍御史張震建言立定賞格,將戰功分爲4等,拔城、斬將、破敵,稱爲奇功,立爲首功;其次爲第一、第二、第三等,各轉若干官資。除遷資外,立奇功者還可獲賜錢物。

繳獲物資

宋廷對繳獲物資賞賜最重者莫過於馬匹。馬匹是中國古代軍事對抗中重要的戰略物資,能否擁有一定數量的馬匹在戰爭中起着重要作用。宋代已失去對西部、西北部大片疆域的統轄權,缺少優質馬匹,而西夏、遼軍善於騎射,擁有難以抗衡的騎軍。因此宋朝對繳獲馬匹者多予以重獎,與生擒人口相同。宋太宗時規定獲上等馬賞錢10貫,中等馬賞錢7貫,下等馬賞錢5貫,以馬匹品質作爲賞賜標準。之後標準有所提高,宋真宗鹹平三年(1000年),繳獲1馬匹賜帛20匹。另外奪得衣甲器械者也可獲賜茶帛等,依據繳獲物資的數量、類別予以獎賞。

負傷

因傷受賞多帶撫卹性質,但也含有褒獎之意。如太平興國四年征戰太原時,天武軍校荊嗣率衆登先,手刃數賊,身受重傷,宋太宗召見時賜錦袍、銀帶。鹹平二年,趙保吉侵犯麟州(今陝西神木,知府州折惟昌力戰受傷,宋真宗遣中使勞問,賜金丹、上尊酒、錦袍、金帶、名馬、器幣。宋神宗元豐二年,閤門抵候、知雄州歸信容城縣李澤與遼兵格鬥身負重傷,詔遷一官,賜絹50匹,宋廷常以撫卹的名義對受傷官員予以嘉獎。在登錄軍功時,受傷士兵還享有優先權。如宋真宗朝平定叛卒劉籲後,按慣例以首級論功賞,而左諫議大夫張詠先錄受傷兵士之功,其次爲斬獲首級者。“是時軍情仰公賞罰至當,相顧歡躍”。張詠認爲以士兵傷情作爲登錄軍功的首要標準更符合戰前軍情,因此受到官兵擁戴。

刺探軍情

剌探敵方軍情可獲酬獎。’宋太宗朝知制浩田錫認爲刺探軍情非常重要,“狄中自有諸國,未審陛下曾探得凡有幾國否?幾國與匈奴爲仇?若悉知之,可以用重賞,行間諜。間課若行,則戎狄自亂,戎狄自亂,則邊鄙自寧”。即用重賞募得間謀,離間藩國,使其互相征伐,交相侵害,最終達到不戰而勝的效果。

蘇轍也以爲“三軍之事,莫親於間,賞莫重於間”,認爲應高度重視對敵情的獲取,重賞刺探情報之人。宋廷專門制定有報告敵情的賞格,宋仁宗慶曆七年因西夏軍隊不時擾邊,詔令陝西、河東經略司“緣邊蕃漢戶有能先期來告者,與優賞之,仍定賞格以聞”。宋廷還曾設立了獎勵探報者的專項資金,如宋神宗元豐元年,專門劃撥給熙河經略司一筆經費,《作爲刺探軍情的費用。最初因賞賜過輕,探報多有不實。“夫百餅之茶,數束之彩,其不足以易人之死也”,探報者並不用心刺探敵情,“近年探事人,徒有其名,至於酬賞,全然微薄,以致規邏之人,不肯探伺”。故宋哲宗元祐七年規定陝西、河東經略司以封樁或軍賞錢物作爲賞齎來源,根據情報的實際價值確定酬金,較之以前有所提髙。宋朝軍功賞格中規定“規得賊情者賜物,如因此敗賊,優與酬賜”,探報若有助於戰況發展,擊敗敵人,則賞賜更厚,“如有探知賊大謀祕計,因此廣致克獲”者還可視爲奇功。

教閱

宋廷通過教閱評定軍士的武藝高下,並重點獎勵高強精進者。北宋初期皇帝常親臨教閱,尤勝者按等級升遷,不過當時還未見有較爲細密的教閱法。北宋中期以後教閱法逐漸受到重視和推廣,宋仁宗慶曆年間,韓椅在狹西設立弓彎挽強、踏硬、射親格,每年分春秋兩次教閱,被推廣至其他各路。

宋朝教閱法多具有針對性,依地域、兵種而定。如熙寧元年頒佈河北諸軍教閱法,五年四月設立殿前馬步軍春秋校試殿最法,五月設立幵封府界諸縣教閱法,七年王安石建議設立御前閱試法,教閱五路諸軍,希望通過賞罰制度淘汰怯懦體弱之員,獎勵武藝精湛之士,“使一路皆爲精兵”。

募兵

宋朝對招募士兵者立有賞格,“吏招人多者有賞”,募兵人數是賞賜的主要依據。最初對招募士兵的人數沒有明確規定,宋仁宗慶曆二年,朝廷曾遣內臣前往河北路催促募兵事宜,規定招募萬人者有賞。宋神宗熙寧七年,以崇儀使、帶御器械王中正“錄秦鳳等路招弓箭手之勞”,遷西作坊使,賜銀、絹200匹。元豐年間出臺募兵賞格,按招募兵員人數予以獎勵,規定鄺延路經略司招納丁壯5人可賜絹20匹。“諸路准此”。

招降

招納歸順人口可獲酬獎。宋朝軍功賞格中規定如能招到西界內強壯之人,每名支絹10匹。宋哲宗紹聖四年重新修訂了招納賞格,規定招納到“西界老小婦女”也可支賞,每人支絹3匹,10歲以下2匹。大致爲招納強壯之人的三分之一。宋神宗熙寧十年,因西上閤門副使、知沉州謝麟招納有勞,遷東上闇門副使,賜銀繩200匹,以此激勵招納更多的人口。

除以上軍功標準外,宋朝還有其他名目的賞格。如元豐四年,除設立首級、輕重傷等賞格外,還將幾十種難以明確歸類的戰功分爲五等,稱爲五等雜功,以考察戰爭中的實際表現爲準。所謂“雜功”可謂名副其實,如按期輸送軍糧、陰陽官占卜應驗均可列爲三等雜功,軍醫探取箭頭、治癒傷員列爲四等雜功,急腳子及時傳送機密文字,獸醫醫治軍馬同列爲五等雜功。南宋軍賞名目頗多,有川廣買馬賞、兩淮捉獲私渡賞、人戶起發海船賞、軍兵防託海道賞、諸州軍造鐵甲賞、土豪召募強壯賞等。軍功賞賜的評議與管理

宋代形成一套較爲完備的評議與管理軍功的系統,包括戰果的總結、上報、確認、審覈、勘驗、行賞等各個環節。

總結上報

每次戰役結束後,官兵最關心的現實問題大概莫過於功賞的推行,而朝廷所關注的也是如何總結戰果,獎賞勇敢善戰之輩,懲罰膽小怯懦之人,賞罰得當才能激勵將士取得更佳戰果。

途徑:中央瞭解地方戰況大概需要通過兩種途徑。

一是地方直接上報中央。如宋太宗淳化五年五月十七日,劍南兩川招安使王繼恩曾派遣高班內品周文質上報斬獲李順的消息,三十日峽路巡檢使白繼贊等派遣殿直翟繼恩上報殺敵數量和繳獲物資。奏報內容包括作戰之人、經過、戰績以及繳獲物資等。中央得到奏報後多獎勵主將、立功將士及相關人員,如賜宋思恭等錦袍、金帶,獎賞立功將士,賜蕃部首領錢物。奏報人也多有賜賚,如周文質、翟繼恩、衛居實均獲賜賚,甚至可以得到升遷的機會,衛居實就遷爲供奉官。

二是中央派遣朝臣蒐集戰況。北宋初年,“時軍中使臣內侍凡十數輩”,作戰部隊中有不少宦官,在軍隊取得勝仗後持捷書上報朝廷。

功狀:“功狀”即總結戰況、記錄軍功的文字材料,是獎賞軍功的主要依據。宋朝規定功狀須有以下內容:“官任、軍分、姓名、本屬、主帥、官軍、賊衆多少、彼此殺獲、輸失之數及奪得軍資、器械,並戰時月日、戰處去州縣遠近”等。上面一般登記有立功人員的姓名、職次、所屬軍隊、戰鬥時間、地點、斬獲情況等基本信息,同時規定行文須簡略,不得拖延上報。兩宋時期功狀的總結和上報均有一定的時間限制,爲避免推賞遲滯,中央常要求地方及時總結戰況。“將士得功,主將即時對定”。

朝廷對功狀內容也有一定的要求。如宋髙宗紹興五年五月,詔令功狀上應將出戰人與其他不入隊及雜役之人的功績分幵說明。如有違反,將一併處理受賞人及所部統領、將佐。同月應殿中侍御史張詢的請求,要求奇功功狀應有詳細內容,如出戰之處,鬥捷之功,俘虜之數,所獲器甲、錯仗之大小、輕重等。功狀越詳細,對戰及等級認定的準確度就越高。

宋朝還有所謂的“功過簿”、“功罪簿”,宋仁宗嘉祐六年始,要求諸軍把將士功過隨時登錄在冊籍上,稱爲“隨軍功過簿”,作爲軍士遷補的依據。宋高宗建炎四年規定每有戰爭,樞密院即給印薄一面,號稱“功罪簿”,授給將臣,凡有功過,均記錄在簿上。奏功之日,即將功罪簿繳納給樞密院。“功過簿”、“功罪簿”應是上報功狀的主要來源之一。

監督審覈

爲避免虛報戰果,宋廷對功狀的總結和上報加大監督和審覈力度。由軍隊總結戰果,書寫功狀,上報者多有趨利避害的心理,誇大戰績,而儘可能地隱瞞或淡化敗績。北宋初年尚未有較爲嚴密的審覈制度,功狀上報後朝廷多派內侍覈實。單憑個人力量監督,易於摻雜主觀因素,弄虛作假。北宋中期以後冒賞現象愈益突出,宋廷出臺了相應的防範措施。宋神宗熙寧元年,朝廷要求陝西沿邊諸路的功狀須與事實相符,“結罪保明以聞”,即要求相關人員對功狀進行擔保,並承擔法律責任,若功狀與事實不符則對擔保者予以論處。

宋朝還利用告賞法加強監控力度。熙寧元年’詔令環慶經略司:“如有諸色人潛行賄賂於兵官、戰士處,收買首級虜獲,或稱臨陣得力之類,妄係求恩賞者,並須覺察聞奏,乞行重斷。亦許諸色人陳告妄冒之狀,如得宴,其告事人當優加酬賞”。宋朝告賞之風十分盛行,政府利用這種風氣,鼓勵舉告冒賞行爲。

宋廷對被舉報者的處理比較慎重。一旦中央發現有虛報戰果的嫌疑,則令地方制勘所覈查,遇到重大案件,中央還派遣使者同地方官員一併審理。如在白草原冒賞事件中,中央派遣戶部郎中徐彥孚協助秦州推勘官慕容將美審理案件。元豐八年,熙河蘭會路經略安撫制置使李憲因所奏邊功不實接受御史臺的審覈和處理,李憲本人堅決否認,御史臺最後用衆人證詞結案,李憲最後被追奪入內副都知、武信軍留後職務。層層勘驗,並由相關人員作證,被告人還可申訴,遇到重大案件則由御史臺負責審覈,處理程序比較完備。

論功行賞

功狀由宰相與樞密院一同向皇帝進呈,“上差定其賞”,皇帝做出最終決定。如鹹平四年,宋真宗與宰相一同討論“威虜”功狀,呂蒙正以爲都監秦翰等殺戮雖多,但有違聖旨,不應推賞,宋真宗則認爲見寇不俟大陣,前驅陷敵,亦可賞也”,差使臣前往軍前給賜。北宋前期行賞過程相對簡短,由帥臣或主將等評定功勞,保明以奏;樞密院得旨後,根據職次給降付身。之後增加了不少中間環節,北宋末年統制官上奏捷狀後,樞密院將使臣札子下吏部,副將下刑部,軍人下軍馬司,弓箭手之類下本路,再行審覈,厚層把關,甚至需要經過一、二年的時間才申報至樞密院。而各機關又多有拖延,如吏部未有專門負責的官員,多致遲滯稽留。這種情況不僅降低了激勵效應,還增加了不良官吏從中作弊的幾率。宋欽宗靖康元年,詔令自後應戰功酬賞,帥臣等限5日內將立功將兵軍功的等第、職次等保奏以聞,令樞密院奏報功狀,得旨後直接給付付身、宣札、告命等,差使臣前往軍前給賜,不再輾轉於各部門。

改正與追奪

宋代在軍功推賞後仍可改正與追奪。受賞者若被遺漏,或評定等級有誤,個人及所在官司均可申訴,要求改正或追賞。宋廷規定軍功若有遺漏,規定自起奏日限日自陳保奏,逾期不再受理。個人在面見皇帝時也可提出申訴,如元祐二年,殿前馬步軍司揀到散祗候王貴在覲見宋哲宗時自訴曾在戰中中箭,本爲重傷,卻只得輕傷酬獎,宋哲宗下令送樞密院改正。面見皇帝的機會自然難得,通常個人可向所轄機構提出申訴。

追奪軍賞多半是在被揭發、覈實冒賞後。推賞後若被人揭發有冒賞嫌疑,朝廷常會責成有關部門覈查真僞,覈實後除追奪功賞外還要予以降職、除名、勒停、編管等處理。如宋神宗熙寧八年,曾要求御史臺查明由章惇保舉的呂惠卿妻弟方希覺所立戰功的事實真相,章惇雖自辯並未虛冒,但御史臺經覈查後認爲方希覺並無絲毫之功,結論出來後再下開封府進一步覈實,最終方希覺被追奪恩賞,並降第四等推恩。又如對白草原冒賞事件中各涉案人員的處理,鍾傳被責授連州別駕,韶州安置,其它將官分別予以除名、勒停、降職。

軍功賞賜的社會影響

軍功賞賜是維繫軍隊戰鬥力的先決條件。適當的賞賜可激發訓練場上士兵的習武熱情:“其較藝獲賞厚,人極歆豔,習武技至忘寢食”。爲獲得旌賞和相應的物質收益,戰場上的將帥和士兵可以不顧生死,“夫犯強敵,冒白刃,士卒不顧死者,利厚賞也。”兩宋戰爭持續不斷,用重金維繫將士戰鬥的熱情,出戰時多置有“隨軍賞給庫”。“凡軍賞不厭厚,初雖費財,及其士勇勝敵,四夷率服,會當橐鞭而治,豈復患軍賞費財?”施以物質誘惑是保證戰爭勝利的前提。乾德年間,西川行營前軍兵馬副都部署劉廷讓伐蜀時,宋太祖下發命令:“所得郡縣,當傾帯藏,爲朕賞戰士,國家所取唯土疆爾”。劉廷讓果然“盡出府庫金帛以給將士”致使“人皆效命,所至成功”。相反,軍賞不及時或發放不足則極易導致軍心不穩。宋度宗朝,京湖制置使趙方賞將士,“恩不償勞,軍欲爲變”。其子趙葵方纔十二、三歲,發覺後疾呼:“此朝廷賜也,本司別有賞費”,軍心才得以穩定。

軍賞不當甚至導致兵亂,賞賜“不與,怨憤而叛”。宋光宗朝,起居舍人王卿月知盧州,賜予軍士甚厚,“諸兵皆給例物,軍士浸驕”。紹熙末張孝芳任職時“欲矯其弊”,不再按時發放俸祿和賜賚,導致軍變,張孝芳及家人全部被害。軍賞不及時還成爲戰爭失利的主要因素,北宋末年河北制置使种師中在榆次被金軍擊敗就是因爲“欲取金銀賞軍,而輔重未至,故士心離散”。軍賞的推行關係到戰爭的勝負,只有及時推行軍功賞賜,才能充分調動將帥士兵的積極性,贏得戰爭。

軍功賞賜也給宋朝財政帶來巨大壓力。僅教閱所費已達鉅萬,“朝廷時遣使者,徧行按閱,所至犒設賞賚,縻費金帛,以鉅萬計”。如宋髙宗紹興四年,詔令戶部支撥銀10000兩、錢30000貫給神武右軍都統制張俊充教閱激賞。淳熙十六年,爲示“優恤之意”,教閱編賞費用增加了10萬貫,馬、步軍司共27246人,犒賞錢122890貫。平均每名軍士可得4.5貫,應該是一筆不少的收入了。

戰爭期間的各類費用更要大於承平之時。“近年行在禁衛之兵,與夫諸將屯兵於大江,表裏不營數十萬人,日有食錢,月有俸料,時有激賞搞設,凡數倍於承平無事之時”。無論大小戰爭,宋廷多以功論賞,宋孝宗“每戒主將雲,卒伍遇戰未可便用大陣,且以小陣試之,每一捷即加賞賚,將見人人自奮”。要求將帥一旦取得勝利,不論戰爭規模一概行賞,而且賞金很重。

宋神宗熙寧三年,司馬光曾上言:“且以永興一路言之,所發人馬,甲八千副,錢九萬貫,銀二萬三千兩,銀元六千枚,其餘細瑣之物,不可勝數。動皆迫以軍期,上下相驅,急於星火。官吏狼狠,下民驚疑”。僅永興一路所需軍賞物資就在十萬以上。且因軍期急迫,物資多須在短期內籌措完畢,給中央和地方帶來很大壓力。宋孝宗心懷大志,曾力圖收復舊土,有朝臣提議,可盤算一下目前積蓄能應付得了幾場犒賞,便知是否可以作戰。結果府庫財物只夠13場犒賞所用,宋孝宗只得作罷。記載雖有誇大之詞,但也透露出宋代軍功賞賜的花費極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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