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轉自|榮正諮詢

作者| Realize1998

2020年3月20日,證監會發布《非上市公衆公司監管指引第X號——股權激勵和員工持股計劃的監管要求(試行)》(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正式公佈新三板掛牌公司實施股權激勵和員工持股計劃的政策依據和要求

榮正諮詢作爲國內領先的股權激勵諮詢機構,將爲您第一時間詳細解讀該徵求意見稿的相關規定。

一、過去的傷痛

本次《徵求意見稿》出臺前,掛牌公司開展股權激勵並沒有專門的政策指導,只能在新三板大的規則約束下按照非公衆公司的思路設計激勵方案,從而導致下列問題一直影響掛牌公司股權激勵效果的實現。

權益無法有效登記

由於激勵對象獲授的權益無法進行登記,因業績考覈不達標或激勵對象退出激勵計劃導致公司或大股東需要回購激勵對象股份時,公司需要激勵對象配合才能完成上述股份回購事項。這增加了公司進行激勵股權管理時的溝通成本和操作困難。

而對於獲授期權的激勵對象來說,權益無法登記導致期權僅爲“一紙協議”,激勵對象達成業績考覈後,是否能兌現權利全仰賴於股東的“契約精神”,從而無法保障激勵對象正常的行使權利。

持股方式受限制

目前,如採用直接持股的方式進行激勵,則激勵對象需滿足以下任意1點:1.合格投資者條件;2.核心員工認定;導致方案操作比較複雜。爲此很多掛牌公司選擇搭建持股平臺進行激勵,通過這種間接持股的方式便於公司進行股權管理;但是掛牌公司無法對持股平臺進行定增,導致掛票之前沒有提前搭建持股平臺的公司只能選擇老股轉讓方式新建平臺,侷限了方案設計的路徑。

信息披露不規範

由於掛牌公司沒有專門的股權激勵和員工持股的政策指導,導致掛牌公司進行相關信息披露時,呈現一副“五花八門”的景象。有的公司在公告中混用股權激勵和員工持股的概念;有的公司只公告授予激勵權益事項,而不公告激勵權益變動事項;不同公司公告的形式、激勵要素等都各不相同。

掛牌公司開展和實施激勵計劃的信息披露不規範,導致專業機構和投資者無法正確獲取相關信息,從而影響其作出決策。

人員選擇不恰當

過去,掛牌公司的實際控制人、監事均可以納入激勵對象範圍。但是,如果以激勵的名義低價授予股份給實際控制人(即大股東),大股東極有可能以非公允的價格增持股份,這樣很可能損害其他中小股東利益。如果讓監事也成爲激勵對象,則很可能在利益面前無法兼顧監督、檢查的職責,不利於公司的長遠發展。

由於政策沒有限制掛牌公司納入激勵對象的範圍,導致上述激勵對象選擇不當的情況發生,甚至影響到掛牌公司的規範治理。

隨着《徵求意見稿》推出,上述問題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解決,有利於新三板掛牌公司開展股權激勵計劃和員工持股計劃。

二、新三板股權激勵和員工持股新舊規定對比

新三板新舊規定對比要點

《徵求意見稿》對掛牌公司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要求較爲系統及全面,而對實施員工持股計劃的要求較爲寬鬆,僅在時間安排、持股方式上有所要求,給予了掛牌企業更多靈活操作的空間。

《徵求意見稿》中對於向激勵對象增發股票的完善,將大大增強掛牌企業採用直接持股形式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可操作性。可以預見未來採用直接持股形式實施股權激勵的掛牌企業數量將有所增加,有利於掛牌企業激勵方案的有效性更徹底的實現。而想繼續通過搭建持股平臺實施員工持股計劃的掛牌公司,也解決了過去無法向單純以持股爲目的的有限公司、合夥企業增發的難題,爲搭建持股平臺提供了更多股票來源的通道。

《徵求意見稿》的另一個重要內容是完善了掛牌企業實施、公告股權激勵計劃的信息披露機制,包括披露流程、披露內容以及明確了中介機構在其中所承擔的責任,保障了掛牌企業自身、激勵對象以及投資者的權利。

三、新三板《徵求意見稿》與上市公司相關政策對比

通過對比我們可以發現,《徵求意見稿》堅持新三板一貫的市場化原則。一是不對股權激勵和員工持股的定價做強制性要求,掛牌公司股票價格已形成有效市場價格的,定價原則上應參考市場價格,也可以採用其他定價方式,配以充分信息披露,說明定價依據和合理性。二是放寬股份比例要求,上市公司、科創板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內股權激勵計劃涉及的標的股票比例上限分別爲 10%、20%,《徵求意見稿》放寬至 30%;上市公司員工持股計劃持有股份不得超過股份總額的 10%,《徵求意見稿》不限制比例,主要考慮是掛牌公司中小、初創期企業多,經營情況相對不穩定,需要更多股份用於激勵和員工持股,以穩定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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