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趙藝慧

近些年離婚率的不斷攀升引發的撫養糾紛案件也在不斷增加。在司法實踐中,夫妻離婚時,未成年子女往往由母親撫養,而對於撫養費的承擔的問題很多人比較困惑,往往會問如果撫養權歸女方是不是男方應該承擔全部分撫養費呢?

王女士和蔡先生婚後育有一個7歲的女兒,後來因爲感情不和決定協商離婚,雖然在孩子撫養權上面達成一致意見,但是對於撫養費的數額和支付方式上遲遲達不成一致意見。王女士認爲,孩子撫養權歸自己,那麼此時自己對於孩子的飲食居住方面的照顧投入更大,所以蔡先生應該支付全部的撫養費;而對於蔡先生卻不這麼認爲,他提出,雙方都有撫養孩子的責任,撫養權之所以歸王女士是雙方考慮孩子的成長作出的共同決定,而撫養是夫妻共同的責任,並且王女士的經濟條件比自己好些,所以撫養費應該由兩人共同承擔。

那麼,針對此案關於撫養費的給付的數額應該如何確定呢?二者誰的觀點更有道理呢?

實際上,在法律層面上,在涉及撫養費的問題上首先應該由夫妻雙方進行平等協商,在不損害子女的合法權益的前提下,就撫養費的有關問題達成明確具體的協議。所以,如果是夫妻之間協商撫養費,在自願的情況下,可以約定一方承擔全部撫養費,也可以約定夫妻按照一定比例承擔撫養費。同時爲了保障子女的權益,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也會認真根據雙方的經濟狀況、能力、子女需要、當地生活、教育水平等綜合條件對於協議進行審查,如果發現夫妻的協議不利於子女的,此時將不被允許。

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很多撫養費數額分攤問題往往是和我們案例中提到夫妻之間協商不一致引發的,那麼此時又該怎麼辦?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通過該法條我們可以知道撫養子女的費用承擔往往涉及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必要費用,對於負擔費用多少和時間都是可以遵循夫妻自由意志決定,但是一般情況下對於子女撫養費的承擔一般限到18週歲止。同時爲了最大程度保障子女的權益,在法律層面給予子女向父母索要超出協議的合理費用,這一點是基於親情自然流露。

在本案中,王女士和蔡先生對於撫養費各自承擔多少沒有達成一致意見,那麼此時可以由法院進行判決。法院在判決的時候將從夫妻二人的工資收入、投資收益、不動產權益等來評估二者的經濟水平,一般情況下,撫養方的撫養費承擔的要比未撫養方的少一些,但是如果撫養方與未撫養方經濟實力相差較大,並且未撫養方生活較爲困難,那麼此時法院也會從實際情況出發進行調節來平衡,此時就會出現未撫養方支付撫養費少於撫養方的情況。所以,在本案中,在不損害自己女兒權益的前提下,如果蔡先生願意一人承擔撫養費是可以實現的,但是如果夫妻二人不能達成一致意見,那麼就應該按照法院的判決遵行。簡言之,一方獲得撫養權並不等於不支付撫養費。

在家務事的處理上,我們國家一直秉承着內部協商外部調解的方法來最大限度保護公民的情緒。很多離婚案例中,我們發現父母雙方年紀尚輕,對於婚姻和責任似乎還沒有弄明白就草草離婚。這種做法不僅是對自己的不負責任,也是對於孩子的傷害。所以,作爲一個成年人,當我們不再是一個人,當有了責任和義務,希望我們真的認真做決定,懂得保護每一個燦爛的童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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