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副市長收受的別墅,行賄人實際上只付了一半房款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開了《新鄉市天福置業有限公司、崔學勇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披露了河南省新鄉市原副市長崔學勇兩處受賄房產引發的執行爭議。

崔學勇出生於1960年10月,2002年至2014年,曾任新鄉市政府副祕書長,新鄉市原陽縣縣長,輝縣市市長、市委書記等職。2014年任新鄉市副市長。2015年1月被宣佈調查。

裁定書顯示:2012年8月,行賄人李某某應崔學勇的安排,購買了新鄉市“橡樹灣”小區4套別墅,總價款爲900萬元,後行賄人李某某又支付了房屋維修基金6.871萬元。崔學勇將該4套房產交於特定關係人。

其中兩套房產,橡樹灣小區A23號樓1101、1102號,系以李某某名義與天福置業公司簽訂的購房合同。李某某因未能足額繳納購房款,向天福置業有限公司出具了400萬元的欠據,在支付200萬元後,下欠200萬元未支付。

據裁定書:崔學勇受賄犯罪一案,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刑終192號刑事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該案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已移送安陽市中院執行局執行。執行過程中,上述兩套房產已被拍賣。

但天福置業公司提出異議,認爲李某某僅僅支付了部分購房款,尚欠200萬元未支付。上述兩處房產僅僅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其所有權並未發生轉移。安陽市中院的拍賣行爲損害了天福置業公司的權益,請求依法解除對兩處房產的執行措施。

也就是說,崔學勇收受的兩處房產,行賄人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但是隻是支付了部分房款。兩處房產的所有權還沒有轉到行賄人名下。因此,追繳崔學勇非法所得、拍賣這兩處房產後,天福置業公司提出了異議。

對此,安陽市中院認爲:本案的執行依據是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刑終192號刑事裁定,該判決認定檢察機關查封的李某某名下的房產,屬於贓款贓物,應該依法上繳國庫。

安陽市中院提出:天福置業公司請求依法解除對兩處房產的執行措施,理由是該兩處房產在有200萬元的購房款尚未支付的情況下,就將房產拍賣處置不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第十五條規定,執行過程中,案外人認爲刑事裁判中對涉案財物是否屬於贓款贓物認定錯誤,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的,可以通過裁定補正的,執行機構應當將異議材料移送刑事審判部門處理;無法通過裁定補正的,應當告知異議人按審判監督程序處理。綜上,異議人天福置業公司所提出的異議,不符合執行異議案件的受理條件,應按照審判監督程序主張自己的權利”。

安陽市中院於6月4日作出裁定:駁回異議人新鄉市天福置業有限公司異議申請。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訴訟法教授、刑事司法學院學術委員會主席洪道德接受“政事兒”採訪時表示,該起執行糾紛,不論涉案的兩套房產產權歸誰,是歸行賄人還是歸天福置業公司,都已經作爲贓物沒收了;不論兩套別墅是否存在經濟糾紛,都已通過拍賣變現。因此,即使其中確有錯誤,也無法在執行程序中通過補正方式處理,只能走刑事審判監督程序解決。當事人如果認爲這份執行裁定書有問題,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如果認爲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刑終192號刑事裁定有問題,不應認定兩套別墅爲行賄人名下的贓物,則可以找檢察院,通過抗訴等途徑解決。

洪道德強調,該起執行糾紛一些關鍵問題尚有待於司法機關進一步調查,例如涉案兩套別墅的產權到底歸誰;法院審理過程中,天福置業公司是否曾向法庭說明房款尚未付清等等。但是這些問題不是單憑法院執行部門能全部解決的。因此,法院駁回了天福置業有限公司的申請,要求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主張自己的權利,以便於搞清楚案件的基本事實。

洪道德表示,由於該起執行糾紛尚有基本事實需要摸清,因此,不討論該起案件,單就司法實踐中的賬款贓物認定而言,如果贓款贓物存在所有權歸屬等經濟糾紛,法院審理過程中會保護案外人的合法權益。但是,贓款贓物的所有權歸屬,在現實生活中往往是一個需要詳細調查的問題。以房產爲例,一方面,有可能案外人是真正的產權人;但另一方面,也不排除另一種可能性,受近年來房價上漲等因素影響,案外人與涉案人合謀,通過簽訂虛假合同等手段,試圖套取房產增值部分的“利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無法通過裁定補正的,應當告知異議人按審判監督程序處理”,該條規定的一個目的就在於,通過審判監督程序,查清事實,避免此類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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