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五一國際勞動節,首先祝願所有的勞動者節日快樂,家庭幸福。

都說勞動最偉大,勞動者是太陽底下最光榮的,最神聖的。但要知道,現實生活裏,很多時候並沒有像我們書本里描寫和被讚譽的那麼美好,甚至是有些殘酷的。勞動者默默無聞,甚至艱辛萬苦,但付出的和得到的卻並不一定成正比。

最近,發生了這麼一件事情。新聞裏說,有一公司的2名員工因爲拒絕加班,結果被判賠償公司1萬8。法官說,緊急任務不可拒絕加班。

我們所有人都是勞動者。

大家深有感觸,很多勞動者背井離鄉出去打工,爲的就是掙錢養家。

新聞報道,王某和李某是揚州某公司的檢驗員,被要求加班完成產品檢驗,否則公司將違約。兩人爲了逼着公司續簽勞動合同,拒絕加班,最終導致公司損失了12萬元。

之後,公司將他們二人告上法庭,結果兩人被判賠償公司1.8萬元。

新聞還報道,法官稱,員工有權拒絕加班,但遇緊急任務不可以拒絕加班。

法官還表示:“企業可以通過安排調休等方式要求勞動者加班,這種情況下,勞動者不能拒絕加班”。

發生在別人身上的事情,其實往往和我們環環相扣。

員工拒絕加班,被公司告上法庭,結果判賠償公司。法官說是“緊急任務不可拒絕加班”。這一新聞引起衆多網友的熱議。

有人認爲,員工以要求續簽合同爲由拒絕加班,或許會讓人覺得從常理來說,這似乎是不大合適的、不大地道的,但關鍵問題是,加班這個前提必須是得符合法律上的規定,那就是“協商”。

我國的法律對加班有明確的規定。

《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等等。”

對此,有人就覺得,“協商”的意思應該是雙方平等,雙方溝通。那麼,按照法律,勞動者對於加班是可以接受的,也可以拒絕的,不存在被企業強制要求或者必須。

另外,是否這家公司和這兩名員工續簽合同存在着什麼問題?是否有人早就做好了不要他們的打算?爲什麼員工非要用“特殊”的手段來“逼着”續簽合同?

這起事情中,法官的那一說法,更是引起大家的熱議。

“緊急任務不可拒絕加班”,換句話說,勞動者必須服從加班?

那麼問題來了,一是誰去衡量什麼是緊急任務?到底是由勞動者定義還是由企業定義?如果由企業定義,又是什麼標準?

一句“緊急任務”,誰都會說。

但要知道,如果就是爲了這麼一句話,所有的企業,所有的老闆都能要求員工加班,那勢必損害的不光是勞動者,還有我們的《勞動法》也將被傷害。

凡事理要說清,道要講明,法更要說透。

一方面來說,“緊急任務”的評定不能由企業來定,它應該是牽扯到公共利益方面,比如之前抗擊疫情期間,很多企業爲了保障防疫物資供應充足,那加個班誰都能理解,是講奉獻、講擔當。

但是,如果是因爲公司本身組織生產不力,甚至是超出自己的能力接單,造成工人加班,則不屬於緊急情況。

對此,有人認爲,企業在明知常規工作時間內無法完成生產任務的情況下,蓄意超額接收訂單,並以此壓榨員工,迫使其加班;在訂單無法完成後,企業又將自身錯誤所導致的損失轉嫁到員工身上。這到底算什麼邏輯?

另一方面,企業公司有“緊急任務”可要求員工必須加班,那麼員工有“緊急情況”,也是否可以要求公司不得安排加班?

勞動節,是全世界勞動人民共同擁有的節日。

它沒有情人節的浪漫,也沒有聖誕節的喜慶,但是卻代表着全世界勞動人民的心聲。

勞動者應該被尊重,應該被保護。或許有偷懶的員工,但不能有“偷懶”的法規,和老是“要求”員工加班的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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