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个智力正常的成年人都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可惜《民法典》中规定的离婚冷静期制度没能体现这一点。但无论怎么说,在《民法典》里明确规定了年满18周岁就具有完全民事责任能力,需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哪怕是结束自己的生命。

最近中北大学大二女生作弊后抓跳楼自杀的事情一度沸沸扬扬。这个事情原本并不复杂,女生用手机作弊,被监考老师发现,没收了试卷,作弊女生在离开考场以后跳楼自杀。在自杀前其还给自己的母亲发了消息:“妈,对不起,不要想我,我配不上。”其母亲回道:“又咋了”。

事发以后,跳楼女生的家属将事件曝光,在接受采访时他们发出了自己的心声——作弊是事实,跳楼也是她个人的选择,家人有错,但这件事情是发生在学校的,她是在学校跳的楼,学校就没有错吗?她被没收考卷后,哭了20多分钟,但监考老师并没有对其进行教导和规劝。家属还称,如果校方第二天再通报作弊一事,我相信孩子不会跳楼。

对这件事情的看法,我很明确。首先,我对这名女大学生的离开表示痛惜,作弊被发现之后选择自杀,虽然没有人愿意看到这种事情发生,但客观上也说明这个女孩具有一定的自尊心和荣誉感,只是不知为何选择了作弊。但无论作弊本身是一件多么不光彩的事情,都没有严重到为此自杀的地步,她的抗压能力和抗挫能力确实不足。

其次,我认为在亲人去世以后,家属选择将事情曝光,希望借助舆论的压力,尽可能多地得到学校的赔偿或者补偿,虽然在理性上我不赞同,但感性上我也可以表示理解。都说人的生命是不能用金钱衡量的,但人若是不在了,在很多场合中就有了价格。女儿已经不在了,那么能多得到一点赔偿或者补偿也算是多了一份告慰。

第三,我认为在这件事中无论是校方还是监考老师,他们在处理跳楼女生作弊时都没有过错,没有过错就没有责任。严格意义上讲,学校及监考老师既无赔偿义务也无需承担补偿责任。

大二的女生,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正如开头所言必须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我们不能凭着主观想象就要求学校及教师承担无限注意义务。

诚然,如果在作弊被发现以后监考老师能够好生安慰,或许她真的不会跳楼。这样看起来,监考老师没有安慰她,仿佛有错。但再退一步,如果监考老师没有指出她作弊,她更不会跳楼,此时是不是说监考老师指出她作弊是错的?再往前,如果她不作弊,那更加没有后面跳楼的事情。归根结底,她跳楼的原因还是由自己而起。

如果我们因为一个大二女生作弊被发现以后选择了跳楼,而去苛责学校或者监考老师,那么当学校及老师不再有勇气查处学生作弊时,我们还要教育做什么?我们的教育,还能做什么?大学生与中小学生不同,在作弊被发现以后,如果强加给监考老师好生疏导及安慰的义务,那么其他的考生怎么办,这场试还要不要考?如果对一个犯了错的成年人还要周全地疏导及安慰,还要处罚有何用。

只能说,当一个学生选择作弊的时候,后续可能出现的结果他就应该能够想到,既然有勇气作弊,也应该有勇气承担被发现之后的结果。只要学校及老师的处理方式有法可依或者有制度可循,并无过激之处,那么就绝不能因为舆论而被冠上过错的帽子。

由此,我们可以想到最近同样沸沸扬扬的仝卓自曝改往届生身份一事,此事在网上引发轩然大波之后其父受到调查,可想而知仝卓得受到多大的压力,而此时如果他也想不开跳楼了,那么怪谁?

我想这和我们今天说的道理是一样的,谁都不怪,怪始作俑者,怪自己。成年人的世界无论有多残酷,但必须学会为自己负责。而若我们一直纵容,就会一直有巨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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