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結婚登記前可查對方家暴史,專家:可有效規避家暴風險)

新京報訊 6月22日,浙江義烏建立全國首個涉家暴人員婚姻登記查詢制度。婚戀對象提供本人身份證、結婚對象身份證信息等材料可向婚姻登記處申請查詢對方是否有家暴記錄。

可查詢信息包括2017年至今是否因家暴受刑罰或行政處罰,以及人身安全保護令限制。該制度將於7月1日起試行。

北京市千千律師事務所執行主任呂孝權認爲,這一制度給雙方婚前提供一種參考,是好事,關鍵在於後續貫徹執行。他建議,試水成熟後可將所有進入公檢法求助視野的涉家暴案件,都納入婚姻登記查詢系統。

哈爾濱工程大學人文學院法學系講師、黑龍江五洲律師事務所兼職律師韓晉表示,意見具有積極進步意義,可在締結婚姻前滿足雙方在對象人格方面的“知情權”,也賦予了婚戀一方在締結婚姻前合法合理合情的“選擇權”。

看點1:哪些家暴行爲納入登記查詢範圍?

——因家暴受處罰或受人身保護令限制等三種情況

6月22日,浙江義烏市委政法委、市法院、市婦聯、市公安、市民政和市數據管理中心六部門聯合下發《關於建立涉家庭暴力人員婚姻登記可查詢制度的意見(試行)》,提出對發生家庭暴力達到一定程度的人員在婚姻登記領域進行註冊,婚戀對象可查閱對方是否有家暴記錄。

根據《意見》,納入家庭暴力註冊簿登記範圍的包括三種情況:2017年起至今因實施家庭暴力被判處刑罰,被人民法院裁定受人身安全保護令限制,以及被公安機關處以行政拘留處罰。

實踐中,這三種情況如何區分?

北京市千千律師事務所執行主任呂孝權解釋,第一種和第三種的判斷標準是傷情鑑定結果。如果傷情鑑定結果爲輕微傷,符合第三種情況;鑑定結果是輕傷以上,則上升至刑事犯罪,可能涉及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虐待罪等。

第二種情況主要看被害人是否具備申請保護令的意識。根據《反家暴法》第二十三條,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即便沒有達到輕傷程度,但被害人有傷情照片、證人證言、電話錄音、醫院記錄、微信聊天記錄,甚至婦聯的登記表、居委會調解委員會的調解書等其他證據,能夠形成基礎的證據鏈,證明遭受了家暴,向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法院會依法審查、簽發。”呂孝權說。

看點2:家暴記錄是否涉隱私?誰可以查詢?

——不屬於隱私範圍,僅允許特定相關人查詢

爲防止信息泄露和濫用,《意見》要求,查詢人須提供本人身份證、結婚對象身份證信息、申請書、真實性和保密性責任書等材料,向婚姻登記處提交申請,經審覈後方可查詢對方是否有家庭暴力相關記錄。

同時,查詢人須提供婚戀情況真實性聲明書,確保不存在弄虛作假和其他目的的情形,查詢註冊簿一年內不超過2次,查詢人數一年內不超過2人。

《意見》還要求查詢人必須依法使用查詢信息,嚴格遵守保密條款,查詢結果只作爲對其結婚對象是否曾有家暴行爲真僞情況的參考,不得用於非法目的和不正當用途。非法使用查詢結果給他人造成損害的,需承擔相應法律後果。

對於家暴記錄是否涉及隱私,中國法學會婚姻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李明舜認爲,納入登記範圍的是家庭暴力達到一定程度的人員,已經對其進行治安處罰、刑罰等,他的行爲已經危及其他人,涉及其他人利益,對於施暴者而言不再是個人隱私,可以賦予相對人查詢的權利。“當然相對人不能把這個信息作不適當的使用。”

“在國外,對於嚴重的暴力違法犯罪和涉及性的違法犯罪有公示制度,因爲其行爲對公衆、對他人安全具有危害性,就不再是個人隱私。”李明舜說。

韓晉也認爲,法律不保護違法行爲,家暴記錄不屬於隱私權保護內容。而且,目前也只允許婚戀對象獲取該類信息。“家暴本身具有一定社會危險性,讓特定相關人員瞭解該信息,有助於規避此社會危險性,滿足他們的選擇權。”

看點3:有家暴行爲但不在查詢範圍怎麼辦?

——試點成熟後可擴大納入所有涉家暴信息

呂孝權提醒,實踐中存在家暴行爲但未被處罰的可能,被害人基於家庭完整、感情尚存,以及留案底後對孩子考公務員、參軍有影響等考慮,可能撤回告訴,公安機關考慮被害人因素可能就此銷案,不做處罰。

“這一制度針對的是性質比較嚴重的家暴行爲,如果沒有報警或報警後沒有給予處罰,都不在查詢範疇。”呂孝權建議,對進入公檢法系統、情節嚴重的先試水,建立婚前查詢制度,供準備建立婚姻關係的雙方查詢。試點比較成熟後,可考慮將所有進入公檢法求助視野的涉家暴案件都納入系統。

“比如被家暴後未達到輕微傷,但是報警了留有記錄,在公檢法系統有求助記錄說明存在家暴嫌疑;還有向法院求助申請人身保護令,法院因未形成證據鏈沒有簽發的,這些都應該納入查詢範疇,作爲具備利害關係人建立婚姻關係的參考。”呂孝權說。

呂孝權認爲,這一規定給雙方婚前提供一種參考,對婚後和諧、以及暴力的零容忍是好事。“但好的制度,需要好的配套制度,需要硬性措施貫徹執行來撐腰,否則就會變成一紙空文。”

他建議,制度的落實要有牽頭機構,最好是政法委統領公檢法來做這項工作;退而求其次可由公安、法院牽頭。此外,要細化規定,包括市法院、公安的數據如何與市數據管理中心聯網分享,相關部門的義務和責任是什麼。

“監督問責機制也很必要,雖然這是一份指導意見,沒有法律強制力,但是六部門聯合印發,也具有一定約束力。如果做得不到位,職能部門、公職人員不作爲,涉嫌瀆職違法的話,需要有強硬規範約束,形成剛性的指導性文件。”

聲音

意見加重了實施家暴將承擔的後果,滿足雙方知情權

對於這一首創制度,李明舜認爲,規定的意義在於預防,加重了個人實施家暴後需承擔的後果。“從當事人角度來講,如果在婚姻存續期間曾因爲實施家庭暴力被執行人身安全保護令,或受到行政處罰、刑罰,以後再婚時對方查詢到這一情況,可能就不會與其結婚。”

韓晉表示,《意見》釐清了各方權利和責任,即家暴認定方:法院、公安等司法或行政機關(權威認定);家暴信息蒐集管理方:婚姻登記機構、婦聯等機構(嚴格管理);家暴信息使用方:擬締結婚姻男女(有限使用)。

“該意見是具有積極意義的一個進步。它可以在締結婚姻前,滿足婚戀男女在認知婚戀對象人格方面的知情權;同時,也是賦予了婚戀一方在締結婚姻前,享有合法合理合情的選擇權。”韓晉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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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昌宗 本文來源:新京報 作者:王俊 徐美慧 責任編輯:俞昌宗_NBJ1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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