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赵艺慧

近些年离婚率的不断攀升引发的抚养纠纷案件也在不断增加。在司法实践中,夫妻离婚时,未成年子女往往由母亲抚养,而对于抚养费的承担的问题很多人比较困惑,往往会问如果抚养权归女方是不是男方应该承担全部分抚养费呢?

王女士和蔡先生婚后育有一个7岁的女儿,后来因为感情不和决定协商离婚,虽然在孩子抚养权上面达成一致意见,但是对于抚养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上迟迟达不成一致意见。王女士认为,孩子抚养权归自己,那么此时自己对于孩子的饮食居住方面的照顾投入更大,所以蔡先生应该支付全部的抚养费;而对于蔡先生却不这么认为,他提出,双方都有抚养孩子的责任,抚养权之所以归王女士是双方考虑孩子的成长作出的共同决定,而抚养是夫妻共同的责任,并且王女士的经济条件比自己好些,所以抚养费应该由两人共同承担。

那么,针对此案关于抚养费的给付的数额应该如何确定呢?二者谁的观点更有道理呢?

实际上,在法律层面上,在涉及抚养费的问题上首先应该由夫妻双方进行平等协商,在不损害子女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就抚养费的有关问题达成明确具体的协议。所以,如果是夫妻之间协商抚养费,在自愿的情况下,可以约定一方承担全部抚养费,也可以约定夫妻按照一定比例承担抚养费。同时为了保障子女的权益,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也会认真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能力、子女需要、当地生活、教育水平等综合条件对于协议进行审查,如果发现夫妻的协议不利于子女的,此时将不被允许。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抚养费数额分摊问题往往是和我们案例中提到夫妻之间协商不一致引发的,那么此时又该怎么办?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通过该法条我们可以知道抚养子女的费用承担往往涉及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必要费用,对于负担费用多少和时间都是可以遵循夫妻自由意志决定,但是一般情况下对于子女抚养费的承担一般限到18周岁止。同时为了最大程度保障子女的权益,在法律层面给予子女向父母索要超出协议的合理费用,这一点是基于亲情自然流露。

在本案中,王女士和蔡先生对于抚养费各自承担多少没有达成一致意见,那么此时可以由法院进行判决。法院在判决的时候将从夫妻二人的工资收入、投资收益、不动产权益等来评估二者的经济水平,一般情况下,抚养方的抚养费承担的要比未抚养方的少一些,但是如果抚养方与未抚养方经济实力相差较大,并且未抚养方生活较为困难,那么此时法院也会从实际情况出发进行调节来平衡,此时就会出现未抚养方支付抚养费少于抚养方的情况。所以,在本案中,在不损害自己女儿权益的前提下,如果蔡先生愿意一人承担抚养费是可以实现的,但是如果夫妻二人不能达成一致意见,那么就应该按照法院的判决遵行。简言之,一方获得抚养权并不等于不支付抚养费。

在家务事的处理上,我们国家一直秉承着内部协商外部调解的方法来最大限度保护公民的情绪。很多离婚案例中,我们发现父母双方年纪尚轻,对于婚姻和责任似乎还没有弄明白就草草离婚。这种做法不仅是对自己的不负责任,也是对于孩子的伤害。所以,作为一个成年人,当我们不再是一个人,当有了责任和义务,希望我们真的认真做决定,懂得保护每一个灿烂的童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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