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着離婚率的增高,再婚家庭也越來越多,在再婚家庭中,繼子女與婚生子女的待遇,按法律規定,是一樣的。

但繼子女和繼父母的關係,卻不如婚生子女與親生父母之間的關係牢靠。家住北京的鄭先生,就有一個養了13年的繼女姍姍,當鄭先生去世後,姍姍卻不能繼承他的遺產,這是怎麼回事呢?

鄭先生與王女士於2003年12月登記結婚,婚後,王女士帶着自己一歲多的女兒姍姍,與鄭先生一起生活。就這樣,鄭先生就成了姍姍的繼父。期間,鄭先生與王女士還有過一個孩子,但這個孩子沒出生多久就死了。

2016年,王女士起訴鄭先生要求解除婚姻關係並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這個案子在審理過程中,鄭先生同意離婚,並主張在共同財產折價款中扣除對姍姍13年的撫養費。

2016年8月,兩人離婚,並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其中,他們共同居住的位於北京的房子歸鄭先生所有,王女士與姍姍搬離這套房子,鄭先生也不再給付姍姍撫養費,而姍姍也沒有再看望過鄭先生。

2018年9月,鄭先生去世,他的父母均先於他去世,他也沒有再婚,更沒有孩子。鄭先生兄弟姐妹共5人,除他以外,還有兩個哥哥和兩個姐姐,他的喪葬事宜均是由他的哥哥和侄子辦理,姍姍並沒有參加他的葬禮。

鄭先生去世後,留下了位於北京的房子,姍姍自認爲其作爲鄭先生唯一第一順位繼承人,有權繼承這套房子,卻遭到了鄭先生哥哥姐姐們的一致反對。於是,爲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姍姍訴至法院,要求合法繼承繼父遺產。

鄭先生的哥哥姐姐們則一致認爲,在2016年,王女士起訴鄭先生離婚時,鄭先生就已將王女士母女拒之門外了。鄭先生與姍姍並無血緣關係,只是繼父與繼女的關係,而這關也隨着鄭先生與王女士的離婚而終結了。所以,姍姍不再是鄭先生的繼女,無權繼承鄭先生財產。

另外,鄭先生與王女士離婚後,由王女士自行撫養姍姍,鄭先生還明確要求在財產折價款中扣除其撫養教育姍姍13年的費用,離婚後也沒有給過撫養費,鄭先生是以自己的實際行動表示與姍姍斷絕撫養關係。

同時,根據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姍姍也沒有對鄭先生盡過任何義務,鄭先生與王女士離婚後,姍姍從沒有探望過鄭先生,更未盡過贍養義務,鄭先生去世的時候,姍姍都沒有出席葬禮,也沒有進行過弔唁,讓其繼承鄭先生財產,有違鄭先生本人意願和基本的善良風俗。

法院經審理認定以上事實,最後判決:駁回姍姍的訴訟請求。

聖偉律師解析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鄭先生沒有遺囑或遺贈,故其遺產應該按照法定繼承辦理。繼承法規定,法定繼承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法上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在本案中,姍姍是鄭先生的繼女,雙方共同生活13年,由鄭先生與王女士共同撫養教育,故其屬於繼承法中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的關係雖然以繼父母與生父母之間的婚姻關係爲前提,但在繼父母與繼子女形成撫養關係後,就形成了一種獨立的民事法律關係,它可以在一定條件下解除,但不能認爲繼父母與生父母之間的婚姻關係一旦解除,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係也自然終止。對於繼父母與生父母離婚時,受繼父母撫養教育的繼子女已成年的,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的關係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解除。對於未成年子女,如繼父母與其生父母離婚時,其與繼父母關係不解除,繼父母仍有繼續撫養他們的義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時,對曾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繼父或繼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的,仍應由生父母撫養。通過該規定可知,離婚時繼父母不同意繼續撫養繼子女的,繼子女應由其親生父母撫養,與繼父母關係隨之消滅。

在本案中,通過種種事實可以認定,鄭先生不同意再繼續撫養姍姍,鄭先生與姍姍之間繼子女關係已經解除,所以,姍姍不能參與鄭先生的遺產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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