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將正式實施,原《繼承法》將被廢止。《民法典》繼承法編的改動相對較少,但有些改動對普通人繼承影響非常大的,非常有必要了解。

刪除公證遺囑優先性,繼承以最後遺囑爲準

此前《繼承法》規定公證遺囑效力優先。撤銷公證遺囑亦需通過公證方式,否則時間在後的其他遺囑亦不能生效。學界一直認爲該項規定限制了被繼承人遺囑自由。

舉個簡單例子:王大爺之前立了個公證遺囑,財產由兩個兒子均分。但後來王大爺病重,大兒子對其不管不顧,王大爺因此想重立遺囑,但在排隊等待公證處來醫院爲王大爺重新辦理公證遺囑過程中,王大爺就去世了。由於公證遺囑的優先性,即便王大爺在醫院留下其他遺囑,也必須按照公證遺囑繼承。

正是基於最大尊重被繼承人意願原則,《民法典》將公證遺囑優先性刪除,而是確立以最後的遺囑爲準的遺囑效力原則。如此,後續律師遺囑見證會因更具靈活性、更能保護隱私等特點而成爲民衆的優先選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

【遺囑的撤回、變更以及遺囑效力順位】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遺囑後,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爲的,視爲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爲準。

將兄弟姐妹的子女列入擴大代位繼承人的範圍

侄甥關係在我國傳統觀念裏屬關係較爲緊密親屬,社會上也經常存在侄子爲無子嗣叔伯養老送終的情形。但現行《繼承法》對法定繼承人範圍規定過於狹窄,侄子和外甥並不屬於法定繼承人或代位繼承人。即便侄子照顧叔伯的養老和喪葬,其也不能繼承遺產,而只能依據《繼承法》第十四條“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配給他們適當的遺產”酌定分得遺產,而剩餘的遺產由於被繼承人沒有其他繼承人則將被認定爲無主財產,上交給國家。

《民法典》在原有的基礎上,擴張了代位繼承人的範圍,使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即被繼承人的侄、甥也納入了代位繼承人的範圍,符合遺產流轉規律的要求和我國繼承傳統,亦更有助於保障人民羣衆的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新增錄像遺囑、打印遺囑

隨着時代的發展,原《繼承法》的幾種遺囑形式已經不能滿足當今社會實踐的需求,因此《民法典》新增打印遺囑和錄像遺囑爲有效的遺囑形式,使遺囑形式與當今社會生活的現實狀況和科技發展的實際水平相適應。

當然,相應打印遺囑及錄像遺囑相應方式法律有特別要求,要嚴格按照法律行事,其見證人千萬不能與繼承人有利害關係,否則效力亦是有問題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 

【打印遺囑】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註明年、月、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 

【錄音錄像遺囑】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擴大遺產範圍,遊戲裝備、虛擬貨幣等網絡財產也將成爲遺產

《繼承法》對遺產範圍採用的是列舉性規定,規定遺產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林木、家禽等。《民法典》將其更改爲概括性規定,即將遺產範圍擴大爲“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遊戲裝備、虛擬貨幣等網絡財產由於能夠交易、流通,本身即具備一定財產屬性,屬於個人合法財產。但之前《繼承法》中對虛擬財產繼承並沒有明確規定,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存在一定法律適用不一的問題。《民法典》實施後即可很好解決此類問題,亦更有助於保障繼承人的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的定義】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新增繼承人寬宥制度,繼承人喪失繼承權後可重新獲得

《繼承法》規定以下幾種情形將喪失繼承權“(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二)爲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四)僞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的。”繼承人喪失繼承權之後不可重新獲得,這意味着即便繼承人悔改亦不能獲得繼承權,如此被繼承人支配自己身後遺產的自主意願將不能得到實現,不符合民法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則。

因此《民法典》在排除(一)、(二)兩項情節特別惡劣不能重新獲得繼承權的情況後,對(三)、(四)以及新增“(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採用了繼承人寬宥制度即被繼承人知道後,“對該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後在遺囑中明確將其列爲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

【繼承權的喪失和恢復】繼承人有下列行爲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爲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四)僞造、篡改、隱匿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爲,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後在遺囑中將其列爲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爲的,喪失受遺贈權。

新增遺產管理人制度

隨着社會科技進步,遺產種類日趨多樣,而被繼承人死亡後,遺產狀態將處在一種不穩定的狀態,爲保障繼承人合法權益、以及債權人利益,《民法典》新增加遺產管理人制度,但《民法典》新增內容還較爲寬泛,具體在實務如何操作中還需要相關法律進一步完善。值得一提的是《民法典》並沒有限制遺產管理人的範圍,因此如果繼承人、財產數量較多,可以由繼承人共同委託外聘其他人作爲遺囑管理人,例如律師等,這可能有利於律師拓展法律事務,與律師遺囑見證結合,更能有利保障被繼承人的意志得到貫徹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 

【遺產管理人的選任】繼承開始後,遺囑執行人爲遺產管理人;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

蔡思斌

2020年6月1日

菜驢雜錄:

如果永遠不去做你能力以外的事,

你就永遠無法進步。

--《功夫熊貓》

蔡思斌,執業逾二十年,上海錦天城(福州)律師事務所合夥人

排版:林俊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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