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就李霞與周梅森、北京出版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下稱北京出版集團)侵害著作權糾紛案作出二審判決,認定周梅森所著、北京出版集團出版的小說《人民的名義》不構成對李霞所著小說《生死捍衛》的歪曲、篡改,周梅森並未侵犯李霞享有的保護作品完整權,北京出版集團未侵犯李霞的複製權、發行權,判決駁回李霞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判決。#著作權#

2017年,根據周梅森小說改編的檢察反腐電視劇《人民的名義》熱播,引起社會廣泛關注。因認爲《人民的名義》構成對其小說《生死捍衛》的剽竊,李霞將周梅森、北京出版集團訴至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停止涉案作品的出版發行,共同賠償經濟損失110萬元。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爲,通過具體比對可知,涉案兩部小說在李霞主張的破案線索的推進及邏輯編排、角色設置、人物關係、情節、具體描寫五個方面的表達上不構成實質性相同或者相似,《人民的名義》不構成對《生死捍衛》的抄襲,李霞關於周梅森、北京出版集團侵犯其著作權的主張不能成立,故判決駁回李霞的全部訴訟請求。

李霞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近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爲,未經許可改編他人作品且未表明原作者身份,導致公衆將他人作品誤認爲是改編者的作品,此種行爲屬於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第(五)項規定的剽竊行爲。認定構成剽竊的前提是被訴侵權作品與原作品構成實質性相似。判斷兩部長篇小說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本案採取的方式是對主張構成實質性相似的一方當事人的舉證內容進行梳理和分類,按照當事人認可的抽查方式進行比對和認定。

法院認爲,小說的故事結構、故事情節、人物設置及文字描寫中的獨創性表達可以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當事人舉證證明的被訴侵權作品與原作品在非獨創性表達層面的相似內容不屬於實質性相似的比對範圍。本案中,《人民的名義》與《生死捍衛》在故事結構、18處人物設置、50處具體情節、78處文字描寫中的獨創性表達層面存在明顯的差異性,並未構成實質性相似,不會導致讀者對兩部小說產生相同或相似的欣賞體驗,周梅森創作小說《人民的名義》並不構成對李霞小說《生死捍衛》的剽竊。因此,《人民的名義》並不構成對《生死捍衛》的歪曲、篡改,周梅森並未侵犯李霞享有的保護作品完整權,北京出版集團也並未侵犯李霞的複製權、發行權。據此駁回李霞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原判。

實際上,上述案件並非《人民的名義》第一次捲入著作權糾紛。

2017年11月1日,因認爲《人民的名義》涉嫌抄襲自己的作品《暗箱》,作者劉三田將周梅森及七家共同出品人訴至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請求判令八被告停止侵權,周梅森停止小說《人民的名義》出版、銷售,八被告刊登聲明,消除影響,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800萬元,互負連帶責任。

2019年4月24日,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就該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小說《暗箱》與《人民的名義》既不存在文字表達上的字面相似,也不存在作品整體結構、具體情節、人物關係等具體表達上的非字面相似,駁回劉三田的訴訟請求。劉三田不服一審判決,已提起上訴,案件尚未開庭審理。

2018年1月10日,周梅森向北京市海淀區法院起訴劉三田小說《暗箱》抄襲自己的小說《中國製造》和《絕對權力》,請求法院判令劉三田立即停止侵權行爲,停止出版發行小說《暗箱》,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元及購書費和公證費2500餘元。隨後,周梅森撤銷起訴。(高雲翔)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責任編輯:呂可珂 編輯:曹雅暉 審校:崔靜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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