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以來,很多人都遭遇了信用卡降額事件,一般都認爲是銀行加強了信用卡額度的管控,所以,很多人對信用卡額度的下降並不當回事。而北大畢業生詹乃德卻因爲自己信用卡額度降額牽涉出自己18年前被冒名貸款已經列入徵信黑名單的事實,並從此走上了恢復自己徵信、舉報貸款銀行侵權之路。

事情是這樣的:河南詹乃德2012年北京大學畢業後留在北京創業,2020年4月初他的信用卡額度忽然被下調,也許一般人就過去了,但是他充滿疑惑,於是進行查詢後,發現自己已經被列入了徵信系統黑名單。這讓從來沒有貸款過、信用卡從來沒有逾期過的他感到非常震驚。

徵信系統顯示他18年前有一筆農業某銀行5000元的貸款呆賬,貸款銀行是中國農業某銀行河南省分行固始縣支行。

18年前,2002年9月18日,當時的詹乃德未滿17歲,卻顯示在中國農業某銀行河南省分行固始縣支行申請了5000元貸款。2007年9月貸款到期後形成逾期。詹乃德從沒有接到銀行的催收電話,所以,從來不知道自己有這樣一筆貸款。直到2020年才知道有這樣一筆貸款並已形成成呆賬,其個人也被列入徵信系統黑名單。

究竟是誰借詹乃的名義從銀行貸款?詹乃德要求銀行公佈當年貸款記錄檔案,銀行方面拖延拒絕。最後,詹乃德向銀*監會和中*紀委舉報中國農業銀行總行侵權。

經過對事件的還原,我們發現從整個事件的發生過程看,銀行無疑在貸款過程中形成對被冒名者的侵權,因此,銀行應該承擔侵權的責任。

一是貸款人的簽字與被冒名者的姓名不符,而且貸款檔案中並沒有預留身份證

經過詹乃德從當地銀行處瞭解,冒名貸款人在簽字時寫的是‘佔乃德’,並非‘詹乃德’, 貸款人使用的是確實是被冒名人的身份證號,但貸款檔案中卻沒有留存詹乃德的身份證複印件。

固始縣支行某工作人員也認爲表這個事情很蹊蹺,從貸款原始檔案裏面看,就沒有身份證複印件。

實名制貸款、貸款人與身份證號相符、預留身份證複印件這是最基本的貸款審覈要素,而這筆貸款卻發生缺少身份證複印件、簽字人姓名與身份證號碼不一致的情況,說銀行沒有審覈不嚴的責任起碼是輕的。

二是對不滿18歲的未成年人發放貸款,銀行屬於違法行爲

我國的法律規定,只有年滿18歲的人才是具有完全行爲能力的人。

《民法總則》第十七條規定:“十八週歲以上的自然人爲成年人。不滿十八週歲的自然人爲未成年人。”

第十八條規定:“成年人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爲。十六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爲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爲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爲完全民事行爲能力人”。

而銀行明顯是向不具有完全行爲能力的人發放貸款,雖然此時已經16週歲以上,但明顯不是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爲主要來源,仍然不能視爲完全行爲能力的人,不應該具備貸款的資格。

從銀行的相關規定看,一般情況下銀行申請貸款業務的條件:年齡在18到65週歲的自然人;借款人的實際年齡加貸款申請期限不應超過70歲;具有穩定職業、穩定收入,按期償付貸款本息的能力;徵信良好,無不良記錄,貸款用途合法;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雖然各銀行對最高貸款年齡的規定不同,但對最低的貸款年齡的規定是相同的,即必須年滿18週歲。

因此,銀行對未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發放貸款,而且是在自己不知情的情況下發放貸款,銀行違反了自身的規定,也量和佔違法行爲。

三是銀行拒絕提供貸款檔案信息,侵犯了被冒名貸款人的知情權

事情發生後,冒名者償還了貸款,銀行也通知被冒名人呆賬已被銷,個人徵信已經恢復。

但是自始至終,銀行都拒絕向詹乃德提供當年的貸款記錄檔案。詹乃德就想知道這個貸款的真相,“冒名貸款人沒用身份證怎能把錢從銀行貸出來,我一直跟銀行要當年的貸款記錄檔案,但銀行一直拒絕提供。”

道理上,自己的權益被侵犯,自己應該有知情權,但是如今作爲被侵害的一方卻無法合情合理的獲利當年的貸款檔案,對了解真相的最基本要求難以得到滿足。銀行在發放貸款時侵害了被冒名貸款人的合法權益,出現問題以後又拒絕向受害人提供相關資料,侵犯了受害人的知情權。

由於各種原因,出現問題對任何銀行都是正常的,但出現問題以後處理的態度更重要,主動及時地解決問題、確保借款人的知情權和合法權益不受侵害是銀行應盡的責任和義務,逃避和迴避不是解決問題的辦法,從這一意義上講,這家銀行的做法確實值得改進

從上面的情況看,銀行不僅侵犯了被冒名者的合法權益,而且已經給被冒名者帶來的信用和經濟損失,銀行不應該賠禮道歉,而且應該進行經濟賠償。(麒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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