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引言

本文参考来源为中国裁判文书网所公开的(2017)苏11民终1890号民事判决书,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及参考价值,小编仅对该裁判文书背后的法理精神及裁判观点分析进行分享,仅供阅读者参考使用!

02基本案情

小李与小贺均为同性恋者,为实现生育子女之目的,小李的同性恋人小曹通过网络联系到小贺,并与小李共同作为乙方与小贺签订《形式婚姻协议书》,约定与甲方(小贺)自愿结成形式婚姻,形式婚姻期间:一、所得财产分别所有,不因任何原因形成共同财产;二、所生债务亦为个人债务,由个人偿还;三、采取人工方式受孕,生育费用及法律责任由两方共同承担,所生子女随乙方姓,由甲乙两方共同抚养成人;四、甲乙生活彼此独立、互不干涉,并不因婚姻关系产生对对方的扶养义务及对方父母赡养义务。协议还约定,乙方承诺生育二个孩子,第二个孩子抚养权归甲方;如离婚,孩子优先归母亲抚养(如生育第二个孩子,则第二个孩子归甲方)。此后,小李即与小贺登记结婚。

婚后,小李通过人工体内授精方式怀孕,并于2015年3月20日诞下一子。初以新生儿姓名“曹李”,母亲姓名“小曹”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后因小曹与小李同性恋人关系终止,小李、小贺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确定亲子关系,于2015年11月重新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并确定子女姓名为李子维。

2015年8月,小李与小贺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婚生子由小李抚养,户口跟女方,但须落户于镇江;小贺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医疗费、教育费由双方共同承担,直至子女完成高中教育为止;男方有探望孩子的权利,但女方无虐待、遗弃等重大过错,不得与之争子女监护权。后双方因故未能按协议办理离婚登记。

03诉讼请求

1、判令小李与小贺离婚;

2、婚生子李子维由小李抚养,小贺按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医疗费、教育费凭票据各半承担。

04裁判结果

一、解除小李与小贺的婚姻关系。

二、李子维由小李直接抚养,随小李共同生活。

三、小贺自2017年5月起每月负担李子维的抚养费1000元,按月给付至独立生活时止。

四、小贺自判决生效当周起,每周可探望李子维一次,每次探望时间不超过48小时,探望时李子维由小贺自行接送;小李对小贺行使探望权负有协助义务。

05裁判分析

关于是否支持小李的离婚诉求的问题

本案小李与小贺登记结婚,虽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但双方缔结婚姻并无感情因素,纯属履行双方签订的《形式婚姻协议书》的结果。该协议书形式上为小贺一男性与小李、小曹两女性签订,内容上除共同生育子女一项外,排除了基于婚姻关系而产生的一切其他相关的财产、身份等权利义务。现行法律制度下的婚姻允许夫妻各方财产分别所有、债务各自负担,但绝不接受仅缔结婚姻,而抛弃基于婚姻而产生的身份关系上的权利义务。因此,法院支持了小李的离婚诉求。关于李子维的抚养权、抚养费及抚养权的相关问题

小李、小贺婚后生育一子,但生育方式依然是按照《形式婚姻协议书》的约定人工体内授精方式进行,而非出于正常夫妻生活。甚至,李子维曾选择跟随婚姻关系之外小李同性恋人的姓,以其为母亲。对小李、小贺而言,婚姻只是外壳(形式),是解决同性关系中无法实现生育问题的手段,配偶则是实现生育之工具——以至于在婚姻的外壳下,本案双方还保有着各自的同性伴侣。本案离婚诉讼的起因亦非通常婚姻家庭关系中夫妻感情破裂,而系小李与同性恋人分手,导致《形式婚姻协议书》无法继续履行,无法实现各方当初签订该协议之目的。仅有夫妻之名,全无夫妻之实,双方婚姻关系应予解除。我们生活在一个受法律支配的社会,公序良俗正是一个法律社会所追求及实现的目标。虽然小李与小贺之婚姻符合法律规定之形式要件,但各自并无意真正组成家庭,受婚姻之约束,履行婚姻之义务。婚姻不单是私人行为,更是一种社会行为、法律行为,是家庭的起点,家庭的标志,其意义关乎社会稳定和发展。婚姻是爱情和责任的综合,是生老病死,是油盐酱醋,没有婚姻能够超然于此。关于同性恋父母子女抚养问题之解决,目前尚无先例模式可循,亦无成文法条指引。法院仍坚持未成年子女权益最大化之原则,按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之原则来确定。基于此,综合比较双方当事人的抚养条件:如各自表示抚养子女愿意、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及来自家庭父母的帮助等。本案考虑目前子女刚满两周岁,年龄尚幼,随母亲共同生活更为适宜。而在小李与小贺签订《形式婚姻协议书》及《离婚协议书》中,小贺均放弃了对所生子女的直接抚养权,本案虽不能确认两份协议的法律效力,但协议书内容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当事人在子女抚养问题上的真实意思。因此,本案就小李、小贺所生子女抚养问题,确定由小李直接抚养为宜。根据小贺的收入、未成年子女的实际需求及本地实际生活水平等情况,确认小贺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在婚姻关系解除后,小贺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每周可探望一次,每次探望时间不超过48小时,子女由小贺自行接送,但小李对此负有协助义务。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