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趙藝慧

我國自古就有孩子隨父姓的傳統,歸根到底還是受到傳統儒家文化影響的結果。但是,隨着近些年男女觀念的不斷更新,到底隨誰的姓似乎也有得商量了。

而在撫養費糾紛案中,夫妻離婚後,撫養孩子一方(女方)往往會把孩子的姓氏和自己進行統一或者在重新組建家庭的情況下,將孩子的姓氏進行變更,那麼此時未撫養方(男方)就會提出這樣的質疑:姓氏不經過我的同意是否可以更改?如果更改了是不是我就可以不支付撫養費了?

李女士和陳先生婚後育有一子,在孩子12歲的時候,二人感情破裂協商離婚並且關於撫養費的問題達成一致意見。二人離婚不不久,李女士再婚,婚後其私自將孩子的姓氏改成了現任丈夫的姓氏。對於這一舉動,陳先生提出異議,認爲李女士在沒有得到自己同意下私自將自己孩子的姓氏改爲他人的姓氏是不合規的,如果李女士不將兒子的姓氏改回去,自己將不再支付撫養費。對於這個問題,李女士表示,孩子隨繼父的姓氏有助於孩子生活,同時其認爲孩子不管隨誰的姓都不應該影響支付撫養費,因爲撫養費是父母雙方對於孩子應盡的義務。

改姓

在本案中,有兩個爭議的焦點:

第1, 父母一方在沒有得到另一方同意的前提下是否可以私自更改未成年子女的姓氏?

第2, 如果孩子的姓氏不再跟隨自己,是否能成爲拒絕支付撫養費的理由?

根據《婚姻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通知》第十九條規定,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育費。父或母一方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爲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責令恢復原姓氏。該規定實質是從血親的角度考慮最大限度保障彼此的關係。在本案中,李女士將她與陳先生的孩子的姓氏私自改爲現任丈夫的姓氏是不合法的,此時她應該恢復孩子的原姓氏。而對於陳先生不支付撫養費的觀點是錯誤的,撫養費是父母對於孩子撫養的法定義務,並不是因爲姓氏的變更而影響撫養費的支付,撫養費更像是以親情爲紐帶的天然權利。

私自改姓

那麼,會有人問,那麼離婚我把姓氏改成和自己一樣的姓氏可以嗎?比如說,本案中李女士是不是可以把孩子的姓氏更改爲自己的姓氏?根據《公安部關於父母離婚後子女姓名變更有關問題的批覆》中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變更子女姓氏問題的覆函》([81]法民字第11號)的有關精神,對於離婚雙方未經協商或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而其中一方要求變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機關可以拒絕受理;對一方因向公安機關隱瞞離婚事實,而取得子女姓名變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復子女原姓名且離婚雙方協商不成,公安機關應予恢復。所以,原則上離婚後,撫養方是不能單獨將孩子的姓氏進行變更的,如果在未經夫妻雙方協商下而私自更改的,對方起訴後,變更方則需要將孩子姓氏再變更回來。

王麗律師

綜上,通過本案可以明確以上兩點,對於未成年孩子的姓氏,夫妻一方離婚後不能私自變更,同時撫養費的支付是父母法定義務,不會因爲姓氏的變更而改變。

姓氏的重要性基於家族的傳承,它不僅僅是一個代稱,更是一個人歸屬和家庭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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