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他人同居是否構成重婚罪?——從重婚罪構成要件進行界定
婚戀嫁娶,人生大事。
但俗話說,城市套路深,農村路更滑。總是有一些狗血情節在現實生活中發生。
筆者在接待當事人諮詢的時候,經常會被問到,與他人同居是否會構成重婚罪?
現筆者就重婚罪的犯罪構成要件進行解析,幫助大家界定重婚罪,以避免自身受損,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這裏有幾個關鍵詞句需要注意:“明知”、“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事實婚姻”
與他人同居,有以下幾種情形。
一、雙方都未婚,僅僅存在其中一方在戀愛中“腳踏兩隻船”。
這種情形下,很明確,不構成重婚罪。畢竟,都沒有結婚,何來重婚?
二、一方離異,一方未婚或者雙方都離異。
這種情形下,雙方都沒有與其他人存在婚姻關係,因此,必然不構成重婚。
三、一方與他人有婚姻關係,另一方單身或者離異。
這種情形下,應當從主觀上和共同生活是否以夫妻名義進行鑑定。
詳細而言,分爲三類:
第一類,單身或者離異一方,不知道另一方與他人存在婚姻關係,則不知情(非明知)一方不構成重婚罪。另外一方是否構成重婚罪?如果此時同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則構成重婚罪。
第二類,單身或者離異一方,明知另一方與他人存在婚姻關係,仍然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則雙方都構成重婚罪。
第三類,雙方都與他人存在婚姻關係,不論是否知道對方與他人存在婚姻關係,仍然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則雙方都構成重婚罪。
最後,有三點需要注意,離異、未婚、喪偶,都是指自身與他人不存在婚姻關係。
“結婚”,既包括騙取合法手續登記結婚,又包括雖未登記結婚,但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
事實婚姻,等同登記結婚,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在結婚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便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羣衆也認爲是夫妻關係的兩性結合。事實婚姻僅存於1994年2月1日之前。
行文至此,請方家指正!
作者:範王力
單位:浙江十全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