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270噸危險廢液非法跨省傾倒黃河支流 河南濮陽市長出庭索賠550多萬元

***濮陽6月7日消息(記者管昕 河南臺記者楊揚 安琪)據中央廣播電視總檯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金堤河是黃河下游的一條支流,是河南山東兩省的“界河”。山東聊城一化工企業以“補貼銷售”的名義,將270噸危險廢液交給無資質人員非法運輸並傾倒進金堤河支流回木溝內,造成了嚴重污染。

近日,河南省濮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具有特殊意義的是,這是河南省首例由省轄市人民政府作爲原告起訴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案件。濮陽市市長楊青玖代表原告出庭,向被告山東聊城某化工公司索賠550多萬元。市政府當原告、市長出庭,傳遞哪些積極信號?索賠主張,能否如願以償?

6月5日是世界環境日,原告濮陽市人民政府訴被告聊城德豐化工有限公司環境污染責任案在濮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

金堤河支流回木溝污染情況,圖爲法院翻拍卷宗裏的圖片(***發 濮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供圖)

2018年的一天,濮陽市濮陽縣金堤河大韓橋斷面自動監測點突然“爆表”,當地環保部門立即介入調查,發現河流內融入大量酸性液體。當地立即啓動應急處置,經調查,造成污染的是21車270噸的廢酸液,將這些廢酸液倒入河中的是吳某、白某等4人,傾倒地點爲金堤河支流回木溝。原告法定代表人、濮陽市市長楊青玖介紹:“吳某等人先後將廢酸液21車從被告處運輸傾倒到濮陽縣回木溝,造成回木溝及金堤河部分河段嚴重污染,農作物大量死亡,生態環境遭受嚴重損害,環境污染事件發生後,相關部門進行了應急處置,產生環境損害賠償數額4047394元,應急處置費用1389000元,評估費用8萬元。”

據瞭解,事發後,傾倒廢酸液的吳某等4人被追究刑事責任,以污染環境罪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8個月至2年6個月不等。不過,雖然傾倒廢酸的幾個人被判刑,但此次污染事件造成的損失誰來“買單”?

經調查,這21車廢酸液來自山東聊城德豐化工有限公司,是吳某等人通過當地的徐某等2人,從該公司拉回河南濮陽。濮陽市政府認爲,德豐公司作爲化工企業,是此案的賠償責任主體。楊青玖表示:“被告作爲化工企業,對其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危險廢物負有法定防治責任,生產出廢酸液應當依法處置,明知相關廢酸液處置和銷售的管理規定,卻假借所謂補貼銷售這種倒貼錢的方式處理廢酸液。請求判令被告承擔賠償責任。”

庭審過程中,被告代理律師提出,涉案的21車廢酸液是企業正規生產的鹽酸產品,通過“補貼銷售”的方式出廠,在當地公安機關都有備案,並非處理廢酸液。在市場經濟下,企業根據市場需求進行補貼銷售,符合化工行業特點。而被告德豐公司代理律師辯稱,德豐公司是將廢液賣給了已被判刑的買主,而非主觀傾倒。他說:“我們企業是嚴格按照各種規章來走的,有嚴格的管理,生產有備案,既然把我們作爲被告,我們積極應訴,查明事實。”

隨後,原告在法庭上提供了一組數據:被倒入河中的21車廢酸液,每車被告“補貼”給徐某等人200-300元。“買賣雙方”不僅沒有簽訂銷售協議,賣貨的反而要給買貨的倒貼錢,不符合買賣的基本特徵,不屬於銷售。

包括應急處置費用在內,濮陽市政府共計向德豐公司索賠5516394元。而被告企業提出質疑,認爲濮陽市政府無權提起訴訟。理由是,被污染的河流是河南和山東的“界河”,是跨省案件,按照《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規定,此案應該由省政府起訴。

庭審現場:濮陽市市長楊青玖(右一)代表原告出庭,並在現場發表陳述意見(***發 濮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供圖)

而原告代理律師唐有良表示,雖然金堤河流經河南與山東兩省,但此次污染事件的發生地點屬濮陽市內區域,不存在跨省級區域的問題。楊青玖在陳述時也表示:“金堤河是濮陽境內唯一的黃河支流,本案所涉危險廢物排放地——回木溝又是金堤河的支流,這條回木溝不僅排澇,而且承擔農業灌溉的功能。這次水污染事件影響壞、後果嚴重,屬地政府及有關部門必須要管,也有必要追根溯源,揭示出非法處置的整個鏈條。堅決向企業排污、羣衆受害、政府買單這種現象說不。”

庭審最後,原被告雙方表示願意接受調解,被告代理律師表示:“把這個事情查清楚到底是誰的責任,如果有我們的責任,我們肯定要承擔,如果沒有我們的責任,就在環境保護、管理或其他方面共同促進。”

近幾年,關於環境資源審判案件,一般都是由檢察機關、社會組織提起的公益訴訟。對於普通人來說,提到“環境損害賠償訴訟”則相對比較陌生。公益訴訟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兩者什麼區別?

據案件審判長、濮陽中院院長徐哲介紹,跟一般的公益訴訟案件不同,這是一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雖然都是爲了更好地藉助司法的力量保護環境,但是二者的訴訟主體、程序以及責任承擔方式都有所不同。徐哲說:“它和其他的公益訴訟案件有三個不同:第一,它的原告不同,原告是省市政府以及省市政府授權的具有自然資源管理的這些部門。第二,它的程序不同,它是由環境損害的發生地、結果地以及被告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作一審,同時提起這類案件必須要進行前置的磋商程序,而且如果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的,調解協議還必須進行公示30天,以確保調解協議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國家利益。第三,承擔責任的方式不同,它是以修復被損害的環境爲主要訴訟目的。”

庭審現場:濮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徐哲擔任此案的審判長(***發 濮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供圖)

2019年6月5日開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試行)》中明確,發生較大、重大、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等三種情形的,省級、市地級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相關部門、機構,或者受國務院委託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權的部門,因與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經磋商未達成一致或者無法進行磋商的,可以作爲原告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

本案中,因原被告雙方進行兩次磋商都沒有達成一致意見,隨後濮陽市人民政府對山東這家化工企業提起訴訟。徐哲說,此案是河南首例由市地級人民政府作爲原告起訴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案件。“我們這次庭審也是用最嚴密的法律來懲罰污染環境的行爲,誰污染了環境,誰就要承擔賠償責任,誰就要修復我們被損害的環境,這也是破解長期以來存在的企業污染、羣衆受害,最終政府來買單的一個困局。”

楊青玖表示,濮陽市政府提起環境損害賠償訴訟,不僅僅是履行法定職責,更希望全社會都來關注環境污染事件背後的“非法銷售鏈條”。他說:“通過訴訟可以讓社會各界清楚地認識到‘補貼銷售’,在這種所謂的銷售方式之下,鏈條是怎麼形成的、污染是怎麼發生的?也希望相關企業承擔起治污的主體責任,不能再以犧牲環境爲代價換取自己企業的所謂發展。”

西北政法大學環境法律與政策研究中心主任丁巖林表示,市長作爲賠償權利人出庭參加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這在全國尚屬首例,有較大的積極意義。“2015年起,省、自治區、直轄市,它有權利作爲權利人提起訴訟。到了2017年,就把資格放低到設區的市,使制度更好推進。但是從2015年到今天,這個制度在實施過程中執行得並不是特別好。”丁巖林說。

丁巖林多次參與國家與地方環境立法的起草和論證工作。他對記者表示,雖然公益訴訟已在國內有5年多的司法實踐,但仍有一些制度需要完善。“比如生態環境損害鑑定目前仍然是一個難點。另外,對於生態環境損害和公益訴訟涉及到一個生態修復的問題,而現在最大的問題就是修復的標準是什麼、修復的主體是什麼,這些都需要我們以後用法律制度進行明確。”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國家生態環境保護專家委員會委員王燦發建議,針對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案件,在司法制度的頂層設計方面,應該考慮建立跨流域跨區域的專業法庭來審理。此外,跨行政區域的執法體制也應該建立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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