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披露的案件信息:

李某曾有过航空服务类工作经历。熟悉航班赔付险中没有人工核验的情况。她的“骗保”流程为:

首先,她挑选延误率较高的航班。根据起飞前的天气状况,如找到了存在较大延误可能的航班,李某就会使用其大量亲友的身份购买机票并大量投保。

其次,实时关注航班的动态,一旦发现航班不会延误,起飞前通过退票来及时止损。

最后,一旦航班出现延误,李某便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当然,李某本身不会去乘坐这些航班。通过这种方式,李某在近四年内900次实施“骗保”,共获得保险理赔金近300万元。

这种薅羊毛的行为真是令人痛(xian)恨(mu)至极。

网友们对此分歧也很大!

这种行为自然也逃不了警察叔叔的法眼,媒体的报道披露了警方的的侦查逻辑:李某利用其亲友身份信息购买机票和飞机延误险,涉嫌在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时,故意捏造根本不存在的被保险对象,骗取保险公司保险金,客观上存在刑法评价中的保险诈骗行为。

这个案件在法律上就这样盖棺定论了吗?

咱们首先看一下《刑法》上关于保险诈骗的规定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以……: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那么,我们逐个分析下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保险诈骗罪?

第一、保险标的,就是保险需要保障的对象。本案保险需要保障的对象就是航班准时出发或者到达。李某不存在虚构,也无法做到虚构。

第二、保险事故是延机,理赔金额也是保险公司事先定下来的,显然李某也不可能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

第三、飞机延误是确确实实发生的,李某不存在编造保险事故。

第四、飞机延误不存在财产损失,李某没有故意造成财产损失。

第五、飞机延误不存在人身损害,李某没有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等。

所以,很显然,李某不构成保险诈骗罪!

这位网友问的好!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以……

一般认为,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从而使受害人陷入一种错误认识来处分财产。李某利用亲友身份买票,暂且认为是我们通常理解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但能否认为保险公司陷入错误认识呢?

实际上,保险公司处分财产,也就是发放赔偿金,是根据乘客是否购买机票和保险,是否确实发生保险事故(延误)来赔付的。

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发放赔偿金与李某虚构事实的行为并没有因果关系。至于利用亲友身份买票、是否自己乘坐飞机,压根也不是保险公司现行理赔程序所考量的。

保险公司在与客户建立保险关系之前,会挑选乘客是谁、是否实际乘坐吗?应当认为,保险公司在设计延误险的同时,已经预见这种经营风险。

小律觉得不能因为行为人“钻空子”存在主观恶意,就以犯罪论处。刑法之所以讲究谦抑,就是防止刑罚权的滥用。这种钻空子的行为一方面没有使保险公司陷入错误认识,另一方面也不影响我们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李某是在现有规则下寻求自己的利益,而利用亲友身份签订合同,本身也是民事代理纠纷。至于有没有保险利益,当事人可以去法院讨论合同是否有效,但公安机关不应该,也没有必要介入其中。

况且,保险本身讲究的就是概率,凭本事预测成功,不能因为你赔的多就翻桌不玩了吧。还能不能有点保险公司的样子了?李某判断失误的钱,保险公司退不退呢?

在这里建议保险公司高薪聘请李某去设计航班延误险、完善保险条款与投保规则,这样难得的产品体验官上哪里去找?

你以为事情就这样结束了吗!并没有!就在发文前的3小时,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发布公告,李某涉嫌多次伪造航班延误证明等材料!

是不是很意外?这都能反转?航班延误证明都能伪造?

这件事情其实告诉包括小律在内的所有人,特别是法律人,在案件事实面貌不清晰、不全面的情况下,不能妄加断言。你以为你全知道了?不,你没有。

所以,任何法律问题,都有其特殊性和复杂性!生活中若遇到纠纷,请一定要咨询律师!律师定能给你最全面最专业的分析与解答!

关注分秒律师,就可以一键咨询在线律师!

以上图片来自网络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