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出台的民法典对现存的法律规范做了不少改动,尤其是在婚姻法方面。而其中引发网友广泛探讨的莫过于离婚冷静期这一规定,网友们纷纷感叹,以后离婚会越来越难了。

其实扬远律师认为,在一段婚姻中,离婚只是维护个人权益的最后手段。除此之外,大家完全可以选择在婚姻出现问题之前就订立婚内财产协议,为彼此的权益保障做好预防措施。

事实上,随着婚姻观念的改变和权利意识的提高,即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于财产权利的归属也已体现出更为强烈的自主安排及处分意愿,越来越多的夫妻出于不同的考虑,纷纷签订了婚内财产协议。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对于婚内财产协议的法律意识已经初步觉醒,但由于自身法律知识的欠缺,并非所有人都能签订一份完全有效的婚内财产协议。难免有人对协议存在认识误区,导致协议部分内容无效,最终造成离婚时财产无法完全按照签订协议时的初衷处理的局面。

今天,扬远律师婚姻家事团队就为大家讲解有关婚内财产协议的法律定性,并分析一些常见协议约定的法律效力认定问题,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法律上对婚内财产协议如何定性?

婚内财产协议,即夫妻双方对于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的归属所做的约定,其本质上是合同的一种。

夫妻之间达成的婚内财产协议,是双方通过订立契约对采取何种夫妻财产制所作的约定,即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进行约定。

婚内财产协议是双方协商一致对家庭财产进行内部分配的结果,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在不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应当尊重夫妻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严格按照双方达成的婚内财产协议履行。

二、婚内财产协议的法律效力如何?

实践中,并非所有的婚内财产协议都会被认定为完全有效,这往往是由于在制定过程中出现了某些误区,导致部分内容被认定无效或无法实现订立初衷。

1、协议已约定财产归属,但未交付或者未登记,法律上如何认定其效力?

该协议内容为赠与行为,只要未交付或者未登记,均可撤销。

情形一:约定将一方婚前不动产归另一方所有或共有,但未作产权变更。

现实生活中,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一方会将自己的婚前房产赠与另一方,或同意将另一方追加为共同所有人。但是,即使双方签有书面的财产约定,只要房屋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的规定,赠与方就可以撤销赠与。

实践中,一旦面临离婚,赠与方基本都会选择撤销赠与,那些为表真心也好,为表忠心也罢所签订的协议,只不过是一张空头支票,在最终发生争议时,会因对方的撤销而无法实现。

情形二: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或一方婚前财产归子女所有。

很多夫妻在制定婚内财产协议时,出于日后对子女抚育问题的考虑或者其他原因,而约定将某一部分财产归子女所有。但是,很多夫妻虽然做了此类约定,却并没有将财产实际转让给子女(动产未交付、不动产未登记),仍然由夫妻双方掌控。

从法律上来看,此类约定实质上也属于赠与合同,且没有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相当于赠与行为没有履行。通说认为,赠与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即没有履行赠与的合同不生效。在面临离婚时,也很可能出现一方反悔,并行使撤销权的情况,最终导致协议订立初衷无法实现。

2、约定提出离婚者净身出户,有效吗?

无效,属于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谁提离婚,谁便净身出户”,这样的约定往往被认为是婚内财产协议中的“恩爱条款”,其目的是让夫妻双方打消离婚念头,双方齐心协力,为了经营好婚姻而共同努力。

这本是一个美好的愿望,然而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而这样所谓的“恩爱条款”,实质上是通过对于财产的约定限制了夫妻双方离婚自由的权利。因此,实践中的此类约定往往会因违反法律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

3、约定对第三人债务由其中一方承担,另一方完全免责,法律上如何认定其效力?

对不知情的债权人,此类约定无效。

基于婚姻生活所形成的债务,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在婚内财产协议中,夫妻双方可以约定一方对外所负债务全部由其本人承担。

这类各自债务各自承担的约定不能说完全无效,但是,只有在确有证据能够证明债权人知道该约定时才是有效的。对于不知情的债权人,此类约定无效,债权人还是可以要求夫妻双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以上就是婚内财产协议的基本介绍以及签订时常见的几个问题。之所以会产生这些问题,是因为人们虽然对制定婚内财产协议有了初步认识,但对可以约定的财产范围和效力的界定缺乏清晰且专业的认知,所以在制定婚内财产协议时难免会陷入种种误区。

协议内容丰富多样,扬远律师也无法在一篇文章中进行详尽地说明,但是上面所提到的几个要点都是常见的误区,希望能帮到你。

扬远律师也在此建议,专业的事理应交给专业的人,扬远律师婚姻家事团队办案经验丰富,能够提供专业法律服务,为您妥善解决婚姻家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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