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酒後“代駕”付出“代價”!

只因心存僥倖,職業司機張某竟忘卻了駕駛人應有的行爲準則,酒後開車、冒險衝卡,突破了職業底線,犯下低級錯誤,受到法律懲戒。6月4日,太原市小店區人民法院發佈消息,該院日前以危險駕駛罪,判處張某拘役二個月十五天,並處罰金一萬元。

張某是一名有5年駕齡的出租車司機。3月28日晚8時許,張某在一家小餐館喫飯時喝了半斤白酒。酒足飯飽準備回家時,想到手機充電器落在車裏,於是返回去取。途中遇到兩名酒客詢問:“兄弟,能不能代駕?把我們的車開回去,價錢好商量。”張某心生暗喜,便一口答應下來,全然忘記剛喝了半斤酒的事,“客串”起了代駕。

當張某駕車來到體育路和南中環街路口,發現前方50米處有交警設卡時,頓時慌了。在酒精刺激下,他握好方向盤狠踩油門,迅速衝卡而過。乘客驚恐追問:“你竟敢衝卡!你爲啥要衝卡?喝酒的是我們,法律也不會追究乘客喝酒,你究竟是要幹嘛呀?”面對乘客追問,張某羞於啓齒。

張某的行爲引起警察注意,最終在學府街和塢城路附近被攔截下來。經過檢測,張某呼吸式酒精檢測值爲157.4毫克/100毫升,抽取血樣檢驗鑑定,結果爲196.89毫克/100毫升。

太原市小店區人民法院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此案。庭審中,張某始終認罪認罰。法庭查明瞭張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事實,在綜合其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的從重處罰和認罪認罰可以從寬等情節後,當庭宣判,以危險駕駛罪,判處其拘役二個月十五天,並處罰金一萬元。代駕“鬧劇”不僅使張某受到了刑事處罰,更讓其5年駕齡歸零,不得不告別出租車司機職業。

溫馨提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規定:

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並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山西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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