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交行發展研究部原總經理“落馬”一年後宣判:受賄3100萬元,被判刑13年

去年初落馬的交通銀行發展研究部原總經理李楊勇,一審宣判了。

6月3日,據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披露,李楊勇涉受賄3100餘萬元,被判處有期徒刑13年。

供職交行30餘年

2019年1月16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交通銀行紀檢監察組、上海市紀委監委發佈消息稱,交通銀行發展研究部總經理李楊勇涉嫌嚴重違紀違法,目前正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相關資料顯示,李楊勇在交行體系內擁有近30年的履歷。

一審判決書中,詳細披露了李楊勇簡歷。1966年出生的李**,於1988年5月進入交通銀行武漢分行工作,1999年10月任交通銀行武漢分行營業部總經理,2002年5月任交通銀行武漢分行黨委委員、副行長。2005年10月至2017年5月,李**先後擔任交通銀行南昌分行黨委書記、行長,武漢分行(2008年12月更名爲湖北省分行)黨委書記、行長,廣東省分行黨委書記、行長等職務。

接受調查前,李楊勇已升任交通銀行發展研究部總經理。

2019年4月12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佈消息稱,交通銀行發展研究部原總經理李楊勇因嚴重違紀違法問題,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

根據通報,李楊勇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搞迷信活動;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收送禮品禮金,接受私營企業主提供的宴請、旅遊、打高爾夫球等活動安排;違反廉潔紀律,長期收受他人財物,無償接受私營企業主提供的轎車、房屋裝修等服務。

通報指出,李楊勇身爲中管金融企業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毫無“四個意識”,不信馬列信鬼神,不信組織信“大師”;“靠金融喫金融”,利用手中掌握的金融資源謀取私利;與不法商人“親而不清”,甘於被“圍獵”;生活腐化,道德敗壞。

受賄3142萬元

經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查明,2001年至2017年,被告人李**利用擔任交通銀行武漢分行營業部總經理、黨委委員、副行長,南昌分行黨委書記、行長,湖北省(武漢)分行黨委書記、行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爲馬某、陳某、朱某、高某、金某等人經營的公司在獲取銀行貸款、承接工程、銷售房產等事項中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上述個人給予的財物摺合共計3142.93萬元。具體事實如下:

(一)2001年至2015年,被告人李**利用擔任交通銀行湖北省分行行長等職務上的便利,接受馬某的請託,爲馬某實際控制或參與經營的武漢市A公司、E公司、F公司等公司在獲取銀行貸款、承接湖北省分行裝修工程等事項中提供幫助。

2013年7月,李**收受馬某給予的價值542.9725萬元的商鋪一套。2003年至2014年,李**分別收受馬某打以高爾夫球輸球、親屬過世、境外考察等名義給予的現金30萬元、5萬元、美元1萬元(摺合人民幣8.0502萬元)。上述財物共計價值586.0227萬元。

(二)2002年至2017年,李**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接受陳某的請託,爲陳某實際控制的B公司、武漢G有限公司獲取交通銀行貸款提供幫助。

2015年1月、2017年11月,李**先後收受陳某給予的商品房1套及價值66萬元的地下車位2個。期間,另收受陳某以打高爾夫輸球、過年紅包等名義給予的現金130萬元、9萬元。上述財物共計價值1108.5942萬元。

(三)2006年至2016年間,李**利用擔任交通銀行南昌分行行長、武漢分行行長、湖北省分行行長等職務上的便利,接受朱某的請託,爲朱某實際控制的C公司在獲取銀行貸款、承接銀行營業網點空調工程等事項中提供幫助。

2007年10月,朱某將夠買的江西梅嶺風景區內一處土地債權,過戶給李**安排他人成立的公司名下。

(四)2010年至2016年,李**利用擔任交通銀行湖北省分行行長等職務上的便利,接受高某的請託,爲高某實際控制的D公司在獲取銀行貸款事項中提供幫助。

2010年12月,李**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購買了高某公司所開發的7套商鋪,收受高某以低價購房方式給予的差價款合計903.1718萬元。2007年至2016年間,李**先後收受高某以打高爾夫輸球、過年紅包、調任探望和境外考察等名義給予的現金不等。上述財物共計價值950.388萬元。

(五)2010年,被告人李**利用擔任交通銀行湖北省分行行長等職務上的便利,接受湖北J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金某請託,安排交通銀行湖北省分行以總價6883.08萬元的價格收購J公司開發的辦公樓。

2007年至2016年,李**先後收受金某以打高爾夫輸球、過年紅包等名義給予的現金10萬元、港幣10萬元(摺合人民幣7.9218萬元),共計17.9218萬元。

一審判刑13年

2019年1月15日,被告人李**被上海市監察委員會採取留置措施。在接受調查期間,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案發後,監察機關查封了相關涉案房產,李**及家屬等人退繳贓款共計1450萬餘元、港幣10萬元。案件審理期間,李**家屬退繳贓款670.17萬元。

法院認爲,被告人李**身爲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爲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摺合共計3142萬餘元,其行爲已構成受賄罪,且數額特別巨大。

一審判決,被告人李**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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