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自上而下行賄!金蝶軟件牽涉多個行賄案:上至分公司行賄、下至項目經理行賄

上至分公司行賄,下至項目經理行賄,金蝶軟件(中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蝶軟件)牽涉多起行賄案。

中標前間接獲“賄賂性”幫助

中國裁判文書網顯示,《杭州市下城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11)杭下刑初字第123號顯示在一個項目招標過程中,金蝶軟件(中國)有限公司中標前間接獲得“賄賂性”幫助,即通過他人行賄間接獲取幫助。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上述判決書顯示,杭州市下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陳某於2005年進入杭州自動化技術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自動化研究院)工作。根據自動化研究院與浙江省交通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省交投公司)的合同,被告人陳某於同年被委派到省交投公司參與省交投公司的信息化建設整體規劃的制定。2006年,省交投公司按照規劃具體實施公司財務管理系統項目,被告人陳某繼續參與該項目的實施,並在該項目招投標中擔任顧問,負責標書技術部分的編寫以及參與後期的商務談判。

杭州市下城區人民檢察院還指控,在上述項目的招標過程中,被告人陳某接受杭州浙望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甲的請託,向金蝶軟件(中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蝶公司)華東區銷售總監張某乙泄露標書中相關的技術信息,並在商務談判中給予幫助,後金蝶公司中標,被告人陳某收受徐某甲按照約定給予的好處費人民幣18.6萬元。案發後,被告人陳某已退繳贓款人民幣18.6萬元。

對於上述指控,上述判決書顯示,“證人徐某甲的證言,證實2006年省交投公司開發財務管理系統軟件,陳某作爲交投公司聘請的技術顧問,負責該項目的技術標準和標書的起草等到工作,其爲幫金蝶公司中標,找被告人陳某幫忙,並承諾金蝶公司中標後給其好處,被告人陳某答應幫忙,後其引薦金蝶公司的張某乙與被告人陳某見面,金蝶公司中標後,按事先約定將好處費打入其杭州浙望科技公司的帳上,其分6次共給被告人陳某好處費計18.6萬元,且有銀行交易明細、交易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筆記本等證據印證”。

“證人張某乙的證言,證實其在2006年其作爲金蝶公司華東區的管理人員,負責杭州分公司的大項目的銷售支持,在省交投公司實施的財務軟件項目招標中,金蝶公司中標後,其收受杭州浙望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某甲給的好處費2萬元的事實”

不過,針對泄露標書技術信息一事,杭州市下城區人民法院則認爲,“公訴機關指控陳某‘向金蝶公司華東區銷售總監張某乙泄露標書中相關的技術信息’的事實,經查,該事實公訴機關未提供充分證據予以證明,故本院不予支持。”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然而,關於辯護人提出被告人並未爲金蝶公司謀取利益一節,杭州市下城區人民法院則審理認爲,被告人陳某主觀上答應徐某甲的請託,客觀上爲金蝶公司在招投標過程中提供幫助,金蝶公司如願中標,該辯護意見與事實不符,亦不予採納。

項目經理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

中國裁判文書網發佈的《杭州市下城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09)杭下刑初字第405號顯示,金蝶軟件一項目經理在競標過程中,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10萬元。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該判決書顯示,杭州市下城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孫志廣在擔任浙江省交通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辦公室主任兼信息中心主任期間,在具體負責該公司財務管理軟件項目的招投標過程中,利用職務之便,於2007年9月,非法收受金蝶軟件(中國)有限公司項目經理張某甲給予的好處費人民幣10萬元,用於個人消費開支。2009年7月7日,被告人孫志廣被抓獲歸案。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孫志廣在擔任浙江省交通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辦公室主任兼信息中心主任期間,在具體負責該公司財務管理軟件項目的招投標過程中,利用職務之便,於2007年9月,非法收受金蝶軟件(中國)有限公司項目經理張某甲給予的好處費人民幣10萬元,用於個人消費開支。2008年8、9月份,被告人孫志廣將上述贓款退還給張某甲。2009年7月7日,被告人孫志廣被抓獲歸案。

該判決書顯示,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舉證、質證的下列證據予以證實:證人張某甲、張某乙、王某、徐某、嚴家新的證言,證實了其公司在承接浙江省交通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財務管理軟件的項目過程中,爲對孫志廣表示感謝,辦了一張戶名爲張某乙、金額爲10萬元的銀行卡,送給孫志廣的經過情況及10萬元款項的來源情況,同時張某甲的證言還證實了被告人孫志廣在上述時間將10萬元贓款退還的事實。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杭州市下城區人民法院認爲,被告人孫志廣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爲他人謀取利益,數額巨大,其行爲已構成受賄罪,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

分公司向一企業部門負責人行賄

中國裁判文書網發佈的《山東省高密市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18)魯0785刑初225號顯示,金蝶軟件一分公司向一企業部門負責人行賄,金額高達六萬多元。

該判決書顯示,高密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7年2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王某在任高密市孚日集團公司信息中心經理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給高密市孚日集團公司實施ERP網絡工程安裝的紹興環思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賄賂112253元;收受金蝶軟件(中國)有限公司濰坊分公司賄賂67284元,共計179537元。

對於該指控,判決書顯示已經審理查明。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對於上述事實,判決書顯示,有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的受案登記表,抓獲經過,戶籍證明,前科查詢證明,扣押筆錄,扣押物品及清單,扣押決定書,涉案資金交接清單、收據,悔過書,銀行卡交易明細(戶名王某甲,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高密支行),銀行卡開戶資料,孚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證明,購貨發票,紹興環思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執照,孚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員工登記表,勞動合同、銷售合同,檢舉材料,金蝶軟件(中國)有限公司濰坊分公司營業執照,授權,銷售合同,發票;證人於某,李某,荊海娟,逄某,王某甲,吳某證言;被告人王某供述等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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