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出臺的民法典對現存的法律規範做了不少改動,尤其是在婚姻法方面。而其中引發網友廣泛探討的莫過於離婚冷靜期這一規定,網友們紛紛感嘆,以後離婚會越來越難了。

其實揚遠律師認爲,在一段婚姻中,離婚只是維護個人權益的最後手段。除此之外,大家完全可以選擇在婚姻出現問題之前就訂立婚內財產協議,爲彼此的權益保障做好預防措施。

事實上,隨着婚姻觀念的改變和權利意識的提高,即使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對於財產權利的歸屬也已體現出更爲強烈的自主安排及處分意願,越來越多的夫妻出於不同的考慮,紛紛簽訂了婚內財產協議。

值得注意的是,雖然對於婚內財產協議的法律意識已經初步覺醒,但由於自身法律知識的欠缺,並非所有人都能簽訂一份完全有效的婚內財產協議。難免有人對協議存在認識誤區,導致協議部分內容無效,最終造成離婚時財產無法完全按照簽訂協議時的初衷處理的局面。

今天,揚遠律師婚姻家事團隊就爲大家講解有關婚內財產協議的法律定性,並分析一些常見協議約定的法律效力認定問題,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一、法律上對婚內財產協議如何定性?

婚內財產協議,即夫妻雙方對於共同財產或婚前財產的歸屬所做的約定,其本質上是合同的一種。

夫妻之間達成的婚內財產協議,是雙方通過訂立契約對採取何種夫妻財產製所作的約定,即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歸屬進行約定。

婚內財產協議是雙方協商一致對家庭財產進行內部分配的結果,對雙方都有約束力。在不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情況下,應當尊重夫妻之間的真實意思表示,嚴格按照雙方達成的婚內財產協議履行。

二、婚內財產協議的法律效力如何?

實踐中,並非所有的婚內財產協議都會被認定爲完全有效,這往往是由於在制定過程中出現了某些誤區,導致部分內容被認定無效或無法實現訂立初衷。

1、協議已約定財產歸屬,但未交付或者未登記,法律上如何認定其效力?

該協議內容爲贈與行爲,只要未交付或者未登記,均可撤銷。

情形一:約定將一方婚前不動產歸另一方所有或共有,但未作產權變更。

現實生活中,基於各種各樣的原因,一方會將自己的婚前房產贈與另一方,或同意將另一方追加爲共同所有人。但是,即使雙方簽有書面的財產約定,只要房屋沒有辦理過戶登記手續,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六條的規定,贈與方就可以撤銷贈與。

實踐中,一旦面臨離婚,贈與方基本都會選擇撤銷贈與,那些爲表真心也好,爲表忠心也罷所簽訂的協議,只不過是一張空頭支票,在最終發生爭議時,會因對方的撤銷而無法實現。

情形二:約定將夫妻共同財產或一方婚前財產歸子女所有。

很多夫妻在制定婚內財產協議時,出於日後對子女撫育問題的考慮或者其他原因,而約定將某一部分財產歸子女所有。但是,很多夫妻雖然做了此類約定,卻並沒有將財產實際轉讓給子女(動產未交付、不動產未登記),仍然由夫妻雙方掌控。

從法律上來看,此類約定實質上也屬於贈與合同,且沒有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相當於贈與行爲沒有履行。通說認爲,贈與合同屬於實踐合同,即沒有履行贈與的合同不生效。在面臨離婚時,也很可能出現一方反悔,並行使撤銷權的情況,最終導致協議訂立初衷無法實現。

2、約定提出離婚者淨身出戶,有效嗎?

無效,屬於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爲。

“誰提離婚,誰便淨身出戶”,這樣的約定往往被認爲是婚內財產協議中的“恩愛條款”,其目的是讓夫妻雙方打消離婚念頭,雙方齊心協力,爲了經營好婚姻而共同努力。

這本是一個美好的願望,然而根據我國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而這樣所謂的“恩愛條款”,實質上是通過對於財產的約定限制了夫妻雙方離婚自由的權利。因此,實踐中的此類約定往往會因違反法律規定而被認定爲無效。

3、約定對第三人債務由其中一方承擔,另一方完全免責,法律上如何認定其效力?

對不知情的債權人,此類約定無效。

基於婚姻生活所形成的債務,一般會認定爲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在婚內財產協議中,夫妻雙方可以約定一方對外所負債務全部由其本人承擔。

這類各自債務各自承擔的約定不能說完全無效,但是,只有在確有證據能夠證明債權人知道該約定時纔是有效的。對於不知情的債權人,此類約定無效,債權人還是可以要求夫妻雙方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以上就是婚內財產協議的基本介紹以及簽訂時常見的幾個問題。之所以會產生這些問題,是因爲人們雖然對制定婚內財產協議有了初步認識,但對可以約定的財產範圍和效力的界定缺乏清晰且專業的認知,所以在制定婚內財產協議時難免會陷入種種誤區。

協議內容豐富多樣,揚遠律師也無法在一篇文章中進行詳盡地說明,但是上面所提到的幾個要點都是常見的誤區,希望能幫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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