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6月10日,“女子利用近900次航班延誤理賠300萬”的事件引發熱議。

有律師認爲不構成犯罪,你怎麼看?

來 源丨21世紀經濟報道(ID:jjbd21)

記 者丨李玉敏、李致鴻

編 輯丨馬春園、張楠

6月9日,南京市公安局發佈消息稱,近日鼓樓警方成功偵破一起航班延誤保險詐騙案,從2015年至今,嫌疑人李某通過購票虛構行程,在近900次延誤航班中獲得了高達300多萬元理賠金。

根據通報,警方接到某保險公司報警稱,在機票延誤險賠付時,發現以李某爲首的多人,使用不同護照號身份證號,多次進行理賠,懷疑公司可能遭遇了保險詐騙。

民警通過偵查發現,李某等20多人自2015年至2019年,在各大保險公司頻繁申請航空延誤險。理賠金賠付到具體保險人以後,下一步都會把理賠金轉到李某手裏。

據民警介紹:“在購買航班之前,李某會對航班以及當地天氣進行分析。在網上綜合評論找了一些延誤率非常高的航班,起飛的時候再去看它的天氣,她在心裏估摸後再去購買航班對應的延誤險。”

據調查,李某除了使用自己的身份外,其他用於購買機票的身份信息和銀行卡信息,都是其以購買理財爲由從親朋好友處騙來的。其中一趟航班,李某以5個人的身份索賠到了10多萬元。

由於李某根本不會去乘坐這些航班,因此李某時刻關注航班動態,如果瞭解到航班可能不會延誤,她就會在飛機起飛之前把票退掉,儘量減少損失。一旦航班出現延誤,李某便開始着手向保險公司索賠。

據警方介紹,李某之前曾從事過航空服務類工作,對於飛機延誤信息及保險理賠的流程都有所瞭解,失業之後的她,便打起了騙取保險公司理賠金的主意。目前,李某因涉嫌普通詐騙罪與保險詐騙罪已被警方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購買航班延誤險獲賠也算騙保?

網友對此紛紛質疑

@一仙小青:最怕玩不起翻桌子,唉!

@小樓聽雨-羅超:這應該算是風險投資吧,怎麼能算騙保呢?

@Shaojunx:規則你定的,我利用了你的規則,你告我詐騙。

@李_本末:合理利用規則,也算詐騙?

@大師兄Li:這頂多算投機倒把吧 怎麼是詐騙 而且是買的保險,誰讓你們延誤的!

@榴蓮餅妹妹:那你倒是別延誤呀!

@噠-噠-噠:有規則就按照規則來,何來的騙,沒延誤又不給他退錢。

@西音先森:這是騙保嗎?買你保險,飛機延誤是事實,又不是她個人控制的,投機行爲而已。

@青島城事:你管人家怎麼着,這是人家憑本事算的,買了你的保險你就老老實實賠就行了。

@文天林醫生:延誤了就得賠,沒什麼可說的吧?沒有哪項規定不讓人買機票買保險。大家都應該感謝她爲航空服務質量提升所做的努力。

@重新刷漆:只准保險騙你,不許你騙保險。

@一絲銷魂煙:哈哈。人、票、航班延誤都不是假的,用什麼騙的呢?

@qzhai:如果沒估摸準,錢是不是就讓保險公司掙了?

@Joelu2016:沒想到還真有隻賺不賠的生意。

@飛天板磚:穩賺不賠啊,以後只要航班延誤就把投保人抓起來得了!

@電眼迷離950:充分發揮自己的聰明才智,不偷不搶,怎麼算是詐騙?這和炒股看好前景,大宗買進一樣,賺了錢能說是詐騙?

利用保險規則漏洞大量投保

是詐騙還是薅羊毛?

有網友認爲,李某隻是利用既定規則,加上一定的運氣,並非保險詐騙。

對此,有保險業人士解釋稱,保險不是賭博;最大誠信原則是保險的基石;航班延誤險的保險事實是乘坐航班發生延誤,本案中無論動機還是行爲,都不是真實的乘坐航班。

另一位保險公司人士表示,財產險有個原則:補償原則,基於這個原則來防範保險詐騙。

還有保險業人士認爲,保險公司的風控存在問題,應該有辦法覈實投保人是否實際坐了飛機。

公開資料顯示,此前不久,上海市破獲了首例“航延險”詐騙案,累計抓獲犯罪嫌疑人27名,涉案金額超過2000萬元。據瞭解,相關嫌疑人利用提前獲知的航班延誤信息,虛構保險標的,對外招攬乘機人乘坐延誤航班來騙取保險理賠金。

中國保險學會與金融壹賬通聯合發佈的《2019年中國保險行業智能風控白皮書》顯示,保險領域欺詐比例高,手段多樣難以防範,全球每年約有20%-30%的保險賠款涉嫌欺詐,比如我國車險領域欺詐滲漏比例約達20%。

銀保監會下發的《關於運用大數據開展反保險欺詐工作的通知》顯示,要以大數據技術爲核心、行業聯防與執法協作爲助力,全面協同推進反保險欺詐工作,有效識別和防範保險詐騙。

律師認爲不構成犯罪

李某利用保險公司的規則漏洞獲得了賠償,是否就構成了犯罪,應該追究刑事責任引起了熱議。

甚至有網友稱:“延誤了才賠,不延誤就不賠,李某最多也就是投機,保險公司自己技不如人就掀桌子了。”

北京市才良律師事務所主任王才亮認爲,李某的行爲即使有不當,但不構成犯罪,更不應追究刑事責任。因爲飛機是否延誤是決定保險理賠的關鍵,這作爲投保人的李某決定不了 。

保險詐騙罪,在《刑法》第198條中規定,是指以非法獲取保險金爲目的,違反保險法規,採用虛構保險標的、保險事故或者製造保險事故等方法,向保險公司騙取保險金,數額較大的行爲。構成保險詐騙罪核心的要件之一,就是投保人是否虛構了保險標的保險事故或是製造了保險事故。

王才亮認爲,正是由於航空保險的特點是以航班延誤來構成賠付條件,而航班延誤不是投保人所能掌控的,也不可能是投保人的行爲能造成的。李某的行爲缺乏法律規定的構成犯罪的客觀要件,因而不構成犯罪。

需要說明的是,李某與保險公司的行爲是一種合同糾紛,保險公司要維護自己的權益,可以通過起訴來實現。從保險公司的角度動用刑事力量介入個案效果很好,但是得不償失。南京警方的做法只會給全社會對保險公司的信用產生質疑,最終損害的是保險業的合法利益。這個案子的負面效應可能會像數年前的那個彭某扶老太太案一樣,對社會的道德規範破壞極大。

李某是否有權獲利?

圖片來源 / 圖蟲創意

有的觀點認爲,如果是以獲得賠付金爲由去購買保險的話,保險公司是有理由拒賠的;如果在購買航空延誤險後,因爲各種原因沒有實際乘坐航班,就不要去理賠,因爲理賠是建立在實際乘坐的基礎上纔可以辦理。

至於利用他人身份信息購買保險和實際並未乘坐的問題,知名律師鄧學平認爲,使用誰的身份購買保險並不是重點,重點是這個身份信息是否真實。因爲保險公司並不篩選顧客,保險公司只審查購買延誤險的人是否同時購買了某個航班的機票。至於該名乘客到底是誰以及是否實際搭乘該趟航班,保險公司並不審查或關心。

在鄧學平看來,只要李某使用真實的身份信息購買保險並且支付了足額的對價,那麼她就完成了一次合法的締約行爲。如果每個單一行爲都是合法的,那麼這些單一行爲的集合怎麼就能突然一步滑向犯罪呢?被保險人是否知情或同意,或許會影響到保險利益的認定和保險合同的效力,但這種爭議仍然是一種民事爭議,不會越過民事糾紛直接升級爲刑事犯罪。

鄧學平認爲,保險合同是一種射幸合同,其本質特徵是保險標的具有不確定性。結合到本案,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李某不確定航班是否一定延誤。但這並不意味着,李某不可以通過儘量的收集信息去做出自己的研判,從而做出有利於自己的決策。

保險公司向乘客兜售航班延誤險也是出於商業和逐利的目的,憑什麼就只能允許保險公司賺錢而不能允許乘客賺錢呢?更何況在客觀上,航班信息和天氣信息都是公開的,航班是否延誤不僅與天氣有關,還與其他的許多因素有關,並非李某可以控制。相信李某也有預測失靈的時候,這時候李某購買機票和保險的費用不就轉化爲航空公司和保險公司的利潤了嗎?

本期編輯 南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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