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贏了官司、輸了財產,如何保護“脆弱的”民營企業家?

寫入今年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中的“慎捕慎訴”

是最高檢在司法實踐中同等對待

平等保護民營企業的一個重要原則,但如何把握“慎”的度

本刊記者/賀斌

備受關注的江蘇牧羊集團長達十餘年的股權糾紛案在江蘇南京獲判。

6月1日,二審判決正式下達,駁回了牧羊集團原總裁範天銘、牧羊集團工會主席陳家榮方面的上訴,維持原判。這意味着,牧羊集團原股東許榮華在看守所裏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被撤銷,範天銘、陳家榮方面需要將牧羊集團15.51%的股權歸還許榮華。

這場本是企業內部的紛爭,卻因公權力的介入,當事人許榮華兩度因同一罪名被抓又無罪釋放。

今年兩會期間,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張軍向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作工作報告時直面了民營企業保護這一議題。

報告指出,對國企民企、內資外資、大中小微企業同等對待、平等保護,持續落實服務民營經濟11項檢察政策,切實做到慎捕、慎訴,併發布典型案例加強指導;對1971名依法可不繼續羈押的民營企業負責人建議辦案機關取保候審。

慎捕慎訴

2012年,京衡律師事務所主任陳有西在一個民營企業法律保障論壇上認識了許榮華,開始關注併爲其索回股權提供法律建議。2016年,在許榮華第二次被“誤抓”後,陳有西和京衡的6位律師正式介入,爲其提供辯護,撤銷仲裁,以及股權迴轉的民事一、二審訴訟。

許榮華是江蘇牧羊集團原股東之一。2002年牧羊集團改制後,國有企業股份流轉給五位業務骨幹,許榮華與範天銘、李敏悅、徐有輝、徐斌成爲五大股東,五人因改制被捏合在一起做事,理念不合、矛盾不斷。

2008年,許榮華因被舉報商標侵權被抓。在看守所內,被羈押一個多月的許榮華,出於認爲對方“欲藉助公權力對其不當刑事追責”的恐懼,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將持有牧羊集團15.51%的股權,轉讓給時任牧羊集團工會主席的陳家榮。

簽下協議第二天,許榮華就收到取保候審的決定,離開看守所後,他開啓了漫長的股權追索歷程。

2017年,最高法宣佈對張文中案、顧雛軍案和牧羊案三起涉及民企產權的案件重審,陳有西作爲顧雛軍和許榮華的代理律師,參與了兩案的訴訟過程,兩案均耗時數年,令陳有西深感民營企業家產權保護的艱難。

“提振、樹立民營企業家的信心,不是靠口號宣傳,而是看實際政策和司法判例。”在陳有西看來,發一百份文件,不如一個判例。最高法院三大民企權益保護案現在已經圓滿結案,除了顧雛軍案留有尾巴有些遺憾外,許、張兩案的判決都果斷地保護了民營企業家的合法權益,制約了違法行爲,這對提振民營企業家的信心意義重大。

最高法宣佈重審的三個案件中,顧、張兩案,都是刑事錯案的糾正,屬於刑事案件。而牧羊案則是來自股東內部矛盾的誣告陷害,將事先同意的商標共同使用,誣告爲商標盜用犯罪,目的是限制許榮華的行爲能力,用刑事手段迫使他就範,讓出公司股權,奪走公司。而公權力機關受到各種權力因素關係因素的影響,辦出了錯案,導致許榮華兩度入獄。

寫入今年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中的“慎捕慎訴”,是最高檢在司法實踐中同等對待、平等保護民營企業的一個重要原則。

據最高檢辦公廳主任王松苗介紹,爲把平等保護民營企業落到實處,去年最高檢開展了兩個專項,一是涉民營企業案件羈押必要性審查專項活動,共對依法可不繼續羈押的1971名民營企業負責人,建議辦案機關取保候審;另一個是涉民營企業刑事訴訟“掛案”專項清理。共排查出既不了結又不向前推進、久拖不決的“掛案”2687件,已督促結案1181件,讓長期“負罪”經營的企業放手發展。

最高檢官網信息顯示,2019年7月至2020年3月,最高檢第五檢察廳開展了羈押必要性審查專項活動,並對專項活動範圍、步驟、措施以及相關法律適用問題等作出明確規範。各地檢察院紛紛成立專項活動領導小組,制定了實施方案,“將開展專項活動作爲一項重要政治任務抓緊抓實”。

按照最高檢的要求,各級檢察院要堅持疑罪從無,嚴把批捕關、起訴關,依法審慎、規範開展涉民營企業家羈押必要性審查工作,做到每案必審,最大程度減少對民營企業家的不必要羈押。最高檢第五檢察廳還分別派出4個工作組,對民營企業較多或者專項活動進展緩慢的8個地區進行專項督查,並就重大疑難案件的定性、法律適用等突出問題給予了辦案指導。

數據顯示,涉民營企業家羈押必要性審查專項活動開展期間,全國檢察機關共審查相關案件10922人,立案3506人,提出變更強制措施建議2519人,被採納2266人,採納率達90.0%。專項活動期間,檢察機關共審查涉黑涉惡案件中涉民營企業家羈押案件605人,立案95人,提出變更強制措施建議29人,被採納26人。

“抓”“放”兩難

在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憲法研究所所長姚國建看來,無論是此前的“抓”,還是如今的“放”,都是改革開放以來,民營經濟不斷發展、法制不斷完善的過程中無法避免的現象,也反映了這一過程中中國社會對於民營經濟認知的變化。

在改革開放之初,中國經濟管理領域的法律基本上是一片空白。隨着民營經濟規模和對國家經濟的貢獻不斷增大,國家對於民營經濟地位的認知也在不斷髮生變化。1988年憲法第一次修訂的時候,私營經濟的合法地位得以正式承認,但地位定位較低,其被定爲“公有制經濟的補充”;又經過十多年的發展,1999年憲法修改時民營經濟的地位得以提升,成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

當然,民營企業不是法外之地,但現實的另一種情況是,取保候審本是涉案當事人的一項合法權利,企業家卻在看守所超期羈押數年。

民營企業很多是企業家個人通過努力打拼建立起來的,企業的經營理念、經營方式都帶有濃厚的個人色彩,而超期羈押帶來的後果,可能就是把企業給搞垮了。到最後,即使當事人經過法律程序被認定無罪而被釋放,但企業已經“死亡”。對民營企業家而言,就是贏了官司,輸了財產。

在陳有西和京衡代理的案件中,不乏這樣的案件,南京某企業負責人因涉嫌會計賬冊憑證犯罪,被關押了三年半,待無罪釋放後,700多億元的債務鏈全部到期,兩支股票縮水了一半多,如今該企業不得不進入重整階段。

還有一些企業面臨的,是民事訴訟案件在判決後,無法執行。這一點,在牧羊案中表現得淋漓盡致。對於許榮華而言,儘管法律層面贏回了股權,但股權項下的公司資產已不復當年,在維權的11年裏,公司控制權失控,如今的牧羊集團,已完全淪爲一具空殼,廠房、設備、員工、商標,全都轉給了法律上原來一點關係都沒有的豐尚公司。

這是一些涉案企業家面臨的窘境,成爲企業家產權保護的新課題。“如果不能將牧羊公司的有形資產、無形資產、業務關係恢復原狀,許榮華11年努力贏回的公司股權,將沒有多少價值。”陳有西認爲,如果許榮華二審勝訴只是個形式上的判決,不能將被掏空帶走的資金和其他資產轉回、拿回牧羊集團,確保許榮華及其他大小股東的權益得到保護,那麼,這個案件的勝訴判決就失去意義,帶來的社會效果反而更壞,會讓更多民營企業家感到寒心。

公權私權

從最高檢層面提出“慎捕慎訴”的要求,到達基層,或許會成爲一種束縛,進入另一個極端。基層檢察院在面對一些涉及民營企業的案件,“慎捕”變成了“不捕”,“慎訴”變成了“不訴”。

如何把握“慎”的度?

“目前,最高檢確定了‘慎捕慎訴’的原則,但光有原則不行,還要有細則,要明確到底哪些情況下不捕,哪些情況可能涉嫌犯罪,但可以免於起訴。這是檢察機關的權力。”姚國建強調,這個權力不能交給基層司法機關,畢竟中國太大,各地情況千差萬別,對經濟發展影響的顧慮,當地主政官員的影響,都會讓辦案機關在執行的時候出現巨大差異。

姚國建建議,一方面,最高檢可以利用司法解釋權,針對一些原則性的內容做一些司法解釋;另一方面,還可以發佈一些指導案例。目前最高檢已經發布了一些指導案例,但還可以進一步完善。“總之,針對慎捕慎訴這一原則,首先要明確一個標準;其次,各地要統一,這樣才能在執行中得到落實。”

在牧羊案中,許榮華的禍端一開始並非來自於公權力的違法辦案,而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股東矛盾,但由於關係網和權力腐敗,私權利的股權爭議,上升成爲特定關係人運用手中的權力,調動了紀委、公安、工商、檢察的綜合公共權力,違法獲得了股權變更,同時影響了民間性質的仲裁。對於這樣起於企業內部的紛爭,其中一方出於各種目的舉報,司法機關應如何作爲?

姚國建認爲,民營企業在發展過程中,內部治理結構或有不規範的地方,股東之間或者家族成員之間可能會在經營過程、利益分配過程中發生爭議,可能會有一方利用刑事訴訟的機制作爲內部鬥爭的工具,向辦案機關舉報對方的“犯罪行爲”。在這一過程中,司法機關應遵循一個原則,即儘量少介入企業內部的爭議。“司法機關是公權力機關,而企業內部爭議一般是私權爭議,如果公權不斷介入私權,甚至公權力機關淪爲私權利鬥爭的工具,就會違背公權力機關公共性的本質。

“當然,這一原則也並非絕對,如果一方舉報的內容真是犯罪行爲,也能拿出證據,司法機關不能置之不理;但如果沒有犯罪證據或者證據不全,公權力機關就不需要介入,或者謹慎介入,必須要明確這樣的界限。”姚國建說。

在陳有西看來,從最高檢層面提出“慎捕慎訴”原則,並對部分民營企業案件羈押開展必要性審查,對涉民營企業刑事訴訟“掛案”進行清理,意義重大,但同時要看到,還有更多不當的判決和冤假錯案,在等待着複查審理糾正。“只有切實保護中國民營企業家的合法權益,中國的經濟才能走上健康發展的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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