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山東濱州訊)近日司機郭師傅向本網反映他駕駛一輛大貨車行駛至長深高速1289公里處車輛發生故障無法行駛,司機打高速救援電話高速救援拖車來了,來了一輛前後都沒有懸掛號牌涉嫌報廢的拖車,拖了大概四公里下了高速收費1000元,救援公司也沒有給開票。當時郭師傅難道特別納悶,這會是正規的高速救援公司嗎?他的高速救援資質是誰給審批的?如果不是他爲何敢明目張膽開着不掛號牌涉嫌報廢車輛在高速交警路政的眼皮底下實施高速救援,高速交警路政和高速救援公司是一種什麼樣的關係?存不存在什麼灰色利益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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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規定

無證駕駛無牌車輛怎麼處罰

無牌無證駕駛會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並處15日以下拘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條 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懸掛機動車號牌,放置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並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 機動車號牌應當按照規定懸掛並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擋、污損。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繳、扣留機動車號牌。

第九十九條

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一)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二)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四)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強迫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構成犯罪的;

(六)違反交通管制的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

(七)故意損毀、移動、塗改交通設施,造成危害後果,尚不構成犯罪的;

(八)非法攔截、扣留機動車輛,不聽勸阻,造成交通嚴重阻塞或者較大財產損失的。 行爲人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情形之一的,可以並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有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至第八項情形之一的,可以並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駕駛報廢車輛上路怎麼處罰

開報廢車輛上路被抓會對駕駛員進行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吊銷駕駛證,並對報廢車輛進行收繳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 第十四條國家實行機動車強制報廢制度……

最後請濱州市高速公路管理局及濱州市紀委,監委能迅速展開調查,排除安全隱患,嚴懲相關責任人,不要讓這種威脅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事情再繼續,還廣大司機師傅一個平安順暢的高速公路。

本網將持續關注! (圖文/小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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