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遼寧省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一起不當得利案:荒山承包者就案涉墓穴進行選址、定面積、議價並收取7000元款項的行爲與相關法規的規定不符,不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爲,應當予以返還。

案件由來是這樣的:2019年1月18日,年過八旬的錦州市太和區女兒河村村民馮元老先生不幸病逝,需要安葬於女兒河的南山。

馮先生的兒子找到南山的護林員盧某說明意圖,在盧某的帶領下,馮先生的三個兒子與風水先生前往到南山選墓地,最後選中哲某某承包的荒山。此後,盧某電話聯繫哲某某說明了情況,商定目的補償款爲7000元,該款由盧某代收後轉給哲某某,哲某某出具了收到條。

安葬馮老先生之後,馮家人認爲,每個女兒河村的人在南山埋墳都不收錢,哲某某沒有合同只是收條,他的做法是非法收費,屬於不當利益,應當將7000元返還。遂一紙訴狀將盧某及第三人哲某某告上法庭。

一審法院認爲,因他人沒有法律依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返還不當利益。本案中,追加第三人收取原告7000元沒有法律依據,屬於不當利益,應當予以返還。遂作出判決:第三人哲某某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人民幣7000元。

第三人哲某某對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了上訴。

錦州市中級法院二審認爲,根據我國國務院《殯葬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建設公墓,應由建設單位提出申請,經所在地縣或市民政部門審覈同意後,報省民政部門批准。農村爲村民設置公益性墓地,公益性墓地由村民委員會建設並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准,不得擅自興建殯葬設施。公墓、農村公益性墓地以外不得建墓。本案中,作爲女兒河村村民,哲某某隻是案涉墓穴所在荒山的承包人,既不是公墓的建設管理人,也不是農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設管理人,不具有經營墓地的合法資格。哲某某與馮家就案涉墓穴進行選址、定面積、議價並收取款項的行爲與相關法規的規定不符,不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爲,哲某某認爲雙方達成佔地補償協議的主張缺乏法律與事實依據,不予支持。在雙方沒有合法協議的前提下,原審依法判決哲某某返還被上訴人7000元款項並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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