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過去了,新城控股原董事長王振華猥褻幼女一案再次引發軒然大波。

6月17日,上海普陀區人民法院做出判決,以猥褻兒童罪分別判處被告人王振華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周燕芬有期徒刑四年。一審判決結果公佈後,基於樸素的正義感,大部分人的第一反應都是“怎麼這麼輕?”公衆的重刑預期,不僅源於性侵幼女觸及了道德底線,更因爲一個掌握着巨大社會資源的人,以一種隱祕的方式幹着陰暗的事,這加重了人們的不安。

但法律的還要歸法律。審判長在答疑中解釋判決的理由:是否有性器官接觸是區分強姦幼女與猥褻兒童的關鍵。控方提供了被害人新鮮傷痕、陰道撕裂傷、二級輕傷的鑑定結果,但辯方認爲該鑑定機構違反了全國人大的規定,沒有對外鑑定資格。由北京兩家鑑定機構給出的鑑定結果,給出了相反的結論。

法庭最終認定,王振華與被害人不存在性器官接觸,但造成被害人輕傷二級的嚴重後果。也就是說法庭部分採納了控方證據,且考慮到無“聚衆或者在公共場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等情形,在公訴機關建議四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內,對王振華以猥褻兒童罪從重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公衆的義憤可以理解,但量刑仍要基於法律和事實。目前控辯雙方都表示要上訴,如何審判還是應該交給法庭。

由於此案涉及未成年人,法院依法不公開開庭審理,審判長也呼籲不要打探未成年人隱私。法院的這些做法是應該支持的。但這又帶來另一個問題,在保護未成年人隱私的前提下,如何保障公衆的知情權?

王振華辯護律師陳有西在一則聲明中稱,爲了不透露涉及未成年人隱私的案情,所以拒絕了所有媒體採訪。迴避某些敏感細節,和對公衆疑慮置之不理,這是完全不同的兩件事。本案社會影響巨大,如果公衆不能理解案件的審判,那難免將傷害人們對法治的信心。

按照陳有西聲明中的說法,此案都是被害人一方尋找媒體幫助,因而信息是一邊倒的。那麼自認爲是被誣陷的被告一方,同樣可以在不傷害未成年的前提下,闡述自己的理由。如果以被害人隱私爲由,躲在未成年“背後”以消解公衆的知情權,難免給人以打着保護未成年名義,實際刻意袒護被告人的感覺。正義必須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追求匡扶正義”的法律人,應該都明白這個道理。

此案中公衆疑慮最多的,似乎不是法院的判決,而是辯方的訴求。一審中,王振華的兩位律師爲他做了無罪辯護。一審判決後,辯護律師陳有西表示,王振華已經明確提起上訴,請求二審判決他無罪。辯方的訴求與公衆的情緒之間,產生了巨大的反差,並進一步激化了大衆情緒。

但必須要說的是,嫌疑人及其律師進行辯護是基本的權利。只要被告及其代理人認爲合理,無罪辯護無可厚非。因爲一般來講,無罪辯護的成功率很低,對於辯方來說,如果沒有充足把握,往往適得其反。所以公衆沒必要因爲辯護律師尋求無罪辯護,就視其爲“無良”云云。法庭上不是討價還價,不會因爲辯方主張無罪,法官就把應有的量刑降低一點。

陳有西聲明中的第一條我特別同意,他說律師既要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也應該追求匡扶正義的道德倫理。這兩者其實並不矛盾,關鍵是律師要謹守住自己的職責。不過這份聲明中一些細節,難免讓人覺得似乎不是很值得相信。

比如其中說到“他從無戀童癖和性虐待取向,公安外圍偵查排除他任何侵害幼女嫌疑。”作爲律師,可以根據證據認爲當事人在該案中沒有性侵行爲,但你如何保證你的當事人“從無”這些行爲呢?況且在賓館錄像已經證明,王振華在房間裏呆了五分鐘,且他自己已經當庭承認對被害人有“摟摟抱抱”行爲的前提下,再說“從無戀童癖”,太過牽強。

此外,“外圍偵查”就不是個法律術語,而且“公安排除侵害幼女嫌疑”到底是什麼意思呢?如果公安已經排除嫌疑,那麼此案是怎麼起訴的呢?法院一審又據何判決的呢?這些含義不清的話不應該出現在資深律師的正式書面文字中。

每一樁大案,都是一次進行司法良性互動的契機,也是一次對法治建設的檢驗。對於義憤填膺的公衆而言,要明白不能搞輿論審判,也不能搞有罪推定。對於法庭和當事人而言,也不能把公衆的情緒晾在一邊置之不理,你至少得給一個有說服力的說法,好讓人們相信法律。王振華猥褻兒童一案至今,人們看到的是新城控股集團一面迅速切割,解除王振華在公司的一切職務,而另一面羈押期間王振華仍大量增持股份,身價不跌反升。如果案件審判細節再不能說服大衆,反正作爲喫瓜羣衆,我感覺是說不過去的。

(文/於永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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