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要回答】

股權轉讓糾紛屬於合同糾紛,因合同糾紛產生爭議的可在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訴解決,在合同中約定爭議解決法院的除外。

當股權轉讓合同未明確約定合同履行地時,確定合同履行地應先確定已履行合同義務的爲何方,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的解釋》第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未約定情形下股權轉讓合同糾紛中已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爲合同履行地。

綜上,如果原告所在地爲合同履行地,則可在原告所在地起訴。

武漢律師藍應政

基本案情

原告李晟爲日照市東港區居民,2009年2月13日,被告可頌公司因收購原告李晟在日照化肥公司的股權與李晟簽訂了《股權轉讓協議》,協議中並未約定發生爭議協商不成時應在哪個法院起訴解決。協議簽訂後,被告可頌公司爲了快速辦理公司變更註冊手續,要求原告配合辦理了轉讓登記手續,但變更手續完結後,被告可頌公司一直沒有向原告支付轉讓款。

另查明,被告可頌公司的註冊地址爲臨沂經濟技術開發區。

現,原告在日照市東港區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被告支付股份轉讓款724082元。

武漢律師藍應政

【爭議問題】

日照市東港區人民法院是否具有管轄權?

裁判結果

具有管轄權!

【裁判理由

本院認爲,本案系股權轉讓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應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可頌公司和原告李晟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中沒有約定合同履行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的解釋》第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爲給付貨幣、交付不動產之外的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爲合同履行地。本案原告李晟已配合被告可頌公司辦理了股權轉讓登記手續,履行了合同義務,屬於履行義務一方,其住所地日照市東港轄區應爲合同履行地,故東港區人民幣法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

武漢律師藍應政

注:文中圖片來自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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