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几瓶花露水、

再抱上两桶餐洗净...

这可不是什么超市大采购的场景,

而是发生在高速公路上

4月23日12时许,

齐河开发区派出所接到报警:

在老刘村附近,有人哄抢货物。

民警赶到现场时看到,

现场一片混乱,有人正在哄抢货物,

民警立即制止。

据了解,4月23日8时许,

青银高速367km处发生交通事故,

一辆大货车追尾后冲下护栏,侧翻在边沟。

该车面向百货店送货,

食品、生活用品散落一地。

当时,

交警和道路救援人员拉起警戒线,

正在处理交通事故。

中午12时许,

附近村子里的人员赶来,

有人手里拿着编织袋,

有的人还带着孩子,

不顾工作人员劝阻,

冲入警戒线内哄抢货物。

期间,无论民警如何劝说,

大爷大妈眼中只有满地的货物,

在反复劝说之下,

他们终于退到了警戒线外面。

6月1日,

冉某坤、李某兰等十人因哄抢公私财物

被齐河警方行政拘留,

所抢货物悉数追回。

经调查,违法行为人情况如下:

冉某坤,女,61岁,晏北街道办事处老刘村人;

李某兰,女,72岁,晏北街道办事处老刘村人;

孙某珍,女,51岁,晏北街道办事处老陈村人;

郭某菊,女,64岁,晏北街道办事处老刘村人;

郭某,女,55岁,晏北街道办事处老刘村人;

贾某婷,女,26岁,晏北街道办事处老陈村人;

王某玲,女,54岁,晏北街道办事处老陈村人;

殷某华,女,27岁,晏北街道办事处老陈村人;

夏某,女,24岁,晏北街道办事处老陈村人;

徐某同,男,56岁,晏北街道办事处老陈村人。

提醒:

哄抢货物价值达4000元或判刑

《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268条规定,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聚众哄抢的行为,

除了本身违法之外,

在高速公路上哄抢货物,

也存在着极大的人身安全隐患,

在之前的新闻报道中,

也发生过因村民哄抢翻车货物,

而被后方驶来的车辆撞击身亡的事故,

晚报菌提醒大家,

千万不要因为想占小便宜做出违法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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