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該如何救濟被冒名頂替者的受教育權?

“山東冠縣農家女陳春秀被冒名頂替上學案”事件仍被輿論關注。

據媒體報道,頂替者陳某某已被停職,學籍也被山東理工大學註銷。這讓受害者陳春秀很不解,屬於自己的學籍,爲何被輕易註銷?儘管已經通過了曲阜師範大學的成人高考,她還是向山東理工大學提出了重新入學的請求,但對方以“無此先例”拒絕。

乍聽以來,涉事校方給出的理由並非捏造,但以“無此先例”爲由拒絕被冒名頂替者提出的重新入學要求,真的充分且合適嗎?依我看,這一做法值得商榷。

處理冒名頂替上大學案,撤銷尚在讀的冒名頂替者的入學資格、學籍,以及已經畢業的冒名頂替者的學歷、學位,並追究參與運作者的法律責任,這是維護教育公平的應有之義。

而在查處冒名頂替者的同時,對被冒名頂替者的受教育權進行救濟,根據其本人意願,恢復其學籍,接受其入學,也是維護教育公平與正義的必要舉動。

雖然教育部頒佈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並沒有專門的條款針對被冒名頂替者的入學資格與學籍問題,但從法理和情理上講,被頂替者被他人冒用身份去大學報到、讀大學、獲得學歷學位,而自己卻莫名其妙失去讀大學的機會,這樣的後果不該由被頂替者獨自承擔。

救濟被冒名頂替者被他人非法侵佔的受教育權,應該是涉事高校的主動作爲,也是“自我救贖”。

從被媒體曝光的案例來看,每起冒名頂替上大學案,都有涉事高校審覈不嚴格的責任。這些高校顯然需要直面自身的錯誤,糾正錯誤。而給被冒名頂替者重新入學的機會,就是高校糾正錯誤的直接行動之一。

事實上,從嚴格意義上說,被頂替者就是本校錄取的學生,涉事高校在處理歷史遺留問題時,應該有糾正錯誤的勇氣。

當然,按照相關規定,有關高校拒絕給被冒名頂替者重新入學的機會,似乎也並非全然無據。《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一條就規定,被錄取的新生如果未經請假或請假逾期報到的,以曠課論,超過兩週未報到者,取消入學資格。就此來論,時隔16年之久,陳春秀確實已經錯過入學時間。

但要注意,這是針對主動放棄報到者,而非被他人冒名頂替的情形。對於被他人冒用身份而沒有按時到校報到入學的學生,不能簡單地“取消入學資格”。

包括山東高校在內的我國大部分本科院校,都已經實行學分制教學管理。學分制屬於彈性學制,對學生求學的年限已經沒有那麼嚴格的限制。因此,對於被頂替者採取學分制管理的方式,處理其入學資格、學籍、求學與畢業問題,是符合規則的處理方式,而非降低對他們的要求。

值得一說的是,給被冒名頂替者重新進入大學的機會,並不是拿公共教育資源進行補償,也沒有侵犯其他任何人的受教育權。只不過是讓他們獲得本該屬於自己的求學機會,這是以實際行動踐行教育公平。

考慮到大學新生註冊、入學,建學籍檔案,需要根據當年招生計劃上報、審批,因此,就“被冒名頂替的學生的重新入學”問題,建議更高的層面可拿出統一的原則性方案。慮及被冒名頂替者畢竟是少數,可以實行“一人一策”的方式,給予其重新上大學的救濟與幫助。

熊丙奇(教育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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