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某某市居民李某,住某某小区,2013年和妻子结了婚,婚后二人一直生活得很好,但是,俗话说快乐的日子总是短暂的,这句话终究还是应验在了李某夫妇二人身上,最近,李某染上了吸毒。.

这天,李某因为吸毒过量产生了幻觉正在家里休息,而此时突然家里的电路坏了,于是,妻子便打电话叫师傅上门进行维修,正当师傅与妻子交流电路故障情况时。

突然,李某醒了,他认为师傅正在强奸自己的妻子,于是拿起茶几上的水果刀,朝师傅背部连捅了三刀,原来,李某是吸毒产生幻觉了,最终,经伤情鉴定师傅为重伤。

本案为实际案例改编,情节有出入,已做增删,仅供法律探讨。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一般正当防卫,《刑法》第二十条第一、二款,“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特殊正当防卫,《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所以说,在本案中,李某的行为为假想防卫,排除故意犯罪。李某误认为上门维修的师傅正在强奸自己的妻子,实际上根本没有违法事实的存在,而李某将其捅成重伤,可以看出这完全符合假想防卫的条件,根据上面分析,假想防卫时,排除犯罪故意。

在这个案子中,《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因此,李某应按过失致人重伤罪,处三年以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李某存在过失,李某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下面看看过失致人重伤罪犯罪构成要件。

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并且实际上造成了重伤的结果。

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是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一般主体。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同时,根据《刑法》第十八条【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所以说,因吸毒致幻导致法益侵害,不应做强制医疗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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