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有一个中国裁判文书网,这是一个法院裁判文书公开的平台。对这个平台,我的第一反应是,敢于拿到这个平台上来展示的裁判一定是经得起推敲的过硬的裁判,但近日从这个平台上看到的一份判决书却改变了我的看法。我说的是一份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这是一份终审判决书,判决书要解决的是李建龙和怀化市金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透过这份判决书,我感觉到的不是司法的公正,而是办案法官通过曲解法律对用人单位的偏袒。

为了方便讨论,有必要先了解一下劳动法。劳动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地规定:”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条规定说明,立法机关在制定劳动法时,优先考虑的是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这样的考虑是有道理的,因为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博弈中,受到伤害的多为劳动者,劳动者太弱小。法律要体现公平,就必须扶持弱者,劳动法扶持劳动者的方式就是让用人单位多承担一些义务,这在劳动法各章内容中均有体现。而怀化中院的上述判决则明显站到了强者立场上,完全违背了劳动法扶持弱者的立法意图。

案件的基本情况是这样的:2013年1月,李建龙入职金宸公司,2014年12月,劳动合同期满,双方解除劳动合同。2015年11月,李建龙经应聘,再入职该公司,同年12月被任命为营销总监,2017年10月被任命为公司副总经理,分管综合部、营销部、同时兼任综合部部长、营销总监及董事长助理。李建龙月工资起初为10000元,2017年某月调整为20000元。2018年2月,李建龙患病住院治疗。2018年4月1日,李建龙向金宸公司送达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函》,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因工资及经济补偿等问题,双方产生纠纷。

案件在进入怀化中院之前,还经历了仲裁和一审两道程序。为读者阅读方便,本文对双方当事人尽量不用“原告”“被告”“上诉人”“被上诉人”等概念,而以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替。

仲裁是由李建龙向怀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的,要求有5项:1.请求依法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2.金宸公司向李建龙支付2018年3月1日至2019年3月1日医疗期间工资140000元;3.金宸公司向李建龙支付周六加班工资103333元;4.金宸公司向李建龙支付拖欠营销劳动佣金893796元;5.金宸公司向李建龙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0000元。2019年6月25日,怀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怀劳人仲字〔2019〕第4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二、金宸公司支付李建龙医疗期间工资6144元、加班工资33793元、计件提成工资(销售佣金)893796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0000元。

一审程序是由金宸公司因不服仲裁裁决而向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提出的。针对金宸公司的诉求,鹤城区法院作出(2019)湘1202民初4158号民事判决:一、金宸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李建龙支付医疗期工资6144元;二、金宸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李建龙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0000元;三、金宸公司不支付李建龙加班工资33793元;四、金宸公司不支付李建龙计件提成工资(营销佣金)983733元。本案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李建龙负担。

李建龙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于是,案件最终进入怀化中院二审。

二审期间,李建龙提交的证据包括:1.领据,拟证明金宸公司内部存在提取劳动佣金的事实,该领据证明置业顾问于2017年1月23日领取2015年期间房屋佣金162254元的事实,该佣金的提成都是按照《金宸房地产营销薪金管理方案》确定的;2.金宸交易登记情况汇总表,拟证明2015年期间,公司内部置业顾问的房屋销售佣金提成比例是按照《金宸地产营销薪金管理方案》确定的千分之三计算的,同时证明该佣金方案在2015年后公司一直在适用的事实。3.金宸交易登记情况汇总表,拟证明该表上的人员杨霞等人均系金宸公司的置业顾问的事实。4.申请,拟证明2017年1月份李建龙因公司内部矛盾致使其工作受阻而提出辞职,并就3#、4#楼及地下室的佣金(佣金比例0.3%)向金宸公司提出结算,而且有公司人事行政部(综合部)负责人陈建春签字,但是金宸公司不同意李建龙辞职,又挽留了李建龙继续为其工作。5.员工请假条,拟证明陈建春系金宸公司人事行政部(综合部)负责人的事实。金宸公司未提交新的证据。

二审法院对李建龙提交的证据1—3予以采纳,但认为证据1—3可以证明金宸公司对于2015年8月以前销售的房屋对置业顾问发放佣金的情况,但不能达到李建龙所称的2015年后金宸公司一直在适用《金宸地产营销薪金管理方案》的证明目的;对证据4—5予以采纳,认为可以证明李建龙与金宸公司交涉辞职事宜的情况。二审法院查明,李建龙的工资自2017年7月起调整为20000元/月。二审法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

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怀化中院作出了二审判决:一、维持鹤城区法院(2019)湘1202民初415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及诉讼费的负担部分;二、撤销鹤城区法院(2019)湘1202民初415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三、金宸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李建龙支付加班工资33793元;四、驳回金宸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金宸公司、李建龙各负担5元。

从本案的基本情况看,我对怀化中院就案件事实的认定和(2019)湘12民终2585号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及案件受理费的负担部分没有意见,我的意见只在第一项。二审判决第一项维持了一审判决第一项和第二项的内容,这我也没有意见,但二审判决第一项维护了一审判决第四项的内容,也就是判决金宸公司不支付李建龙计件提成工资(营销佣金)983733元,对这项判决我是持坚决反对意见的。

怀化中院在判决书中说明了不支持李建龙提取营销佣金主张的理由:“上诉人主张其应按《金宸地产营销薪酬管理方案》中规定的按销售额的千分之三计提‘金口岸’(物流量贩城)项目一期3#、4#楼及地下室部分的营销佣金,应当举证证明。首先,上诉人未能举证证明其于2015年11月再次入职被上诉人公司后,被上诉人仍在执行《金宸地产营销薪酬管理方案》;其次,上诉人在二审庭审中表示其二审提交的证据中发放的是置业顾问2015年8月前的营销佣金,故上述证据不能证明被上诉人在2015年8月1日与怀化云祥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签订营销代理合同后还有支付置业顾问等人营销佣金的情况;再次,上诉人不能提供其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关于上诉人2015年11月重新入职后将提取营销佣金的书面约定证据。上诉人称双方对提取营销佣金有口头约定,但被上诉人并不认可。综上,上诉人关于其应提取营销佣金的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但这个理由其实是经不起推敲、违背法律精神的。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这说明,营销薪酬管理方案的制定和修改是个很严肃的事情,法律提出了较为严格的程序要求。李建龙提供的《金宸地产营销薪酬管理方案》有关于按销售额的千分之三计提营销佣金的规定,这就够了。金宸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其规章制度如果被修改或者废止,倒是应该拿出其履行了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等程序的证据以及替代原方案的新方案文本。李建龙是劳动者,金宸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不归李建龙管,要求李建龙举证证明其于2015年11月再次入职金宸公司后该公司仍在执行《金宸地产营销薪酬管理方案》,实属无理。要求李建龙提供证据证明金宸公司在2015年8月1日与怀化云祥房地产营销有限公司签订营销代理合同后还有支付置业顾问等人营销佣金的情况,是同样的无理。

其次,李建龙能再次入职金宸公司,说明双方在前面工作的基础上已经取得某种互信,没有书面约定事出有因,这不应该当然地成为对劳动者的不利证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按照这条规定的精神,金宸公司不能以一句不认可李建龙口头约定的说法就免除自己的义务。如果金宸公司主张不支付李建龙营销佣金,它就该拿出相关的书面约定,或者其他同工种劳动者都未领取营销佣金的证据。金宸公司未拿出这些证据,法院理应支持李建龙的主张。

营销佣金涉及的金额在本案劳动报酬争议中占比最大,是双方争议的焦点。怀化中院在这个焦点问题上违背了法律的精神,在举证责任问题上站在用人单位一方,打击作为弱者的劳动者,实实在在地当了一回企业赖账的帮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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