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陝西女工程師幫家鄉村民舉報污染獲刑案調查:環保衛士?涉惡勢力?)

陝西省安康市石泉縣城關鎮雙喜村,位於秦嶺南麓的大山深處,這裏是今年57歲的李思俠的老家。作爲村裏第一位大學生,李思俠曾是長慶油田的一名工程師。

2008年,入駐雙喜村的兩家石料加工廠,開始影響當地村民的生活,也改變着李思俠的命運。

當地村民說,由於運送石料的卡車毀壞村道,還污染當地的耕地和環境。不知如何維權的村民,找到了已經在西安定居多年的李思俠。

此後,李思俠參與其中,和村民一起開啓了與石料廠將近10年的抗爭。在部分村民口中,李思俠是“爲民請願的環保衛士”。

檢方起訴書卻顯示,從2013年起,李思俠通過網絡發帖、上訪舉報等方式,不斷反映當地石料廠無證開採、損毀道路、污染環境,並且代理村民向石料廠索賠。

2018年9月,李思俠被當地警方帶走。此後,她成爲當地“首起涉惡勢力”的頭目。

除了網絡發帖、上訪舉報外,公訴機關還指控,李思俠和另兩名村民涉嫌煽動組織村民在村道設立限寬墩、干擾換屆選舉等一系列犯罪行爲,涉嫌“惡勢力”組織和尋釁滋事罪。

此案究竟是民事糾紛還是刑事案件?對於當地“首起涉惡案”,外界爭議不斷。

2019年6月13日,安康石泉縣法院對此案一審宣判。上游新聞記者注意到,一審法院並沒有認可對李思俠等人“惡勢力”的指控,但仍以尋釁滋事罪判處李思俠有期徒刑兩年六個月,另兩名村民也因此獲刑。

一審判決後,包括李思俠家人、代理律師及部分村民均表示不服,並提出上訴。

今年6月9日,此案將在陝西省安康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李思俠的代理律師將繼續爲其做無罪辯護。


▲2019年2月27日,一審休息時的李思俠。受訪者供圖

兩家石料廠污染環境起糾紛

一切的起因,來自兩家石料廠進駐雙喜村。

政府文件顯示,2008年上半年,石泉縣國土局通過公開掛牌方式,對城關鎮青山溝建築用石料礦採礦權進行出讓。當年3月和5月,西安商人郭某以競拍方式,取得了兩處石料礦的採礦權。之後,郭某又授權邱興銀對其中一個採礦點進行開採,二人自負盈虧。

多名村民告訴上游新聞記者,邱興銀是時任雙喜村的村主任。

2009年,兩個石料廠投入運營,但採礦許可證一直沒有辦下來,直到6年後的2015年2月10日,其中一家石料廠纔拿到採礦許可證。

石料廠的出現改變了當地村民的生活。顯而易見的是,運石卡車破壞了村路。

多名村民告訴上游新聞記者,由於雙喜村地處大山深處,村裏唯一的土路是當年村民集資修建的。2007年,當地政府又出資修成了水泥路。

石料廠的出現,改變了人們的出行。不斷出現的運石卡車破壞了公路,還導致公路晴天是塵土,雨季是泥濘。

還有村民反映,石料廠出現後不久,當地村民的飲用水出現渾濁。上游新聞記者通過李思俠家屬獲得的視頻看見,部分河水呈現烏黑狀。

據瞭解,直到2018年5月陝西省秦嶺生態環境保護督查組和當地領導前往雙喜村視察後,當地村民的飲水問題才得以改善。

村裏的石料廠出現後不久,包括李思俠母親在內,多名村民家的耕地遭到破壞。

李思俠家屬說,由於村道被破壞,雨後大量石渣被衝進田內。有的村民家是水田,石料廠阻斷了水源,導致田地無法耕種。

也正是因爲母親家的田地被破壞,李思俠開始捲入這場與兩家石料廠的糾紛中。


▲陝西安康市石泉縣城關鎮雙喜村,石料廠在綠水青山上拉出的一道“傷疤”。受訪者供圖

焦點一:政府協調下石料廠作賠償,是自願還是“迫於壓力”?

李思俠案的一審起訴書顯示,2010年,李思俠以其母親土地被石渣沖毀爲由,向石料廠經營者郭某、邱興銀索要補償費,雙方口頭約定一次性補償2000元。2011年,李思俠再次向郭某、邱興銀索要費用,郭某拒絕支付,邱興銀支付1000元。

2012年,李思俠再次向二人索要費用遭拒後,從2013年開始通過信訪舉報、網絡發帖等方式,舉報兩家石料廠非法開採、污染環境等問題。

2013年5月6日,李思俠以《把青山綠水還給我們》爲題,將雙喜村與石料廠的問題發佈上網。隨後,她又在微博、貼吧、論壇上,數十次反映了石料廠的問題。

據悉,當地縣政府及相關部門很快介入調查。經調查後發現,李思俠舉報問題屬實。縣環保局、國土局也對石料廠給予了行政處罰,並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進行了跟蹤調查。

2013年8月14日,當地政府召開會議,當面對李思俠信訪問題進行了答覆,並提出,若不服可以通過法律訴訟途徑予以解決。該答覆後次日,李思俠便向當地政府有關部門書面提出環境污染索賠請求。

2013年11月7日,在當地政府部門的協調下,兩家石料廠經營者與以李思俠爲代表的村民簽訂協議,約定石料廠支付2009年至2013年旱地補償費8600元(含已支付的3000元),水田補償費2800元。2014年以後,每年每個石料廠向李思俠母親支付旱地租賃費1000元、水田補償費500元,續開續補;約定石料廠支付2009年至2013年雙喜村三、四組村民生活污染費2萬元,2014年以後每年每家石料廠支付1萬元,續開續補。

上游新聞記者注意到,對於這次由當地政府出面協調的賠償,檢方起訴書顯示,兩家石料廠是“迫於壓力”和“迫於無奈”。

對於上述說法,李思俠家屬並不認可。他們認爲,這個結果是在政府主持下協商產生的,而且石料廠有錯在先,不存在“迫於壓力”和“迫於無奈”。

焦點二:未退還村委會1萬元,是經濟糾紛還是刑事案件?

本以爲此事可以翻篇了,但在2015年3月,“十二五”重點工程陽安鐵路複線開始在雙喜村施工,又讓事情起了變化。

檢方起訴書顯示,李思俠母親家有1畝土地位於紅線內,1.5畝土地位於紅線外。按照國家政策,紅線外的1.5畝土地只能租用,但李思俠家人要求將所有土地一併徵用,否則不予簽字。

由於李思俠母親這1.5畝土地屬於必須要使用,經當地政府組織調解,2015年3月19日,施工方與李思俠親屬簽訂《收回土地承包經營權協議》,並支付了3萬元徵地款。

李思俠親屬告訴上游新聞記者,對於這次徵地補償,李思俠並不知情,認爲紅線外補償低於紅線內標準,要求將土地徵用協議變更爲租賃協議。

起訴書顯示,李思俠拒不認可其母親及家人簽訂的協議,多次要求鎮政府、項目部更改該協議,並通過網絡發帖、信訪舉報等方式施加壓力。

2017年5月26日,雙喜村村委會、李思俠及施工方三方重新簽署協議書,約定在此前徵用協議中,由施工方支付的2萬元用於地面附屬物的補償,李思俠需要將之前領到的3萬元“徵地款”退還給村委會1萬元。

但直到李思俠被捕前,這1萬元也未退還,這也爲她日後被定罪埋下了隱患。

一審庭審時,李思俠說,她曾去找時任一名副鎮長退錢,但對方不給她打收據,因此沒有退還。

一審判決書顯示,一名副鎮長證言稱,“李思俠簽訂退還村委會1萬元協議之後,得知這1萬元是石場出的,就稱石場欠自己污染費,用這個錢衝抵。”

石泉縣法院一審判決認定,李思俠強行佔用應當退還雙喜村委會的1萬元。但李思俠的律師認爲,徵地產生的經濟糾紛,應該通過民事訴訟解決,而非刑事手段。


▲陝西石泉縣城關鎮雙喜村,已停產的石料廠依稀能看到當年施工的模樣。受訪者供圖

焦點三:帶頭維權,是爲了錢還是幫鄉親?

檢方起訴書顯示,2013年11月9日,兩家石料廠支付2萬元生活污染費後,李思俠以該費用是自已組織要來的爲由,強行索要“跑路費”3000元,其餘22戶村民每人分得幾百元不等。2015年10月21日,兩家石料廠合計向村民支付2年生活污染費3.6萬,其中19戶村民分得3萬元,李思俠強行索取“跑路費”6000元。

但李思俠稱,自己沒有強行索要。

李思俠家人告訴上游新聞記者,李思俠作爲大型國企的工程師,每月收入數千元,且即將退休,女兒也在上海居住工作,本來沒有必要“趟進這趟渾水中”,但她性格要強,對故鄉有感情,一直想着晚年能回鄉終老。“不可能爲了這點錢,把自己搭進去。”

也有村民認爲李思俠“腦子進水”:“跟她沒關係的事,她瞎摻和,這下惹下大麻煩。”

也有村民告訴上游新聞記者,在他們眼中,李思俠是環保衛士。正是因爲李思俠的持續舉報,當地的生態環境纔有了轉變。

也有人認爲,李思俠舉報就是爲了錢,給錢了,就不舉報了。但李思俠的微博在2014年至2016年期間,李思俠也在一直舉報石料廠,而這期間,她並未收錢。

一個不容質疑的事實是:由於李思俠的不斷舉報,村裏的兩家石料廠時常處於停工狀態。在2017年10月,邱興銀經營的石料廠出資對雙喜村道路進行恢復,並做加寬加厚處理。


▲家人手機裏,存放着李思俠出事前的照片。攝影/上游新聞記者 賈晨 範永松

焦點四:替村民拉票,是正常助選還是干擾選舉?

邱興銀爲何願出錢修路?上游新聞記者試圖聯繫邱興銀,未果。但邱興銀曾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石料廠出資將路修好,理所應當有使用村路繼續拉石料的權利。

但在李思俠及部分村民看來,石料廠仍在破壞當地環境。此後,當邱興銀的石料廠繼續運營後,李思俠繼續舉報及維權。

一審起訴書顯示,2017年11月3日、2018年1月12日,李思俠、張海成、魏智波未經村委會開會討論,未經過“一事一議”議事規則,先後兩次擅自組織村民在新修建的道路上設立限寬墩,導致雙喜村村民出行不便,致使邱興銀石料廠被迫停產。

公訴機關同時指控,2017年6月至2018年6月,李思俠、張海成、魏智波爲把持基層政權,控制村道使用權,冒用雙喜村村委會名義製作、發佈文告,私自編造村委會會議記錄並冒用公章,通過網絡發帖附帶圖片等形式予以擴散,發表不實言論。

對於公訴機關上述指控,李思俠及其辯護律師均不認可。

一審庭審中李思俠說,網絡發帖是受村民委託發佈的,沒有冒用村民的簽名;兩次打限寬墩,都是與村幹部商議後實施的。

公訴機關還指控,2018年,雙喜村“兩委”換屆選舉期間,被告人李思俠、張海成、魏智波以維護村道、防止權力旁落爲由,煽動村民爲魏智波投票,導致第一次選舉村主任出現候選人選票均未過半、無效作廢,影響了選舉的正常進行。

上游新聞記者從村民、庭審記錄及李思俠家屬處獲悉,2018年,雙喜村“兩委”換屆選舉,村幹部候選人中有邱興銀的兒子。村民不想讓候選人中有與石料廠有關係的利益代表存在,於是李思俠和張海成開始爲魏智波拉票。

上世紀90年代,張海成曾出資爲村裏修路,曾任村主任,之後因爲一場意外成了盲人。而魏智波,是村裏少數有一定文化程度的村民。

對於上述指控,李思俠並不承認。庭審中她說,她沒有冒用村委會名義,也沒有干擾換屆選舉。

一審認定非惡勢力犯罪3人仍獲刑

一審中公訴機關認爲,被告人李思俠、張海成、魏智波以維權爲幌子,採用網絡發帖、信訪舉報等方式,先後多次實施尋釁滋事行爲,三被告人的行爲觸犯了《刑法》的規定。

三被告人經常糾集在一起,多次實施尋釁滋事違法犯罪行爲,符合兩高兩部《關於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中“惡勢力”的認定標準,應當認定該案爲惡勢力犯罪案件;提請以尋釁滋事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2019年2月27日,李思俠案在陝西省石泉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法院當日發佈的宣傳文稿中,將此案稱爲“自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以來,該院審理的石泉縣首起涉惡案件”。

一審中,李思俠一方堅持無罪辯護。

一審判決書顯示,石泉縣法院認定,李思俠、張海成、魏智波三人以維權爲幌子,實施了冒用村民簽名發佈不實舉報、煽動組織在村道設立限寬墩、干擾換屆選舉等一系列犯罪行爲,均已構成尋釁滋事罪。

但一審法院同時認爲,李思俠糾集他人尋釁滋事行爲時間較短,其目的是針對石料廠“強索”各種費用,其“欺壓百姓、爲非作惡”的特徵不明顯,“不屬於惡勢力犯罪”。

2019年6月13日,石泉縣法院判處李思俠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張海成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魏智波有期徒刑十一個月。


▲李思俠家屬認爲其是被冤枉的,申訴材料擺了一大桌。攝影/上游新聞記者 賈晨 範永松

律師稱二審繼續無罪辯護

一審宣判後,李思俠、張海成、魏智波三人均提起上訴。

以上三人的代理律師表示,雖然一審法院認定李思俠等人共同犯罪部分不屬於惡勢力犯罪,但李思俠本人是否涉嫌犯罪仍是本案爭議焦點,他們在二審中仍將堅持無罪辯護。

今年6月9日,此案將在陝西安康市中院開庭審理。

李思俠的代理律師認爲,李思俠的發帖內容,反映了實際情況,符合當地村民的意願,且石料廠關停整改也不存在捏造事實。在村委會換屆選舉中,李思俠等人的行爲僅僅是在拉票,並非操縱選舉,而拉票行爲並不是尋釁滋事。李思俠的行爲都有合理原因,按照相關司法解釋規定,主觀上不符合尋釁滋事罪的構成要件;客觀行爲上,判決書所列舉的發帖、干擾選舉等罪狀,也不符合尋釁滋事罪。

上游新聞記者注意到,李思俠案一審宣判後,去年12月24日,安康市石泉縣政府辦公室曾通過其官方微博,通報了李思俠案件的有關情況。

上述通報稱,針對反映相關部門及公職人員有關問題,紀檢監察機關正在開展覈查,如存在違紀違法行爲,一定嚴格依紀依法處理。

吉國傑 本文來源:上游新聞 責任編輯:化成雨_NBJ1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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