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該部法典共7編、1260條,各編依次爲總則、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和附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繼承法、民法通則、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本報設立專欄“民法典100問”,邀請專業人士詳細解讀各編與百姓生活密切相關的亮點及新增、修改規定,今日推出第2問。

2.未成年人充值或打賞後金額能否追回?

湖南長沙的劉女士意外發現自己支付寶在短短20天內向一個賬戶轉賬近13萬元,其14歲的兒子浩浩稱這13萬元的鉅款都被他用來刷禮物打賞給女主播了。經過一番拉鋸戰,直播平臺給劉女士返還了60%的打賞金額,剩下的40%不予退還。

劉女士對此結果並不滿意,但是因爲司法途徑成本較高,不得不放棄繼續訴訟。

說法

未成年人蔘與網絡付費遊戲或者網絡直播的行爲越來越多,隨之產生了很多“充值糾紛”“打賞糾紛”。

根據民法典第19條規定,“8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爲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爲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爲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爲。”

因此,對充值和打賞後金額能否追回應當綜合未成年人年齡、智力以及支出款項數額進行判定

不滿8週歲的未成年人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付款行爲屬於無效行爲,參與網絡遊戲所支出的費用,平臺應當全部返還。8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爲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充值或打賞的金額如果和其年齡、智力相適應,則該付款行爲屬於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爲,法定代理人不能要求返還。充值或打賞的金額如果有和未成年人的年齡、智力不相適應的部分,則該付款行爲屬於效力待定的行爲,應當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才能發生法律效力,如果法定代理人不同意或不予追認,則該付款行爲無效,平臺因該付款行爲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

和未成年人年齡、智力相適應的金額沒有“一刀切”的標準,要結合具體個案中未成年人蔘與的遊戲類型、未成年人的消費習慣、家庭經濟狀況等因素綜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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