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村委會作爲舊村改造項目的主體,由於人力物力所限,無法完成強拆工作,遂請求鎮政府支持幫助,鎮政府參與的強拆行爲,是否構成違法,本文將爲大家詳細解讀……

基本案情:舊村改造引發強拆,鎮政府支持幫助

張先生系天津市北辰區宜興埠鎮某街村民,在該街擁有一塊宅基地,房屋建築面積約700平方米。因該村啓動了舊村改造項目,張先生的房屋被列入改造範圍內,由於補償標準過低,張先生一直未與街委會達成補償協議。

2019年2月,在沒有任何通知的情況下,該街委會申請鎮政府幫助其強拆張先生的房屋。張先生看到房屋被強拆,遂撥打電話報警,卻被告知政府行爲,無權干涉。無奈,張先生只能眼睜睜看着房屋被拆除,屋內的財產要麼被砸壞,要麼被搬走。而強拆之後,沒有任何人出來找張先生解決補償問題。

無奈之下,張先生只能選擇委託律師介入。經過朋友介紹,張先生決定委託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的馬麗芬律師團隊幫助其維權。

律師代理:以鎮政府爲被告確認強拆違法

通過詳細瞭解張先生的案情,馬麗芬律師團隊制定了詳盡周全的辦案方案,接受了他的委託。馬麗芬律師團隊當即決定以鎮政府爲被告,起訴其參與的強制拆除張先生房屋的行爲違法。

庭審時,被告鎮政府辯稱,首先,鎮政府不是舊村改造項目的實施主體,街委會纔是舊村改造強拆的主體。其次,鎮政府並未實施強拆行爲,其出現在強拆現場是由於街委會申請其進行幫助,鎮政府有幫助和支持街委會工作的義務。鎮政府只是參與了拆除行爲,並未實施強拆行爲。再次,街委會實施的不是強拆行爲,由於張先生遲遲不簽署補償協議,拒不搬遷,影響項目建設,損害了大多數已搬遷戶權益,故實施了拆除行爲。

對此,馬麗芬團隊指出,本案是確認強拆違法之訴。

首先需要確定的就是強拆主體的問題, 我們認爲鎮政府屬於本案的適格主體,主要理由是:

第一,張先生提交的報警記錄明確指向鎮政府參與了強拆行爲,張先生房屋的強拆行爲系由鎮政府實施。

第二,對張先生的房屋進行的強制拆除行爲,無論是街委會申請鎮政府協助實施,還是鎮政府組織實施,均應認定鎮政府實施了對張先生房屋的強制拆除行爲。故鎮政府屬於本案適格主體。

其次,鎮政府強拆拆除張先生的房屋的行爲違法,具體體現如下:

第一,張先生的房屋屬於合法房屋,未經法定程序,任何人不能對其實施強制拆除行爲,鎮政府對張先生房屋進行拆除前,並未履行任何告知程序,故其對張先生房屋的拆除程序違法。

第二,鎮政府的強拆程序違法。鎮政府強制拆除張先生房屋前,既未提前通知張先生到場,強拆過程中也沒有通知張先生進行物品交接,強拆後更沒有將屋內物品交付張先生,也沒有將屋內物品妥善保管,導致張先生財產受損。

第三,強拆過程無全程錄像,無財產登記清單,無張先生簽字確認的材料。

最後,鎮政府沒有履行舉證義務。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被告對其作出的行政行爲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做出該行爲的證據和依據的規範性文件。本案中,鎮政府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其在對張先生的房屋實施強制拆除前履行了相應的程序,故鎮政府應該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最終,法院採納了馬麗芬律師團隊的意見,判決被告鎮政府強拆行爲違法。

通過此案,在明律師想提示大家的是,房屋被強拆之後,最重要的事情是確定強拆主體,因爲對於法律知識的不熟悉,被拆遷人往往無法判斷承擔責任的主體,在強拆中出現的街委會因爲是民事主體,無法作爲強拆的被告,如果以街委會爲被告,就屬於錯列主體行爲,如果不及時調整,會浪費我們的時間,導致我們走彎路。建議廣大被徵收人在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一定要懂得運用法律武器進行維權。專業的事情交給專業的人去做。(閆會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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