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行原油宝事件持续发酵,想在国际原油价格暴跌中抄底的投资者不仅亏掉了本金,还背上了很大的一笔债务。发行银行在这次事件中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广大投资者对此需要承担多大理财风险,笔者试图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做一简要分析。

发行银行与投资者签订的理财合同一般为格式合同,理财合同如果具有免除或者限制发行银行责任格式条款的,发行银行应当采取了合理的方式提请投资者注意,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这些条款予以说明。如果发行银行进行了提请注意和说明,那么这些条款对投资者具有约束力,反之对投资者则没有约束力。

格式条款是合同提供方为了重复使用而拟定,在订立之前没有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我国法律规定,格式条款中约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无效。

我国相关法律还规定,理财双方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目及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等义务。有关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也规定了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控制操作风险的机制和制度,严格控制操作风险。有消息称,在4月15号美国芝商所专门修改了原油合约规定,允许进行负数交易。发行银行对此应该具有高度注意义务,应当考虑到有穿仓的可能,还应当根据理财产品的特点设置强平线并实施强平。如果这一情况属实,可以认为发行银行对此应当承担一定责任。

当然,发行银行会以理财合同已有投资者承担相应理财风险的约定,对此应当支付出现的理财巨亏。投资者是否应当承担几十万元甚至更多的负债,发行银行对此是否存在过失,等待正确结论还需要一个相当漫长的过程。笔者在此需要告诉大家,投资有风险,理财需谨慎,本文仅限于理论探讨,不作为任何机构或个人的决策依据。

(注:本文作者为北京李红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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