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行原油寶事件持續發酵,想在國際原油價格暴跌中抄底的投資者不僅虧掉了本金,還背上了很大的一筆債務。發行銀行在這次事件中是否應當承擔責任,廣大投資者對此需要承擔多大理財風險,筆者試圖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做一簡要分析。

發行銀行與投資者簽訂的理財合同一般爲格式合同,理財合同如果具有免除或者限制發行銀行責任格式條款的,發行銀行應當採取了合理的方式提請投資者注意,並按照對方的要求對這些條款予以說明。如果發行銀行進行了提請注意和說明,那麼這些條款對投資者具有約束力,反之對投資者則沒有約束力。

格式條款是合同提供方爲了重複使用而擬定,在訂立之前沒有與對方協商的條款。我國法律規定,格式條款中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無效。

我國相關法律還規定,理財雙方應當根據合同的性質、目及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等義務。有關金融機構衍生產品交易業務管理暫行辦法也規定了金融機構應建立健全控制操作風險的機制和制度,嚴格控制操作風險。有消息稱,在4月15號美國芝商所專門修改了原油合約規定,允許進行負數交易。發行銀行對此應該具有高度注意義務,應當考慮到有穿倉的可能,還應當根據理財產品的特點設置強平線並實施強平。如果這一情況屬實,可以認爲發行銀行對此應當承擔一定責任。

當然,發行銀行會以理財合同已有投資者承擔相應理財風險的約定,對此應當支付出現的理財鉅虧。投資者是否應當承擔幾十萬元甚至更多的負債,發行銀行對此是否存在過失,等待正確結論還需要一個相當漫長的過程。筆者在此需要告訴大家,投資有風險,理財需謹慎,本文僅限於理論探討,不作爲任何機構或個人的決策依據。

(注:本文作者爲北京李紅釗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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