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民衆狀告政府強拆 山西省高院二審判定政府違法

中新網太原6月16日電 (劉小紅)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16日通過新聞發佈會發佈行政審判十大案例。其中,山西民衆王某因房屋拆遷問題未與相關部門達成徵收補償安置協議,該房屋陽臺隨後被長治市潞州區人民政府強制拆除,因此王某將潞州區人民政府狀告至法院,山西省高院二審判定潞州區人民政府強拆違法。

2018年9月,山西長治市潞州區政府作出《關於長豐片區棚戶區改造項目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的決定》和《關於長豐片區棚戶區改造項目房屋徵收補償方案》。2018年10月12日,潞州區政府發佈《關於長豐片區棚戶區改造項目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決定的公告》。王某系長治市公交公司片區住戶,所居住房屋處於本次棚戶區改造的徵收範圍內。

2018年11月19日,涉案房屋參與長治市公交公司房改,王某繳納了房改補繳費用。徵收過程中,王某未與相關部門達成徵收補償安置協議。2019年1月3日,涉案房屋的陽臺被拆除。王某遂提起本案訴訟,請求確認潞州區政府強拆其房屋陽臺的行爲違法。

晉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爲,本案是被徵收人王某對潞州區政府長豐片棚戶區改造項目安置補償條款有異議,以房屋陽臺被拆除爲由請求確認強拆違法而提起的行政訴訟,實質爭議是徵收過程中的安置補償問題。王某請求確認潞州區政府拆除房屋陽臺行爲違法,其訴訟目的還是迫使政府與其達成安置補償協議,該請求不能支持。判決駁回了王某的訴訟請求。

王某不服,提起上訴。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爲,根據原審查明的事實,王某的合法權益在潞州區政府實施的強拆陽臺行爲中遭受損害,與強拆陽臺行爲之間具有利害關係,有權對強拆行爲提起訴訟。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政府徵收國有土地上房屋涉及強制執行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本案中,王某未簽訂徵收補償安置協議,潞州區政府直接對涉案房屋的陽臺實施強制拆除,屬於超越法定職權。因該強制拆除行爲屬於事實行爲,不存在可撤銷內容,應當依法確認爲違法。原判決駁回王某訴訟請求,屬於適用法律錯誤、裁判結果不當,應予糾正。遂撤銷原審判決,改判確認潞州區政府對王某房屋陽臺實施的強制拆除行爲違法。

房屋是人民羣衆安居樂業的物質基礎,陽臺是房屋的必要組成部分,對於提高居住舒適度、房屋保值增值都具有重要影響。山西省高院法官告訴記者,執法文明是城市文明的重要體現,依法拆遷是執法文明的重要表現形式。違法拆除、暴力拆遷不僅嚴重損害政府的良好形象,也嚴重侵害產權人的合法利益,應予禁止。

本案中,潞州區政府在未妥善落實補償安置的情況下,對處於徵收範圍內涉案房屋的陽臺進行了拆除,直接影響到房屋的整體價值和使用功能,侵害了產權人王某的合法權益。二審法院堅持全面、依法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裁判理念,對強拆行爲的對象、範圍進行了正確解讀,依法進行合法性評價,最大限度地保護了產權人利益,對於提高執法水平、加強產權保護具有示範意義。(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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