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延安男子肇事逃逸父親頂罪、副駕駛“友情”包庇,三人被刑拘

6月2日晚8時54分,陝西延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直屬二大隊南泥灣中隊接到指揮中心派警:臨鎮官莊社區公路處發生一起交通事故,行人傷情較重。

經查:6月2日晚8時45分許,楊某甲駕駛陝J880XX號白色北京吉普牌小型越野客車由東向西行駛至延安市寶塔區臨鎮鎮官莊社區公路處時,與由北向南行走的行人董某某發生碰撞,致行人董某某當場死亡,駕駛人楊某甲棄車逃逸。

南泥灣中隊中隊長田鑫帶領事故處理民警立即到達現場進行勘查,大隊長馮虎前往事故現場指揮,詢問當事人楊某乙(楊某甲父親)基本情況時,發現其所說情況與事故不符,可能存在頂包嫌疑,隨即開展進一步案件偵辦。

事發時,犯罪嫌疑人寧某某乘坐陝J880XX號白色北京吉普牌小型越野客車副駕駛位置,在案件調查中,寧某某提供虛假證詞企圖幫助駕駛人楊某甲逃避法律責任,其行爲已觸犯《刑法》第三百一十條之規定,涉嫌包庇罪,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之規定,已將犯罪嫌疑人寧某某刑事拘留。

事故發生後,犯罪嫌疑人楊某乙(楊某甲父親)於陝西省延安市宜川縣家中出發,到達事故現場後稱事故發生時,肇事車輛是他在駕駛。在案件調查中,楊某乙提供虛假證詞企圖幫助駕駛人楊某甲逃避法律責任,其行爲已觸犯《刑法》第三百一十條之規定,涉嫌包庇罪,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之規定,已將犯罪嫌疑人楊某乙刑事拘留。

後經延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直屬二大隊根據調查,出具第[2020]0203266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楊某甲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爲觸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之規定,已將犯罪嫌疑人楊某甲刑事拘留。

來源:華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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