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常女士與馬先生於1981年再婚。常女士有一子,馬先生有一女。當年與丈夫離婚後,常女士一個人帶着兒子單身生活幾年很是艱難。對於這次新組建的再婚家庭,常女士十分珍惜。結婚後沒多久,馬先生即查出胃癌。常女士沒有嫌棄,每天奔波在醫院、單位和家之間。上下班之餘給馬先生調劑着做各種病號餐。有時爲了做一頓手擀麪,早上五點就得起牀準備,胃癌患者一次不能喫飽,常女士就一天做七到八頓餐。馬先生有常女士的照顧,術後恢復很好。2001年,馬先生單位分的房子響應房改政策,個人出錢可以買到自己名下。馬先生女兒私下跟馬先生說,這個房子如果現在買了,就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了,以後就不能完全由自己來繼承了。馬先生架不住女兒的幾次遊說,決定要與常女士簽訂夫妻財產約定。常女士覺得很傷心,結婚二十年了,自己還是沒有獲得馬先生女兒的認可,在關鍵的事上,還在防備自己。馬先生幾次三番折騰,如果常女士不肯籤,自己就跳樓,要麼就離婚。

常女士經不起天天折騰,內心雖然一萬個不願意,但爲了能繼續過下去,勉強同意簽了。2018年常女士查出乳腺癌疾病,馬先生一反常態,對常女士態度極度惡劣,在常女士化療期間,馬先生將常女士的衣物扔出門外,家裏換了鎖。

化療結束,常女士即提起了離婚訴訟。庭審中,馬先生拿出了一份夫妻財產約定。一審中常女士的代理律師認爲,這份協議不具有夫妻財產約定的效力,應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一審法院認爲這份契約具有夫妻財產約定的效力,因此,一審判決駁回了常女士的主張。同時因常女士的一審代理律師未在主張夫妻財產約定無效的前提下,沒有退一步的主張,假如夫妻財產約定有效,那麼鑑於常女士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常女士爲馬先生付出了較多義務,在離婚時,依據《婚姻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常女士有權利向馬先生主張補償。故常女士得到離婚補償的權利並未在一審判決中提及。

二審中,律師重點從常女士與馬先生結婚三十年,照顧其胃癌疾病十九年,付出了較多的照顧義務,理應得到離婚補償這個角度予以爭取。律師認爲,雙方結婚三十年,每年應該按一萬予以補償較爲合理。故主張馬先生應補償常女士三十萬人民幣。二審期間,經法庭主持調解,各方都作出了讓步。在最後的調解結果中,常女士同意接受對方補償十七萬的方案。

【律師說法】

很多人認爲,既然存在夫妻財產約定,將夫妻共同財產的歸屬已經做了約定,那就按約定分割即可。我們國家的財產製是推定夫妻財產共同共有制,即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夫妻財產不論是由誰賺錢購置的,都屬於夫妻共同共有。通俗點說,哪怕一方賺了一個億,另一方一分沒賺,但對於另一方來說,其也享有分割一半財產的權利。但如果雙方對財產歸屬做了約定,如本案中將夫妻共同財產大部分約定到了男方名下(當然也是由男方自己賺錢取得的),在離婚時,對女方來說,爲家庭付出了多年的辛苦,照顧對方的身體和生活,卻分不到什麼財產,這是極不公平的。如果沒有一項權利對付出一方予以補償的話,難以彰顯法律的公平。

故《婚姻法》四十條規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常女士所獲補償款項並不多,與其爲婚姻多年付出不成比例。但對於訴訟的結果來說,至少是以補償的形式確認了常女士爲婚姻的付出。至此,一起夫妻財產分別制的訴訟取得了圓滿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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