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朋友詢問,進城後,農村老家的宅基地能不能繼承呢?這個問題其實之前有提過,網絡上搜索或者當地諮詢都能找到答案。不過也是受到疫情影響,許多線下的都轉戰線上,不用跑腿和接觸的也都習慣了在網上尋求答案,儘管不算權威,但總是一個參考。

首先要說,根據土地管理法第6條規定,農村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的所有權是歸屬於農村集體組織,而不是歸屬於農民,農民朋友只能擁有宅基地的使用權和資格權。

同時,第62條也明確,農村集體村民宅基地必須“一戶一宅”,一戶農村家庭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而且根據家庭成員數量,所擁有的宅基地面積是不能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所以從而得到,農村宅基地原則是不能繼承的。不過,原則歸原則,但也有相應的處置辦法。由於宅基地所有權是屬於農村集體組織,而其使用權則屬於農民,所有權與使用權是分離的。根據“地隨房走”原則,宅基地上基本都是修建了房屋的,房屋的所有權是屬於農民的,作爲財產子女親屬是可以有權繼承的,所以當繼承了房屋,也就變相的擁有了宅基地使用權。

需要注意的是,房屋所有權和宅基地使用權的繼承及擁有,必須是房屋所有人的子女,親屬。

當戶主沒有子女,但親屬照顧了戶主的生活起居,待戶主去世後就可以繼承。不過需要戶主及村集體同意。如果親戚都沒有,那麼就由村集體照顧並料理後事,那麼房屋及宅基地在戶主去世後就由村集體收回。

還有一種情況是,戶主只有一個女兒且外嫁了,女兒戶口外遷了只能繼承房屋且不能翻建;戶口沒有外遷,還在村集體,那麼就能確權到女兒名下,可隨意修繕重建房屋。

以上說的情況的前提是,宅基地符合相關規定。如果是以下幾種情況是不可以繼承的:

一是因爲分戶已經在村集體擁有了一塊宅基地,不可以繼承宅基地,但房屋可以。

二是宅基地本身是違建或者違反一戶一宅原則的,不能繼承。宅基地超過規定面積部分也不能繼承。

三是閒置時間超過2年以上的宅基地或者是長期無人居住房屋已經倒塌的宅基地,都會被村集體直接收回,不得繼承。

四是“五保戶”等特殊羣體,子女長期不在家贍養老人,由村裏供養,戶主去世後宅基地將被集體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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