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要点:出借人持有借款人手写的借条,借款人逾期还钱时,出借人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还钱的,法院肯定会判决支持,这种想法对吗?

其实,这种想法是错误的,出借人虽然有借条、合同等借款凭证作为主张权利的证据,但法院不一定能支持出借人要求借款人还钱的主张,为什么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该条文的意思是,对于一方是自然人为主体的民间借贷中,款项的交付比借款凭证更重要,双方订立了借款合同或写有借条,借贷关系只是成立,但没有生效。

如果出借人只有借条,向法院主张借款人还钱,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关键是要看出借人有没有实际提供借款,出借人还必须就实际支付了所借款项进行举证,而不是仅仅提供借款凭证。

如果借款的金额较大,出借人仅有借条、借款合同等借款凭证在手,不能证明实际向借款人交付了资金的,即使借款人承认收到了借款,法院都不会支持,为什么?因为双方有可能利用法院进行虚假诉讼,用以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也可能是因违法犯罪形成的债务,例如赌博债务、走私债务等等,非法债务以借贷的形式存在,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非常多。所以,在大额的借贷中,借款的交付比借条更重要。

如果借款的金额相对较小,出借人仅有借款凭证的,此时借条即是借贷关系成立的证据,又是交付借款的凭证,因为小额借款,根据一般的生活常理,无需出借人再另行提供交付的凭证。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借款金额的大小是个相对的概念,并无统一的标准,一般要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出借人的出借能力、借款原因、交易习惯等综合确定。在不同的借贷主体之间,金额的大小认定不一样。

因此,对于大额的民间借贷,为了避免出现争议,对于出借人来说,就好的方式就是通过转账进行交付,否则借款人很可能以没有实际收到借款为由进行抗辩,这种情况下,出借人手里即使有借条,也可能败诉。

为了更好的阅读和理解上述法律知识要点,笔者分享一篇相关的实务案例,并对案例的内容进行了相应的整理和汇编,案例中观点仅供学习交流所用!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红诉称:被告姜某良、孙某华系夫妻。2007年12月31日,两被告向原告借款现金200000元,并约定按月息30%计算利息,并由被告姜某良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两被告未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

原告考虑到约定利息过高,已超过法律保护范围,所以只主张两被告支付利息200000元。故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200000元,合计40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300元。

被告姜某良辩称:被告姜某良没有向原告借款,该款项系与他人的赌债, 2007年12月31日,原告以不出具借条就向被告姜某良的上级部门举报赌博为要挟,逼迫被告姜某良写下借条,没有实际借给过被告姜某良任何款项。

被告孙某华辩称:对借条的真实性有疑问,原告对借款的发生、借条的形成的陈述不符合生活常识,且原告委托代理人没有将借条原件提交庭审质证;被告孙某华不认识李某红,对借款、借条不知情;即使被告姜某良借了钱,也与被告孙某华无关。

裁判要点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应当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原告主张被告姜某良、孙某华应当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200000元,合计400000元,其所依据为2007年12月31日被告姜某良向原告出具的借条,原告不能证明该笔借贷关系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以及交付方式等基本事实,原告就上述内容陈述不清,款项来源为家里以前置放的现金、在现今金融交易便捷的情况下,原告以现金交付借款,明显不符合常理。

因此,原告李某红应就上述内容继续举证,而原告未提交其他证据,故对原告李某红对被告姜某良、孙某华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红的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该案中,原告主张的借款金额是20万元,这个金额即使在一线城市都属于大额借贷,正常情况下原告以民间借贷为由向被告主张权利,应当提供支付凭证。但是,原告李某红仅能提供借条,但对于借款的原因、时间、甚至是款项来源都无法向法庭表述清楚,被告又以债务系赌博产生的为由不予认可,在原告不能继续举证的情况下,法院只能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红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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