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浙江文成北銀村鎮銀行違法遭罰 違規辦理結匯業務

來源:中國經濟網

中國經濟網北京6月11日訊 國家外匯管理局浙江省分局近日公佈的外匯行政處罰信息(溫外管罰〔2020〕1號)顯示,浙江文成北銀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違反規定辦理結匯業務。

上述行爲違反了《個人外匯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3號)第七條;《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完善個人結售滙業務管理的通知》(匯發〔2009〕56號)第一條第三項和第二條第一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三項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溫州市中心支局對其責令改正,並處40萬元人民幣的罰款。

天眼查顯示,浙江文成北銀村鎮銀行的第一大股東爲北京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40.00%。

相關法規:

《個人外匯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銀行和個人在辦理個人外匯業務時,應當遵守本辦法的相關規定,不得以分拆等方式逃避限額監管,也不得使用虛假商業單據或者憑證逃避真實性管理。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完善個人結售滙業務管理的通知》第一條規定:個人不得以分拆等方式規避個人結匯和境內個人購匯年度總額管理。個人分拆結售匯行爲主要具有以下特徵:

(一)境外同一個人或機構同日、隔日或連續多日將外匯匯給境內5個以上(含,下同)不同個人,收款人分別結匯。

(二)5個以上不同個人同日、隔日或連續多日分別購匯後,將外匯匯給境外同一個人或機構。

(三)5個以上不同個人同日、隔日或連續多日分別結匯後,將人民幣資金存入或匯入同一個人或機構的人民幣賬戶。

(四)個人在7日內從同一外匯儲蓄賬戶5次以上(含)提取接近等值1萬美元外幣現鈔;或者5個以上個人同一日內,共同在同一銀行網點,每人辦理接近等值5000美元現鈔結匯。

(五)同一個人將其外匯儲蓄賬戶內存款劃轉至5個以上直系親屬,直系親屬分別在年度總額內結匯;或者同一個人的5個以上直系親屬分別在年度總額內購匯後,將所購外匯劃轉至該個人外匯儲蓄賬戶。

(六)其他通過多人次、多頻次規避限額管理的個人分拆結售匯行爲。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完善個人結售滙業務管理的通知》第二條規定:銀行發現個人結售匯行爲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特徵之一的,應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一)對於個人分拆結售匯特徵明顯、銀行能夠確認爲分拆結售匯行爲的,應不予辦理。

(二)個人結售匯行爲符合上述特徵之一,但銀行無法直接確認爲分拆結售匯行爲的,經常項目項下銀行應按照經常項目外匯收支真實性審覈原則,要求個人提交有交易額的相關證明材料後辦理;個人無法提供的,銀行應不予辦理。資本項目項下銀行應按照《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章等個人資本項目管理規定處理。

(三)銀行在事後覈查中發現個人涉嫌分拆結售匯的,應注意收集相關線索,避免同一個人再次辦理分拆業務,同時於發現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所在地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報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停止經營相關業務:

(一)辦理經常項目資金收付,未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的;

(二)違反規定辦理資本項目資金收付的;

(三)違反規定辦理結匯、售滙業務的;

(四)違反外匯業務綜合頭寸管理的;

(五)違反外匯市場交易管理的。

以下爲處罰原文: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