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引言

本文參考來源爲中國裁判文書網所公開的(2017)蘇11民終1890號民事判決書,具有一定的權威性及參考價值,小編僅對該裁判文書背後的法理精神及裁判觀點分析進行分享,僅供閱讀者參考使用!

02基本案情

小李與小賀均爲同性戀者,爲實現生育子女之目的,小李的同性戀人小曹通過網絡聯繫到小賀,並與小李共同作爲乙方與小賀簽訂《形式婚姻協議書》,約定與甲方(小賀)自願結成形式婚姻,形式婚姻期間:一、所得財產分別所有,不因任何原因形成共同財產;二、所生債務亦爲個人債務,由個人償還;三、採取人工方式受孕,生育費用及法律責任由兩方共同承擔,所生子女隨乙方姓,由甲乙兩方共同撫養成人;四、甲乙生活彼此獨立、互不干涉,並不因婚姻關係產生對對方的扶養義務及對方父母贍養義務。協議還約定,乙方承諾生育二個孩子,第二個孩子撫養權歸甲方;如離婚,孩子優先歸母親撫養(如生育第二個孩子,則第二個孩子歸甲方)。此後,小李即與小賀登記結婚。

婚後,小李通過人工體內授精方式懷孕,並於2015年3月20日誕下一子。初以新生兒姓名“曹李”,母親姓名“小曹”申領出生醫學證明。後因小曹與小李同性戀人關係終止,小李、小賀經司法鑑定中心鑑定確定親子關係,於2015年11月重新申領出生醫學證明,並確定子女姓名爲李子維。

2015年8月,小李與小賀簽訂《離婚協議書》,約定婚生子由小李撫養,戶口跟女方,但須落戶於鎮江;小賀每月支付撫養費1000元,醫療費、教育費由雙方共同承擔,直至子女完成高中教育爲止;男方有探望孩子的權利,但女方無虐待、遺棄等重大過錯,不得與之爭子女監護權。後雙方因故未能按協議辦理離婚登記。

03訴訟請求

1、判令小李與小賀離婚;

2、婚生子李子維由小李撫養,小賀按月支付撫養費1000元,醫療費、教育費憑票據各半承擔。

04裁判結果

一、解除小李與小賀的婚姻關係。

二、李子維由小李直接撫養,隨小李共同生活。

三、小賀自2017年5月起每月負擔李子維的撫養費1000元,按月給付至獨立生活時止。

四、小賀自判決生效當週起,每週可探望李子維一次,每次探望時間不超過48小時,探望時李子維由小賀自行接送;小李對小賀行使探望權負有協助義務。

05裁判分析

關於是否支持小李的離婚訴求的問題

本案小李與小賀登記結婚,雖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但雙方締結婚姻並無感情因素,純屬履行雙方簽訂的《形式婚姻協議書》的結果。該協議書形式上爲小賀一男性與小李、小曹兩女性簽訂,內容上除共同生育子女一項外,排除了基於婚姻關係而產生的一切其他相關的財產、身份等權利義務。現行法律制度下的婚姻允許夫妻各方財產分別所有、債務各自負擔,但絕不接受僅締結婚姻,而拋棄基於婚姻而產生的身份關係上的權利義務。因此,法院支持了小李的離婚訴求。關於李子維的撫養權、撫養費及撫養權的相關問題

小李、小賀婚後生育一子,但生育方式依然是按照《形式婚姻協議書》的約定人工體內授精方式進行,而非出於正常夫妻生活。甚至,李子維曾選擇跟隨婚姻關係之外小李同性戀人的姓,以其爲母親。對小李、小賀而言,婚姻只是外殼(形式),是解決同性關係中無法實現生育問題的手段,配偶則是實現生育之工具——以至於在婚姻的外殼下,本案雙方還保有着各自的同性伴侶。本案離婚訴訟的起因亦非通常婚姻家庭關係中夫妻感情破裂,而系小李與同性戀人分手,導致《形式婚姻協議書》無法繼續履行,無法實現各方當初簽訂該協議之目的。僅有夫妻之名,全無夫妻之實,雙方婚姻關係應予解除。我們生活在一個受法律支配的社會,公序良俗正是一個法律社會所追求及實現的目標。雖然小李與小賀之婚姻符合法律規定之形式要件,但各自並無意真正組成家庭,受婚姻之約束,履行婚姻之義務。婚姻不單是私人行爲,更是一種社會行爲、法律行爲,是家庭的起點,家庭的標誌,其意義關乎社會穩定和發展。婚姻是愛情和責任的綜合,是生老病死,是油鹽醬醋,沒有婚姻能夠超然於此。關於同性戀父母子女撫養問題之解決,目前尚無先例模式可循,亦無成文法條指引。法院仍堅持未成年子女權益最大化之原則,按有利於子女健康成長之原則來確定。基於此,綜合比較雙方當事人的撫養條件:如各自表示撫養子女願意、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及來自家庭父母的幫助等。本案考慮目前子女剛滿兩週歲,年齡尚幼,隨母親共同生活更爲適宜。而在小李與小賀簽訂《形式婚姻協議書》及《離婚協議書》中,小賀均放棄了對所生子女的直接撫養權,本案雖不能確認兩份協議的法律效力,但協議書內容一定程度上體現了當事人在子女撫養問題上的真實意思。因此,本案就小李、小賀所生子女撫養問題,確定由小李直接撫養爲宜。根據小賀的收入、未成年子女的實際需求及本地實際生活水平等情況,確認小賀每月支付撫養費1000元。在婚姻關係解除後,小賀享有探望子女的權利,每週可探望一次,每次探望時間不超過48小時,子女由小賀自行接送,但小李對此負有協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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