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天是五一國際勞動節。

這是個頂好的節日,全國人民都能放假,那說明大夥都是一樣,都是勞動者。在下祝願所有的勞動者節日快樂,家庭幸福。因爲人越大越能理解快樂兩字不易。

都說勞動最偉大,勞動者是太陽底下最光榮的,最神聖的。但要知道,現實生活裏,很多時候並沒有像我們書本里描寫和被讚譽的那麼美好,甚至反而很殘酷。勞動者默默無聞,甚至艱辛萬苦,但付出的和得到的卻並不一定成正比。

最近,發生了這麼一件事情。新聞裏說,有一公司的2名員工因爲拒絕加班,結果被公司告上法庭,法庭判2員工賠償公司1萬8。

令人震驚的是,法官說,緊急任務不可拒絕加班。

馬克思的勞動價值理論告訴我們,一切商品的價值都是由人的勞動創造的。

換句話說,勞動是創造價值的唯一源泉。你我皆有感觸,很多勞動者背井離鄉出去打工,目的只有一個,爲的就是掙錢養家。

新聞報道,王某和李某在揚州某公司打工,都是檢驗員,有一天被要求加班完成產品檢驗,否則公司將違約。兩人爲了逼公司續簽勞動合同,拒絕加班,最終導致公司損失了12萬元。之後,公司將他們二人告上法庭,結果兩人被判賠償公司1.8萬元。

新聞報道還稱,法官表示,員工有權拒絕加班,但遇緊急任務不可以拒絕加班。

法官接受媒體採訪時說:“企業可以通過安排調休等方式要求勞動者加班,這種情況下,勞動者不能拒絕加班”。

發生在別人身上的事情,其實往往和我們環環相扣,因爲你不知道類似的事情下一次會不會是輪到了自己。

往大了說,時代的塵埃落在每一個人的頭上都會成爲一座大山。往小了說,我們都呼吸着同一片空氣,誰都有可能被一個臭屁燻到。

員工拒絕加班,公司將其告上法庭,結果被判賠償公司。法官說是“緊急任務不可拒絕加班”。這一新聞引起衆多網友的熱議。

有人認爲,員工以要求續簽合同爲由拒絕加班,從常理來說,這似乎是不大合適的、不大地道的。等於是關鍵時候掉鏈子,撂擔子,不講感情,不講情誼,不是好員工。

但在下看來,此事的關鍵問題是,加班有個前提,那就是必須得符合法律上的規定。

因爲,我國的法律對加班有明確的規定,《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等等。”

“協商”的意思應該是雙方平等,雙方溝通,你來我往,你徵詢我,我同意你,不能蠻來,更不能霸王硬上弓。也就是說,按照法律,勞動者對於加班是可以接受的,也可以拒絕的,不存在被企業強制要求或者必須。

另外,還要搞清楚的是,是否這家公司和這兩名員工在續簽合同上存在着什麼問題?是員工不稱職?還是有着別的問題?爲什麼員工非要用“特殊”的手段來“逼着”續簽合同?

人最大的痛苦是必須和一羣三觀不同的人玩在一起,而且還逃無可逃。更爲要命的是,玩的規則還是由對方制定。

這起事情中,法官的那一說法,更是引起大家的熱議。“緊急任務不可拒絕加班”,換句話說,勞動者必須服從企業安排的加班?

那麼問題來了,一是誰去衡量什麼是緊急任務?到底是由勞動者定義還是由企業定義?如果由企業定義,又是什麼標準?

一句“緊急任務”,誰都會說。

但要知道,如果有了這麼一句話撐腰,那麼所有的企業,所有的老闆都能“任性”地要求員工加班,不加就賠錢。那這勢必損害的不光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還打臉了我們的《勞動法》。

一方面來說,“緊急任務”不能由企業隨意來定,如果非得是緊急任務,它應該是涉及到公共利益方面。這方面,《勞動法》規定的三種緊急情形,自然災害或事故對人們的安全健康和國家資財遭到嚴重威脅要緊急處理,或生產設備、交通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需要搶修,或者是國防緊急任務。

比如抗疫期間,很多企業爲了保障防疫物資的及時供應,那個特殊時期,加個班誰都能理解,這是講奉獻、講擔當,積德。

但是,如果只是“私利”方面,因爲公司本身組織生產不力,甚至是超出自己的能力接單,造成工人加班,則不屬於緊急情況,更不是緊急任務

對此,有人認爲,企業在明知常規工作時間內無法完成生產任務的情況下,蓄意超額接收訂單,並以此壓榨員工,迫使其加班;在訂單無法完成後,企業又將自身錯誤所導致的損失轉嫁到員工身上,這怎麼還是員工的錯?

另一方面,企業公司有“緊急任務”可要求員工必須加班,那麼員工有“緊急情況”,也是否可以要求公司做點啥?

勞動節,是全世界勞動人民共同擁有的節日。

它沒有情人節的浪漫,也沒有大過年的喜慶,但是卻代表着全世界勞動人民的心聲。

歸根到底,資本是逐利的,是沒有人情溫暖的,所以法律給它畫了個圈,圈住它的任性和傲慢。

勞動者應該被尊重,應該被保護。肯定有偷懶怠工的員工,但絕對不能有“偷樑換柱”的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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